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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与法的碰撞,爷爷探望孙子被“亮红灯”] 澳门探亲探望孙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2-11 04:28:41 点击:

       子女离婚后,隔代亲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是否可以探视孙子或孙女?在一般人看来,这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然而,辽宁省辽中县的一位退休职工,日前却因为探望孙子而被前儿媳以“侵犯监护权”为由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孙子”的判决,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离婚了,却离不掉亲情

      2001年5月,在辽宁省辽中县农机公司工作的郑艳秋,与本单位职工冯文春的儿子冯晓军结为夫妻。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后,性格的差异使得他俩都觉得很难适应对方,感情濒临破裂。2003年9月,经过法院调解无效,两人正式离婚,儿子冯炜炜由母亲郑艳秋抚养,冯晓军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
      在冯家生活的两年多时间里,郑艳秋跟公婆的关系一直很融洽,两位老人也待她“像亲生闺女一般”。所以,儿子和儿媳虽然离了婚,两位老人还是经常到郑艳秋家看望孙子冯炜炜,并经常接他回家。起初,郑艳秋觉得这是人之常情,因而对此并不介意。
      也许是老人爱孙心切的缘故,冯文春老人看望孙子的次数越来越多,而且经常不打招呼,直接从幼儿园把孙子接走。时间一长,他的做法越来越令郑艳秋感到不安,但她又不好意思阻止老人这样做。冯文春也没觉得自己的行为有什么不合适,他一直认为:爷爷、奶奶看望自己的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如果说老人的做法只是令郑艳秋感到不安的话,那么前夫冯晓军的行为则令她感到不满和惊恐――离婚时,双方已达成协议,冯晓军每月须向郑艳秋支付儿子的抚养费350元,但他总是找出种种理由拒付。尤其让郑艳秋无法忍受的是,冯晓军经常不顾郑艳秋的反对,深更半夜以看望儿子的名义,强行闯入郑艳秋的住处。
      2005年1月里的一个冬夜,郑艳秋跟儿子已经睡熟了,冯晓军突然到郑艳秋的住处,用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把郑艳秋母子俩从睡梦中吵醒。冯晓军要郑艳秋开门放他进去看儿子,郑艳秋说时间太晚,要他改日再来。喝了酒的冯晓军坚持要进来,并声称再不开门就破门而入。无奈之下,郑艳秋只好拨打“110”向警方求助。
      前夫的一些出格举动,常常令郑艳秋处于莫名的恐慌之中。离婚后,本想过平静生活的她烦恼不已。
      2005年6月,郑艳秋跟现在的丈夫王健相识,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互生恋情,并相约牵手一起走过后半辈子。冯晓军得知这一消息后,常常以看儿子的名义对郑艳秋进行纠缠和骚扰,一时弄得郑艳秋和王健尴尬不已。

      官司不断,老人爱孙依旧

      2006年春天,郑艳秋与王健正式结婚,组成了新的家庭。郑艳秋原以为,冯晓军会从此收敛自己的放肆行为,但冯晓军依然我行我素,使郑艳秋苦不堪言。郑艳秋的丈夫王健是一位转业军人,在部队时他已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法律专业本科文凭,他对冯晓军的无理纠缠忍无可忍,于是跟妻子商量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帮郑艳秋摆脱前夫的骚扰,维护自己新组建的家庭。
      2006年9月,王健、郑艳秋第一次将冯晓军告上了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按照郑艳秋跟前夫冯晓军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冯晓军每月需付抚养费350元,但离婚两年多以来,冯晓军从未支付过儿子的抚养费。庭审期间,虽然冯晓军反复强调自己已经付了抚养费,但由于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他败诉,要其按协议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败诉后的冯晓军随后提起了反诉,要求变更儿子冯炜炜的抚养关系。王健作为妻子的代理人积极应诉。根据《婚姻法》规定,变更监护人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中的一个:1.监护人有虐待孩子的现象;2.家庭中有传染病人;3.监护人没有基本收入。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郑艳秋有上述情形,所以,冯晓军的诉讼请求被辽中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中院维持原判。
      虽然两家官司不断,但爷爷与奶奶不分场合、时间看望孙子从未停过。冯炜炜上幼儿园后,冯文春老人经常到幼儿园看望,有时不打招呼就将孙子接回家。郑艳秋认为这样会不利于孩子的学习和身体健康,多次向冯文春提出异议,但老人依然我行我素,他经常在小孩上课时到幼儿园看孙子,老师不让看,他就大发雷霆,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无奈之下,郑艳秋只得将儿子转入另一家幼儿园。可没过多久,冯文春就知道了新幼儿园地址,照常跑过去,而且想什么时候去就什么时候去。
      2007年4月13日上午,冯文春老两口在郑艳秋一点也不知情的情况下,来到幼儿园把孩子带出教室,陪孩子在幼儿园的院子里玩耍,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郑艳秋越来越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她觉得,两位老人的行为,不仅侵犯自己的监护权,长此下来,势必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和身心健康。她再一次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郑艳秋看来,从情理上讲,爷爷、奶奶探视孙子似乎无可非议;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爷爷、奶奶并不具有这一权利,况且他们的行为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于是,2007年4月29日,她再一次将一纸诉状递交到了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即以后不准再去探望冯炜炜),并赔礼道歉。

      情与法的激烈碰撞

      听说自己被前儿媳告上法庭,冯文春老人深感意外,同时也大惑不解。他认为,爷爷奶奶看望孙子乃是天经地义的事,难道这也违法?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原告认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得与当事人协议;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离婚后小孩由母亲抚养的,祖父母没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可是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多次到学校探望小孩,甚至不打招呼就接小孩回家,并且扬言“以后还会继续去探望,想怎么看就怎么看,想什么时候看就什么时候看”。这种行为既违犯了法律规定,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则辩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爷爷、奶奶不能探望孙子女。况且,自己去探望孙子,是受儿子的委托,就算自己没这个权利,代理儿子行使这个权利,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原告不让探视,就严重侵犯了被告的探视权。
      针对被告这一观点,原告方当庭反驳说:《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父或母这个民事主体,基于父母子女这种关系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本人实施,不能委托给别人,别人也不能代理。
      2007年10月21日,辽中县人民法院在经过多次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系被探视人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场所,有节制性地探视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仍认为探望孙子是正常合法的,不体谅原告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有关探视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依照《婚姻法》第38条规定,判决两被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原告之子。
      宣判后,冯文春老人倍感委屈,他认为,法院判爷爷、奶奶不准看望自己的孙子,是对中华传统道德的挑战,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而郑艳秋及其丈夫王健则强调,状告两位老人也是出于无奈,但绝不是以“不准探视孙子”来报复前夫及其家人,而是被告的言行已干扰了她家的正常生活,妨碍了孩子的学习和成长。

       情在依法办事中

      至此,这一由来已久的亲情纠纷案告一段落。这起奇特的案例在辽宁省乃至全国都尚属首例,而且其反映出来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而倍受人们的关注。
      在接受笔者采访过程中,辽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李德军庭长不无遗憾地说:“这个判决尽管看起来有点不近情理,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几乎没有任何变通的余地。”
      沈阳市公正律师事务所的沈寒军律师则认为,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不过,虽在法律上认定爷爷、奶奶没有探视权,但他们仍然有探望孙子的途径。因为郑艳秋的前夫仍有探视权,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了探视时间和方式后,他完全可以把孙子冯炜炜接回家中,和爷爷、奶奶共享天伦之乐。
      辽宁省妇联权益部的一位干部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虽然法院判决爷爷、奶奶没有探望权,但法院并没有据此禁止他们看望孙子,只是附加一个“未经监护人许可不得擅自探望”的条件。如果两位老人能设身处地地为已重组家庭的郑艳秋着想,不计前嫌,相信胜了官司的郑艳秋也不会不近情理。
      事实上,依照“行使探视权必须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只要离婚者双方的老人不去滥用“探视权”,而是依法行事,爷爷、奶奶能否探视孩子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编辑 / 洪晓静hongxiaojingxp@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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