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实处,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考核,明确奖惩,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综合考核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一)市交通运输局对县级交通运输局的考核;
(二)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局对所属执法机构的考核;
(三)市、县所属执法机构对内部执法业务科、室、队的考核。
第三条综合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平时考核以定性分析为主,占总分的30%;定期考核以定量分析为主占总分的70%,两种考核得分之和为年度考核得分。
第四条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8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培训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
1、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
2、执法公示制落实情况;
3、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4、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5、错案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6、投诉制度落实情况。
(四)文明、秉公、廉政执法情况;
(五)建章立制、基础台帐及归档情况;
(六)复议、诉讼情况;
(七)信息报送采用情况;
(八)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考核的方法采取听、看、问、考、评五种形式。听:听汇报、听一线执法人员谈体会、听被管理对象的意见;看:看一线执法操作、看建章立制、基础台帐及文书归档情况;问:询问执法人员有关制度的内容、基本法律常识及业务知识;考:抽取部分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知识闭卷小测验;评:邀请政府法制部门及行风监督员进行评议。
第六条综合考核的评议奖惩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所考核单位及其个人按其综合得分高低排序,评选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岗位)”、“行政执法先进个人”、“法制工作先进个人”。
(二)评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即:各单位填制申报表,由主管机关(单位)签署意见,然后报考核主管部门审批。考核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集体讨论确定审批结果。
(三)考核主管部门对评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个人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1.违纪累计超过规定次数的;
2.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3.经复议造成变更、撤销行政行为或诉讼败诉的;
4.错案率高于3‰;
5.存在其他执法不作为等应予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