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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新刑诉法看我国证人制度】刑诉法的证人出庭的惩罚与补偿制度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8 04:45:48 点击:

      摘 要: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是我国刑事审判实务界中的一个难题,时至今年,新刑诉法修正案对证人制度才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针对此次刑诉法有关证人制度的修改,笔者在此浅谈一下自己对证人出庭作证、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证人、出庭、保护、经济补偿
      一、对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规定的认识
      (一)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证人证言是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主要来源和重要线索。96年刑诉法法条既规定证人证言应当经过法庭上的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又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而宣读其的证人证言文书,这种矛盾性、模糊性,导致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大多是在法庭上被宣读的,使得原本是针对口头的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变为了书面的审查。
      新刑诉法对上述状况有所改善。首先,第187条首次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只有三条件同时满足,才应当出庭作证。由此,法官可以当庭观察证人有效地避免其虚假陈述;控辩双方可以当面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既查明了事实也保障了程序公正。
      其次,根据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法律赋予了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对情况严重的甚至可以进行惩戒,这从一定方面加强了人民法院的强制力和威慑力,还规定了特定近亲属人员免于出庭作证的例外。
      (二) 不足之处
      新刑诉法对何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未规定,而即使满足前两项条件,证人最终能否出庭还要得到法院的认同才可以,法院过大的裁量权极有可能加重书面审理情况。而刑事诉讼法一审稿曾有不同的规定,即“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①相比之下,该不同意见能够给出一个更加宽泛的出庭条件,赋予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的权利。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这个例外并不是古代“亲亲相容隐”制度的继承,如若想要切实达到维系家庭,维护亲情的目的,就应当摆脱大义灭亲的做法,借鉴台湾刑诉法180条: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言:一、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內之旁系血亲、 二亲等內之姻亲或家長、家眷者……也就是近亲属完全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可以拒绝出庭作证。
      二、对证人保护制度规定的认识
      (一)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
      调查研究表明,证人拒绝出庭主要是因为害怕事后被打击报复。由于,安全感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只有在个体的安全被保障的前提下,个体才有望实现更高的需求。因此,证人对保护自己的需求是极为正当的,而国家为了达到查明危害国家、社会、其他社会成员权益的案件,惩罚犯罪的目的,而向证人提供保护则是必要的。旧刑诉法对证人保护的规定十分笼统、概括,而新刑诉法62条在原来49条的基础上,将证人保护制度分为两种情况:1、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护措施,这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毒品等犯罪的,强调了对证人的事前预防性保护。以降低证人的恐慌感,减少证人因出庭作证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人身和精神伤害,促进庭审的顺利进行。2、新刑诉法第62条第2款规定了依申请启动证人保护的方式。
      (二) 不足之处
      增设的证人保护制条款度是我国证人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还有些地方可以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1、可以将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证人保护分别具体分派给相应的机关,并且规定相应的责任。如此才能督促公检法部门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证人有力的保护。2、有必要结合新刑诉法将刑法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应对违反命令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以及违法泄露受保护证人相关信息的人规定严厉的制裁措施,这样才能使有关证人保护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实处。②
      三、对证人经济补偿规定的认识
      (一)确立了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往往伴随着交通、住宿、伙食费用的支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耗费自己的时间与金钱,显然是一件很难让人接受的事。新刑诉法第63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它的意义就在于:首先,贯彻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点,证人权利的保障是为了促使证人义务的履行,而证人义务的履行又反过来保证了证人可以享受应得的权利。③其次,经济水平发展不均有可能给证人带来负担,而经济利益得损失有了政府提供的切实保障后,证人就没有了后顾之忧。
      (二) 不足之处
      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司法机关的业务经费是否在欠发达地区也能够同样得到保障是值得令人担忧的。在美国,也曾因财政状况使得补偿金制度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在1984年美国国会设立了犯罪受害人基金,用此基金来支付证人的作证费。这种方式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这样才能有效的确保我国不富裕地区的证人得到同样的保障。
      四、结语
      新刑诉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是我国证人制度的一大进步,这是值得庆幸的事情,但正是证人作证的重要性,要求我们不能局限于现有的新规定,而是在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后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的证人制度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弥补不足和缺陷,将我国的证人制度发展的更为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且我国近代的法律制度变迁一直属于国家主导型,还需要将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植入国民思想中,这还有个过程,所以要求实践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完善证人制度。(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
      注解
      ① 两岸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比较 罗海敏 Evidence Science Vol.20 No/3 2012
      ② 两岸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比较 罗海敏 Evidence Science Vol.20 No/3 2012
      ③ 证人制度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 何家弘 2004年6月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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