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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享受权益 [纳税人权益保护理念下的纳税服务思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16 04:47:55 点击:

      2001年新《征管法》把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会议将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作为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致力于改变过去“重任务,轻服务”的状况,将纳税服务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纳税服务理念不断被强化的背景下,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六个主要措施之一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也被提升到了一个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丰富纳税人权益保护方法,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从纳税人端降低税收风险,减少主动性不遵从带来的税收缺口。
      一、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之现状
      1.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的法律规定仍不够全面
      目前对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作为程序法的税收征管法中,且基本上限于税收行政程序中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纳税人本来享有的一些税收优惠权常常因为一些税收行政规定或行政管理措施而受到法外限制或大打折扣,对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和税收行政参与、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监督等权利也未进行法律确认。更重要的是,我国至今没有税收基本法,对税收关系中的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权利和权力缺乏界定,专门明确宣示和维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也不健全。
      2.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社会意识不强,维权组织不足,维权措施的法制化程度低
      纳税人自身对其权利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观念。政府支出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益,损失浪费较严重,支出结构尚欠科学,用于社会发展和公共需要方面的支出不足,使纳税人付了费却没有购买到足够的公共产品。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还存在较浓的管制审批思想,依法行政尚不到位,纳税人在享受公共产品的过程中还时常受到骚扰、侵害。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还普遍和首先采用找上级、找领导、找关系“疏通”等非法制化的方式和措施,行政复议诉讼、申诉控告等法制化手段没有得到普遍和有效运用。参与税收立法和行政、对税收使用情况积极进行监督等维护纳税人权利的手段的运用还缺乏一些必要的条件。
      3.纳税人的平等权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
      首先,纳税人与征税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没有得到足够的正视,我们一直视征纳关系为不平等的纵向法律关系,是监督打击型的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纳税人处于从属地位,这与现代税收法制理念下的征纳双方管理服务型平等法律关系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其次,不同纳税人的地位和税收待遇事实上的不平等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经济上税制横向公平的不到位必然导致法律上纳税人平等权的缺失,国家统一税法没能在全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同样会损害纳税人平等权的实现。在实际工作中,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在一些地方演化成为以完成任务为中心,这就造成寅吃卯粮的现象难以杜绝,纳税人减、免、退的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一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执法公正性,主观地导致了税负不公;在执法过程中,有的税务人员工作方法不当、个人业务素质不高,实行粗放式管理,造成税款流失,在处理涉税事项时,自由裁量权的弹性因素也会造成宽严失当,引起税收负担的人为不公。
      4.税收遵从成本过高
      税收遵从成本指纳税人为遵从税法或者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目前,税务机关管理性措施较多,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多个部门的流程化管理,而部门间沟通的不畅通会造成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增多;税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也会导致征纳双方掌握的税收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称,降低纳税透明度,这些因素都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进而引发来自于纳税人端的不遵从风险。二、建立不同视角下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对策
      按照OECD对纳税人权利的解释,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申诉权、支付正确税额权,隐私权、确定性权、机密权这六大方面权利。结合我国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视角,系统思考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对策。
      1.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1)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办税服务与咨询服务的便捷通道。依托网络,在已经实现了网上办税、银行划缴、在线咨询等业务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推行网上开票、网上涉税审批、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机等办税功能,同时对于地处偏远或者硬件条件达不到的纳税人,应加大流动办税点或者24小时电子办税服务厅的设置。
      (2)同时利用网站、电话、移动通讯等设备,为纳税人提供公告查询、咨询、提醒、发票兑奖等服务,强化“12366”的功能,使其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息的基础上,着力发挥纳税人问题意见的搜集整理和在线实时咨询功能。
      (3)规范纳税服务形式,通过实施公开办税、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制度。
      2.保障税收负担公平,实现征纳双方地位平等
      (1)建立健全纳税人法律保障体系。我国税法制定位阶较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之外,其他都是位阶较低的法规和暂行规定。因此,应将税收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分开、相互制衡,避免行政机关的权力膨胀进而给纳税人的财产自由带来侵害,也能让立法更易于表达人民的意愿。
      (2)建立公平、公正、依法的工作机制。对内完善内部工作规范,制定管理和工作规范,增进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保证依法行政;建立对外的公开办税的监督制度,公开办税流程、个体户定期定额核定、税收处罚情况等内容,强化社会监督,推行公开民主办税,增加办税透明度。对外完善执法责任制,对执法活动的目标、要求、程序、时限以及执法过错的性质等情况归纳整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流程进行监控。
      (3)建立提高税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激励机制。应不断加大学习的培训力度,健全考核激励机制,积极推行税务人员全员学习制度,开展岗位能手评比,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打牢业务基础。
      3.健全纳税人维权组织体系,畅通纳税人诉求途径
      (1)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第三方监管,推动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建立。对当前出现的纳税人维权中心、纳税人行业协会、税收志愿者协会等维权组织,税务部门要积极扶持、尽快整合分散的单个纳税人或组织,使得其力量壮大,为纳税人权益的争取提供有力的支撑。 (2)建立健全“纳税人之家”建设,建设以“纳税人之家”为载体的纳税服务阵地,为满足纳税人维护权益的需求搭建起可行的平台。
      (3)推动发展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的维权服务平台,将一窗式办税及便捷式、权益式服务作为办税服务厅主要的维权服务特征。改单一窗口为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行一窗式办税;增设办税大厅即时维权窗口;兑现服务承诺,落实首问责任制、“一窗式”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值班长制度等服务;以江苏省实行的涉税审批改革为例,积极推行涉税审批权限前移,强化内部协调机制,简化工作环节。
      税务机关应从纳税服务上寻求突破,探求纳税服务手段多样、层次分明,树立“大纳服、大维权”的观念,将征管工作与纳税服务相结合,使纳税服务融入税务工作的各个流程,将维权贯穿于税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寓服务于维权,切实做到“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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