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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公证业务的现状及几点思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9-01 14:35:07 点击:

      摘 要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国家恢复了公证制度,经过发展,遗嘱公证无论在制度上的完善建设上还是在遗嘱公证的办证数量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近年来,遗嘱公证处现处于一种缓慢发展甚至于数量上停滞不前的状态。本文着重于从本人认知的角度分析当下遗嘱公证业务所遇到的发展瓶颈的原因及相关的对策,以期遗嘱公证可以更好的發展。
      关键词 公证遗嘱 遗嘱执行难 遗嘱继承程序
      作者简介:陈娜,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98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公证遗嘱则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根据现行的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是具有最强的说服力的遗嘱形式。近二十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及公证影响力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来妥善处理自己以后的财产及其他事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公证遗嘱办理数量呈现出了几何状的增长,从最初的一两万件,到现在的将近十万件。但同时我们看到,近几年来的遗嘱公证业务量虽然相比较于十余年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业务量的增长处于一个增长停滞甚至业务量轻微下滑的一种状态。分析其原因,本人认为有以下几点可能导致了遗嘱公证业务的现状:
      一是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遗嘱公证的业务量增长缓慢。多少年以来,中国人都有着重生不重死的观念,忌讳谈论百年身后之事,还不习惯于事先订立遗嘱,认为事先写下遗嘱、交代清楚身后的相关事务如何处理是不吉利的,所以,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形是,家庭里成员即将告别人世的时候,会习惯于把子女或者相关的亲人叫到病床前交代后事,形成临终遗言,而并不是早早把遗嘱写好。另外,我们中国人还有的传统观念就是家庭和睦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办理遗嘱公证了,认为办理遗嘱公证反而容易引起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在这些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之下,想仅仅通过多年的普法活动就能改变人们的传统的观念与看法是不现实的,所以说观念的改变是一个缓慢的,渐进的并有可能是一个曲线螺旋上升的一个过程。
      二是公证遗嘱生效后的执行难的问题,降低了民众对遗嘱公证的预期。一个理想的制度设计是,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即为生效,并进入遗嘱继承程序,查清了基本事实后,即可依照公证遗嘱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但是我们发现在很多地方,遗嘱继承程序仅仅只有公证遗嘱是不够的,必须首先要确认立遗嘱人的继承人情况,除了需要遗嘱继承人外,还要通知到其他的所有的继承人。在办理公证遗嘱的继承案例当中,我们经常能碰见这样的情况,其他的继承人既不同意也不反对,不到场也不表态,或者就是找到公证处,质疑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只能告知遗嘱受益人向法院申请确权,由法院来进行裁决。所发生的上述情况,让很多遗嘱受益人不能理解,质疑为什么已经办理了遗嘱公证了但却无法顺利按照公证遗嘱办理继承手续,甚至于会产生遗嘱公证是无用的想法,公证遗嘱达不到他们当初寻求办理遗嘱公证所想要达到的目的。这个也从一个方面导致了现在社会上很多人不愿意办理遗嘱公证,甚至于产于抵触心理的原因。
      三是遗嘱公证的程序复杂,而又收费过低,导致公证员自身不愿意办理遗嘱公证。为了保障遗嘱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遗嘱公证细则》中对于如何办理遗嘱公证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员的人数必须为两人,要向遗嘱人详细告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根据遗嘱人的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制作详细的谈话笔录加以记载,对于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等情况,公证人员在制作谈话笔录的过程中要进行录音录像等等的规定,导致办理一份遗嘱公证需要几个小时的时间,有时候甚至需要付出将近一天的时间。经查询各地的收费标准,发现各地收费普遍偏低,很多省份遗嘱公证的收费在600元/件以下,高的也不过1000-2000元,相对于公证的其他业务来说,公证遗嘱所耗费的时间与收费是不成比例的。相比较于动辄几千甚至将近上万的律师的遗嘱见证费用来说,真的是收费太低。 在现行的体制下,大多数的公证处实行绩效挂钩考核,公证员的业务量直接决定了效益,因此,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必然会趋向于选择耗时少、收费高、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这个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遗嘱公证数量的增长。
      四是公证员的审查责任太重,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太大,加剧了公证员对遗嘱公证的抵触心理。依据《公证法》 和《公证程序规则》,公证遗嘱的审查责任是极为重大的,公证处既要对遗嘱进行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公证遗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 36 条的规定,公证处既要审查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又要审查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既要保证遗嘱内容的完全真实,又要保证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并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还要保证遗嘱形式与办证程序的无懈可击。否则,存在任一方面存在瑕疵,我们就要对此负全责,就要承担撤证及赔偿的风险,从而导致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时,负担太重,以至于拒绝办理遗嘱公证。 之前曾有媒体报道过山东省泰安市的多家公证处均拒绝受理遗嘱公证,他们拒绝受理遗嘱公证的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担心遗嘱公证背后带来的纠纷,并且已经有不少的公证处因为遗嘱公证的问题而被追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基于上述的遗嘱公证费时费力还担风险的原因,才会让很多公证员及公证机构对于遗嘱公证望而却步,甚至于个别公证处常年对遗嘱公证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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