•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请书
  • 作文大全
  • 读后感
  • 调查报告
  • 励志歌曲
  • 请假条
  • 创先争优
  • 毕业实习
  • 财神节
  • 高中主题
  • 小学一年
  • 名人名言
  • 财务工作
  • 小说/有
  • 承揽合同
  • 寒假计划
  • 外贸信函
  • 励志电影
  • 个人写作
  • 其它相关
  • 生活常识
  • 安全稳定
  • 心情短语
  • 爱情短信
  • 工会工作
  • 小学五年
  • 金融类工
  • 搞笑短信
  • 医务工作
  • 党团工作
  • 党校学习
  • 学习体会
  • 下半年工
  • 买卖合同
  • qq空间
  • 食品广告
  • 办公室工
  • 保险合同
  • 儿童英语
  • 软件下载
  • 广告合同
  • 服装广告
  • 学生会工
  • 文明礼仪
  • 农村工作
  • 人大政协
  • 创意广告
  • 您现在的位置:六七范文网 > 小学一年 > 正文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 犯罪嫌疑人 名字公开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03 04:44:45 点击:

      摘要:刑事司法是代表国家的追诉方与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受到刑事制裁所做的较量,是国家公权力与自然人私权利的正面对抗。作为矛盾的双方,刑事司法中国家公诉权天然的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权与公诉权显然失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控诉人严重打击的诉讼格局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本文旨在结合外国刑事司法中的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进行综合研究,针对外国和中国两个方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和司法层面中人权保障的执行问题来分析、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对于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刑事司法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人权保障
      受刑事追究者这一法律概念不是一个空洞的称谓,它预设了概念所指称者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与受刑事追究者这一概念紧密相关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受刑事追究者的历史演进,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时间分界点,经历了从笼统的被告人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科学划分。在1996年3月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中,不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究者统称为"被告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3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分界线,在此以前被成为"犯罪嫌疑人",再次以后被称为"被告人";只有在人民法院经过正当的审判程序最终判决一个人有罪时,他才能被确定有罪,这时他才能被确定为罪犯。1996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谓的区分,是以侦查中-审判中作为区分标准的。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被告人"根据所处诉讼阶段的不同、诉讼地位的不同划分为诉讼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为了突显与国家追诉权利相对而言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刑事追究者的主体地位,强调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全力保障。这一点和我们所采用的国家追诉权-受刑事追究者的抗辩权平等对抗的研究范式的精神相通。⑴
      通观"受刑事追究者"称谓的历史演进,受刑事追究者由早期的"罪犯"、"人犯"这些含有有罪推定思想的概念演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概念,由早期单一的被告人概念发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概念,其背后反映了人们对刑事诉讼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无罪推定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现代化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现。
      下面就从外国和中国两个方面,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和司法层面中人权保障的执行问题来谈一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一、国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是近代西方政治革命的产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诉讼中被纠问的客体专为诉讼主体,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概念和内容肇始于欧美工业化国家。其中又以美国特别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欧美国家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突出的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传统上属于纠问式诉讼模式的欧洲大陆国家,频繁地修改刑事诉讼法,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二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宪法化;三是各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国际人权公约关于人权保护的精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成为普遍的国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分析
      美国宪法首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入宪之先河。美国宪法共有五个修正案事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之保护。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即通常所说的权利法案,规定的也多是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这些权利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不得以同一犯罪行为而受两次生命或身体危险的权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告知控告事由和理由的权利;以强制手段获得于被告有利证据的权利;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不得被克以过多保释金和过重罚金的权利;不得被克以残酷和非常刑罚的权利;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等等⑵。
      在美国的司法审判中,各个职能人员分工明确。警察、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负责搜集和甄别证据,陪审团负责对事实进行认定,法官主持法庭程序的进行并在陪审团认定的既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在陪审团评议阶段,陪审员被隔离在一个与世隔绝的环境中,直至全体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但凡有一个人意见与其他人意见不一致,都要继续评议。这就是陪审团裁决的"一致原则"。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对此有严格要求:"裁决必须是一致作出的,它应当由陪审团在公开的法庭上递交给法官。"其中,不免会碰到个别陪审员经过几天的评议仍然不能和其他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这样的陪审团被称为"悬而不决的陪审团"。⑶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会宣布该案"失审",也就是审理结束于判决之前。之后法院会另行择时组成新的陪审团,重复审判程序,在陪审团评议阶段达成一致意见为止。
      法国也在其宪法中规定了可适用于刑事程序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合法性原则、个人自由的司法保障原则、人身与财产安全、个人自由、分权与人权保障、上诉权的保障等原则;专门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原则有无罪推定原则、辩护权原则、对审原则等。法国是《人权宣言》的发祥地,《人权宣言》所宣示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具有"宪法价值",构成宪法的一部分。
      法国早在1808年的旧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确立了三大诉讼职能之间的分工原则,是难能可贵的。但对法律监督权与三大诉讼职能之间的关系处理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例如,预审法官不仅参与侦查活动,而且在侦查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甚至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处于辅助地位。这种设置的原意在于,力图通过司法中立机构对侦查职能进行更好的监督,更好地在侦查阶段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由于立法者采用了监督职能代替侦查职能的办法,从而导致法律监督权与侦查权相互混用的弊病。司法中立机构过多行使国家职权干预侦查活动,使其无法真正做到司法中立。这个问题成为法国后来改革活动中的一项内容。   (二)司法层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分别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加之美国又系判例法国家,其刑事诉讼立法相对庞杂。在此本人将以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为基础加以分析。具体而言,美国刑事诉讼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如下方面权利保障:(1)被告知控诉性质和理由的权利;(2)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具体表现为米兰达规则所体现的沉默权;(3)不受非法逮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4)律师帮助权;(5)要求检察官出示有利于其的证据的权利;(6)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7)由中立的审判者以公正的程序进行审判的权利;(8)与不利于己方的证人对质的权利;(9)不因同意罪行受两次审判的权利;(10)不受酷刑和异常刑法处罚的权利;(11)上诉权;(12)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在正当程序原则的指导下,衍生出众多证据排除规则,通过证据排除规则程序上的制裁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侦查阶段有了切实的保障。
      鉴于法国旧刑事诉讼法受欧洲法西斯主义的影响,对人权的保障在维希政府期间极度削弱,195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消除纠问式诉讼的残余,强调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加强人权保护是法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动因。促使法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原因是社会人权意识的全面高涨,最早进行的修改和补充都以顺应人权的要求为目的,1970年7月17日颁布的以限制审前羁押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名称就为保护公民的权利。⑷而后随着法国加入《欧洲人权公约》,法国又本着公约的精神,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增加了被诉者权利保护的内容。法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如下基本原则所含有的权利之中:程序公正、对质和平衡;控审分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保障辩护权;司法保障;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与犯罪严重程度相当;保护人的尊严;程序便捷。
      二、中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明确载入宪法,使刑法的人权保障有了宪法依据;《刑法》中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使人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些保护公民权利的条款,从程序方面确保了人权在一定的程度内得到更为完善的保障。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分析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由许多子系统(即各项司法制度和各类司法制度)构成,它们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根据司法制度所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大多将其分为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监狱制度、司法鉴定制度、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这其中的每一个制度都深深的刻着人权保障的烙印,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能在以上制度中完美的体现出来。
      根据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或者惩罚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主体性司法制度与辅助性司法制度。⑸前者是指以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或惩罚犯罪为直接目的,在我国司法制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司法制度,具体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执行制度、监狱制度等。后者又可称为保障性司法制度,是指其本身不以解决纠纷或惩罚犯罪为目的,而是为主体性司法制度的运行或实施提供保障、发挥证明或辅助性作用的司法制度,具体包括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将这几项司法制度归入辅助性或保障性司法制度,并非说它们就不重要或可有可无,实际上它们在我国司法制度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解决纠纷、惩罚犯罪乃至保障人权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离开这几项司法制度,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就难以全面有效地实现其司法职能,甚至无法正常运作。
      有学者指出,与人权公约和别国宪法相比,我国宪法对公民刑事程序性权利的规定缺乏的内容较多。没有规定的主要权利包括: (1)无罪推定;(2)不被强迫自证其罪;(3)不受双重危险;(4)羁押受司法审查的权利;(5)获得及时和迅速审判的权利等⑹。
      (二)司法层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三种国家权力的配置原则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三种国家权力的运行,程序约束不够,侦察权坐大而审判权不具有应有的权威。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现行配置机制不符合现代宪法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本质。因此,我们必须从宪法精神反思我国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配置结构,并重构符合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精神的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保留权力行使型的基本结构⑺。在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前提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畅行无阻,受刑事追究者的权利微弱,二者之间难以形成张力。与别的国家不同,别的国家多把被告人的权利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并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对国家追诉权侵害被告人权利的行为加以救济,从程序内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并且对国家追诉权具有刚性约束。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权利的规定尚存在不完整性,更谈不上从宪法的高度赋予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正是被告人权利的不完善,导致了对国家司法机关及其权力运作行为缺少有效的约束;正是因为司法机关的权力缺少被告人权利的正面约束,才致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刑事诉讼中侵害被告人权利的现象难以得到根治。我国权力行使型的诉讼结构,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我们必须以国际人权公约为参照,从刑事诉讼法、从宪法上来完善被告人的权利,通过被告人权利的张扬来约束刑事司法机关的权力,以人权制约权力。个人拥有的这些不能剥夺的权利,就是最低限度的人权,最低限度的人权制约着政府强制性权利的实施范围和强度。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对1996版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从总体上来讲,新刑诉法的实行,对于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来说是利多弊少,总体是进步的。   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是刑法的两大基本机能,两大机能之间存在对立,如果过分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则就有可能削弱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而导致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如只注重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就有可能妨碍刑法固有的社会保护机能而放纵犯罪。因此就很有必要在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之间寻求对立中的统一,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但在我国刑法中则是过分强调刑法的保护机能,突出其对国家权益的保护,忽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忽视其对个人权益的保障。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地位远不如社会保障机能一样在刑法中得到重视。这从我国现行刑法第2条规定的刑法任务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上述刑法规定的任务可以概括为八个字"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我国有学者认为从条文本身来看刑法的机能偏重于社会保护机能,即惩罚犯罪,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和控制,而轻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至少未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放在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同等重要的位置上。⑻
      三、总结
      现代刑事诉讼在控制犯罪、保护人权并重的诉讼价值观的指导下,以"平等武装"⑼为基准⑽,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的弱者地位进行救济,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益丰富的诉讼权利。
      如果可以把法官比作一名医生,那么在法官看来,刑法就是药,刑诉法就是治疗的过程,对于一个病人而言,治疗远比抓药重要,没有程序的正义,也谈不上实体正义。狭义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⑾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要保护其基本人权。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诉讼权利易于为国家公权力所侵害,其基本人权也容易遭到侵害。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保障人权已经被国际社会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而且已经在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刑事诉讼程序中人权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是否切实得到保障,是判断一国刑事诉讼立法、司法是否文明、是否科学的一个重要维度。所以说,针对外国和中国两个方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和司法层面中人权保障的执行问题来分析、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对于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注释:
      ⑴周伟、万毅:《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全力保障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页。
      ⑵卞建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第2页。
      ⑶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E3%80%82asp?id=3086
      ⑷何勤华:《法国法律发展史》,法律出版社,第488页。
      ⑸谭世贵:《构建协调发展、和谐有序的中国司法制度体系-以司法制度的理论分类为切入点》,《法治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一期。
      ⑹周伟:《宪法应增设几项公民的刑事程序权利》,《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4期。
      ⑺张建伟:《从权力行使型到权力抑制型--刑事程序构造的重新设定》,《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⑻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940页。
      ⑼"平等武装"这一表述最早被欧洲人权委员会所使用。该委员会在对Ofnerand Hopfinger V.Austria一案的裁决中认为:"检察官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平等(Procedural Equality)一般可称为平等武装,这是公正审判的一项内在要素。"
      ⑽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61页。
      ⑾杨冠宇:《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四期。
      参考文献:
      [1]周伟、万毅著:《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全力保障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卞建林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3]何勤华著:《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陈兴良著:《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胡剑(1987-),男,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推荐访问: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人权 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