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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意识太强的表现 [浅谈自我意识在罪犯个体再社会化中的作用]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14 04:56:21 点击:

      一般认为,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受文化、家庭、学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使个体各部分整合、统一起来的核心力量是自我意识。”(1)所谓自我意识,也称自我,是个体反映自身及其与现实世界关系的脑的机能活动。自我意识是在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与发展的,并推动着个体进行社会化。从个体社会化的途径分析,个体的社会化是经过社会教化和个体内化实现的,两者相辅相成。没有社会化的教化,便谈不上个体内化;没有个体的内化,社会教化便成为不可能。因此,社会教化是个体的社会化的外部动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所以,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不管你采取什么方式,最终都必须通过罪犯的自我意识起作用。为此,本文中,笔者就自我意识在罪犯个体再社会化中作用问题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自我意识对罪犯个体人格形成产生影响的理论依据
      个体社会化是个体在社会环境影响下,认识和掌握社会事物、社会标准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个体得以独立地参加社会生活。
      个体自身因素与社会环境因素的相互作用,推动着个体社会化的不断进行。个体的社会化可以相对区分为初步完成阶段、继续社会化的阶段。而在社会化的不同发展阶段,还存在一个再社会化的问题。所谓再社会化,是指个体从一种生活方式向另一种生活方式较快的转变、适应的过程。而罪犯的再社会化,是指罪犯个体已有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模式与社会要求不协调,以致发生冲突,从而要求罪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逐渐形成自己的个性以再次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
      自我作为社会化的主体,是人在一定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生活环境中被塑造而成的,同时,自我又是社会活动的主体,是人发展和实现自己,适应和改变社会环境的积极主动的创造者。正如前苏联社会心理学家安德列耶娃所指出的那样,“人的自我意识的发展水平如何影响人的行为和活动。”辩证唯物主义也认为: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源,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内因,它引起了事物自身的运动。
      我们认为,在教育改造罪犯,研究罪犯个体再社会化的过程中,既要充分认
      识和肯定罪犯的遗传、原来社会文化和环境因素对其个体个性形成的作用,又要认真研究罪犯在教育改造中逐渐形成和成熟的自我意识对其再社会化的影响作用。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也表明,个体的自我是个体活动的发动者,个体活动并不都由外部要求决定,个体的内在需求和内部标准逐渐控制着他的活动。如果个体活动是非强迫的、自觉的,他才有可能持之以恒,不管有无外界压力,个体都会给自己以压力。如果个体活动是被强迫的,他将产生心理对抗。社会生活中
      有这样的例子,一对男女青年很要好,但不一定会导致婚姻关系,但如果父母知道后加以干涉,施加压力越大,他们的关系反而越亲密。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也充
      分证实,如果罪犯个体长期处于被强迫的活动状态之中,就会产生心理上的烦恼,丧失自信,产生生理或心理疾病,甚至导致侵犯行为的产生。因此,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不能忽视罪犯的自我教育和自我意识的能动作用。
      二、 必须充分发挥自我意识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监狱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这些教育原则和方法是我国几十年来教育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的总结。但是,无论是在理论界、法律规定和教育改造实际工作中,对罪犯的自我教育或充分发挥罪犯个体的自我意识的能动作用问题的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还十分薄弱。事实上,离开了罪犯的主体作用的教育改造是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的。因此,充分发挥罪犯自我意识的能动作用是有效提高教育效果的一项重要举措。那么,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如何有效发挥罪犯的自我意识的能动作用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教育者(即管教干警,下同)应引导罪犯进行正确的自我认知和自我评价,使其端正态度并树立适当的改造目标。
      自我认知与自我评价,是个体的自我的心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我认知是个体对自己及对自己与现实世界关系的认知,个体通过自我观察、分析自己的外部活动与情境因素、社会比较、自我暴露、自我欺骗等方法达到自我认知,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产生自我评价。自我评价是个体对自身及对自身与现实世界关系的肯定与否定的判断。个体根据别人对自己的评价,通过和自己相当的人对比,依据主观分析和与自我期望相比较等方法进行自我评价。因此,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教育者应以身作则,通过自己丰富的学识和高尚的道德品质等来影响罪犯,教育罪犯。同时,应善于发现罪犯个体身上的“闪光点”,不要一味批评和指责,让其树立自信心,并在罪犯群体中及时发现好的先进典型,用罪犯身边的人去教育、引导、启发他们,为他们进行自我评价确定具体的参照标准,在此基础上再对罪犯进行新的教育,使他们清楚地认识自我,认识自我的所作所为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差距,引导罪犯个体正确确定自己的改造目标,最终使之与社会规范相一致,实现罪犯个体的再社会化。
      第二,引导罪犯个体产生积极肯定的情感体验,使罪犯个体产生回归社会的强大的心理动力。
      罪犯被判刑入狱以后,除少数顽固分子外,大部分罪犯在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教育后,或多或少会产生一定的罪责感和罪犯意识,表现为认罪服法,能较好地遵守监规纪律,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生产劳动等。对这部分罪犯,教育者应及时加以肯定和鼓励。即使没有明显的好的表现,教育者也应特别注意发现这部分罪犯身上的“闪光点”,并适时地加以肯定, 以期唤起这部分罪犯的自信心与自尊心。因为从心理学的理论来说,罪犯个体对自己的情感体验反映是作为主体的“我”的理想要求与作为客体的“我”的客观现实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罪犯个体的自尊心、自信心等良好的自我体验来自于自己的客观现实与自己的理想要求之间的一致或相符。因此, 作为特殊园丁的教育者应及时发现罪犯个体身上的“闪光点”和各种进步的事实和表现,以期激发罪犯个体的自尊心与自信心及“成就动机”,并不断创造条件增强罪犯个体的这种“成功”体验。当然,从改造工作的实际来看,是极易有反复的,当罪犯个体的要求过高,自己的境况不如意时,极易产生自暴自弃、悲观消沉等不良的心理体验。但这不要紧,要紧的是教育者应及时引导,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帮助罪犯个体选择符合自己实际的“理想标准”,以期逐步培养罪犯个体的自信心,这是教育改造实践应特别重视的。
      第三,引导罪犯个体学会自我调节和控制,提高其自我教育的能力。
      自我控制和调节对罪犯个体的学习和改造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表现为,一是激发罪犯个体行为的作用。在人的有意识的目的性活动中,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帮助个体有意识地、自觉地采取行动,克服困难,表现出坚韧的意志和顽强的毅力。对罪犯个体而言,因处于特殊的环境以及特殊的地位,其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二是抑制罪犯个体行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抵御外界干扰,防止“交叉感染”,克制与改造目的无关的行为方面。从目前改造工作的实践看,不管采取什么关押措施和处遇制度,均难免存在罪犯个体之间的“交叉感染”,要彻底改变这一状况,单靠外在的控制手段是很难凑效的,因为,再好的控制措施和手段,均需通过罪犯个体转化为自我意识才起作用,即所谓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起作用。据此,充分发挥罪犯个体的自我调节和控制作用,才能真正起到自我教育、自觉改造的作用。因此,教育者应努力引导罪犯个体确立学习和改造的目标,制定符合个体实际的计划,并不断加以鼓励、指导、评价,坚定罪犯个体的自信心,让罪犯个体逐步形成学习和改造的自主性、自觉性、能动性,直至其目标的实现。笔者相信,只要坚持下去,罪犯回归社会就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李丹主编 《儿童发展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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