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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危机与重塑] 慈善组织公信力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3 04:51:36 点击:

      摘要: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衡量一个国家慈善事业发育程度的重要指标,是慈善组织的生命所在。慈善事业以自愿和信任为基础,其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慈善组织自身的建设与能否获得公众信任。然而,“郭美美事件”、“尚德诈捐门”、“中非希望工程”等一系列负面事件致使我国的慈善组织陷入了极其严重的公信力危机,其对中国慈善事业造成的致命伤害一直未见好转。慈善组织挽回公信力的关键,是加强组织自身的规范制度性与自律性,完善多方监督机制,加快相关法律建设。
      关键词: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071-02
      一、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内涵与现状
      1.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内涵
      所谓公信,“公”即公众;“信”即信用、信任、信赖。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就是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或慈善组织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1]。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其行为能力的基础,是慈善事业的生命线,体现着慈善组织的宗旨、价值观、诚信和服务水平等,同时也是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一种评价,是公众满意度和信任度的反应。相关研究表明,捐款数额与社会公信力呈高度的正相关关系,即公众基于对慈善组织运作能力与诚信品质的信任,才将财富转交给它。
      2.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现状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极度下降,受到了各种事件的严重影响。“郭美美事件”过后,新周刊曾发起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82%的网友表示不会再给红十字会捐款,15%的人表示待账本查清、每笔捐款去向公布后再作决定,仅有2%的网友表示会继续捐款。据2012年6月28日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核心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款物捐赠总额约845亿元,占中国GDP比例为0.18%,人均捐款62.7元。捐赠总量较2010年相比下降18.1%。从接收捐赠主体来看,红十字会接收社会捐赠约28.67亿元,占全国捐赠总量的3.4%,同比减少59.39%[2]。2011年度的捐赠总量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很大的原因还是在于“郭美美”系列事件引发的慈善透明度问责风暴,蔓延半年有余,对公众的捐赠热情确实产生了消极影响。
      当前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主要表现为人们对款项的去处、用途持疑惑态度;对政府、慈善组织官员的腐败持悲观态度;对整个募捐机制的不规范、不透明持怀疑与不满态度。因此更多的捐赠者开始选择更“精确”的捐赠方式——以慈善组织为平台,捐助人与求助人结成了“点对点”的关系进行捐助,这种捐赠或将成为中国慈善未来的新趋势。
      二、造成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的原因分析
      1.公募性慈善组织行政主导现象严重,民间慈善组织“身份”问题难以解决
      当前,以属性为根据,我国的慈善组织基本上可划分为官办慈善机构、挂靠在官方背景下的基金会、草根型民间慈善组织、企业或个人开设的私立基金会及其他种类。前两种属于公募性慈善组织,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从一开始的注册登记就会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后在资金募集、基金运作以及人事管理等方面,政府更是拥有相当大的行政主导权。慈善组织借助政府的权力与威信获取有效资源,从而开展活动,逐步丧失自身发展的动力和能力,这使得政府主导的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形成一种服从与保护的关系,如若处理不当自然而然就会滋生出腐败。
      而一些草根型民间组织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无法登记注册,因为找不到有“官方”背景的挂靠单位。据统计,在我国,有80%以上的民间慈善组织没有正当的“公民身份证”。众所周知的“壹基金”,由功夫巨星李连杰发起成立,作为专项基金挂靠在具有公募资格的中国红十字会名下,因此可以借助中国红十字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募捐,但也曾因为法律框架不完整和体制支撑不完善而一度面临中断的危险。虽然“壹基金”最终总算渡过难关,但更多的民间慈善组织似乎并没有那么好的运气,只能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自生自灭。
      2.大多数慈善组织信息不透明,难以达到公众要求
      卡耐基基金会主席曾说:“慈善事业要有玻璃做的口袋。”《2011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与2010年度同基数相比,2011年度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透明度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平均慈善指数从去年的39.0分提升为40.6分,透明度增长了4.1%。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度我国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透明状况虽然有了较大改善,但与公众的要求相比,公益慈善行业的整体表现仍有较大差距。对网络公众开展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的受调查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状况表示满意,这一比例与2010年的9%相比,略有下降[3]。
      目前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推出的捐赠信息发布平台上,人们终于可以“一窥”善款的来源和去向。但是个人捐款只有在10万元以上才能查询相应的援建项目和善款使用情况;信息公开仅仅选择热点项目,多年来累计接受的巨额捐款、实施项目等还没有具体“晒出”;对筹款用途、项目实施效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信息最为“吝啬”等情况让公众并不满意。慈善组织只有在网站上随时公布账目,建立可供捐赠者直接查询的系统,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将每一笔善款的走向与使用情况通告捐赠者,并在社会范围公布,只有这样才能更为透明,才能做到真正的玻璃口袋。
      3.政府对公募性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缺乏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估
      在我国,慈善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属于民政部,但鉴于它的特殊性质,造就了监管上的不少漏洞。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青基会,都是由于政府主导的性质,使得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不甚有效。我国政府主导的慈善组织既是登记机关,又是业务机关,这种复杂的“双重身份”导致行政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难以分开。政府以行政方式直接参与到慈善组织内部的经营与管理中,致使慈善组织成为其“下属单位”,政府自然难以履行好作为外部监督者的监督职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成为利益共同体,这就是所谓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政府主导的慈善组织只对上负责而不对公众负责[4]。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而我国又缺少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评估,由此造成了一系列问题,使得慈善组织一步步陷入了公信力危机的深渊之中。   4.与慈善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可以依靠的有关于慈善事业的法律规范,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为数不多的法规条例,实在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缺少了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慈善事业的发展将举步维艰。正如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郑功成先生曾说:“中国与慈善机构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虽然已经起步,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慈善机构的登记与组织、管理与运行、慈善公益捐赠、慈善财务政策等多个方面有所规范,但这种规范并不成熟,加上其他因素的制约,中国的慈善机构还尚未获得有利的发展环境。”[5]慈善组织在依法行善方面存在着制度上的纰漏,无法有效做到有法可依,也就导致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缺乏基本的信任感,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低下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重塑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1.慈善组织去行政化
      我国的慈善组织大都具有官办性质,与政府联系紧密,政府几乎直接参与慈善组织的内部运作管理,导致慈善组织逐渐沦为政府的下属机构,丧失了应有的民间性和自身的独立性。要想发挥慈善组织在慈善事业中的主体作用,首先要打破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双重监督管理慈善组织的体制,与政府彻底分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慈善组织。为此,政府的角色应从主导变为辅导,给慈善组织更多的发展空间。政府应该正视慈善组织的作用,将其看做平等的合作伙伴而非自己的附属品,放手对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让其自主决定管理方式、人员编制和财务运作,逐步培养和提高社会自我治理的能力。同时,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各类慈善组织的发展[6]。
      2.慈善组织提高信息透明度,规范组织内部各种制度
      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当务之急,慈善组织赢得公信力的前提即信息的公开透明。捐赠者应该有对其所捐物资走向的知情权,要本着内容完整、渠道多样、时间及时、主体多元的原则披露公开各种信息,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其次要构建制度化的内部监督机制,慈善组织在开展具体的业务活动之后,由内部监督机构对其程序、效果等作出评价,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高度的奉献意识和强烈的责任心,严格自律,坚持公正。再者要不断健全公益财产管理制度、公益机构分类分级监管制度、行业评估制度和信息统计制度,从而促使慈善组织的自律,减少捐赠风险,增进公民信任,促进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
      3.政府、公众、第三方机构联合监督,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对慈善组织的外部监督应该是双向的,即政府与社会公众通过双向互动实现对慈善组织运行过程的监督。政府要从慈善组织的成立、运作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督,而公众的监督则主要体现在他们对慈善组织的问责权,其中大众媒体是关键而重要的一环。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自身和其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监督和揭露,是对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保护与支持,是对公众的负责。此外,我们还要发展独立的第三方评估,使其站在公正客观的角度进行监督,促使慈善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4.进一步推进慈善立法,加大相关法律建设力度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已经严重制约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尽快推进完善慈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加以规范,明确规定捐赠者和受赠者的权利和义务,对慈善组织的性质、运作程序、组织形式、管理制度、活动程序和审计监督机制等加以规定,规范慈善活动的进入、监督、评估、公益产权的界定与转让、退出等行为,有效管理与合理监督公益基金的使用情况。同时,应取消要求慈善组织必须依靠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使慈善组织能够独担责任。而对于在现实中出现的贪污捐助善款、挪用慈善资金进行非法牟利等行为,要制定出能够及时管到管好的法律法规,使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占乐.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中的政府职能探析[J].长白学刊,2012,(3).
      [2]卫敏丽.2011年中国社会捐赠总量达845亿元[EB/OL].新华网,[2012-06-28].
      [3]2011中国慈善透明年度发现[EB/OL].中国公益慈善信息网,[2011-12-30].
      [4]陈东利.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危机与路径选择[J].天府新论,2012,(1).
      [5]李慎波.慈善立法:中国慈善事业的现实路径[N].法制早报,2005-07-17.
      [6]尤琳.提升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法律思考[J].求实,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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