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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 浅谈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利于保障有效辩护实现的构建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3 04:52:45 点击:

      【摘 要】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已成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一部分。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有效辩护实现方面做出了诸多修改与努力。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需要针对分析加以调整,保证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效辩护的实现,使诉讼价值达到最大化。
      【关键词】刑事诉讼;有效辩护;重要性;构建
      一、有效辩护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刑事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二)有效辩护的含义。有效辩护原则的含义,按照当前研究,有以下几方面意思:第一,被指控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该有权得到赢得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也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至于委托谁做辩护人以及选几位辩护人,均有权按自己的意志决定,甚至有权何时让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二,司法机关应该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或者为其指定一名专业知识合格,职业道德高尚,态度端正,能够有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人为其辩护,这就要求辩护人必须要具备相当程度的法律知识,有一定办案经验,另外,作为刑事辩护人,其工作的结果关系到一名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这就要求他必须能够做到始终以委托人利益为重,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第三,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对于请辩护人有困难的群体,国家有义务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所有的被指控人能够获得律师帮助。
      为了保障有效辩护原则的真正实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被追诉人的自行辩护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甚至是执行阶段被追诉人也可以自我辩护,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综上所诉,笔者认为要实现有效辩护首先要依靠控辩审三方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在体质上彼此分离,在诉讼中独立发挥作用。其次,要加强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由其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及诉讼权利目的,实现对控审方的监督。最后,要建立健全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配套制度。
      二、刑事诉讼中保障有效辩护实现的重要性
      (一)有效辩护的实现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刑事辩护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最低正义要求。在现代法治国家,许多国家还规定在宪法上,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确认和保护早在1791年12月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就赋予被告人在一切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辩护权利:“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得享受下列权利:由发生罪案之州或区域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的公开审判,该区域由法律预先确定;取得关于告发事件之性质与理由的通知;准予与对方的证人对质;应以强制手续取得对于本人有利的证据并享有法庭律师为其辩护的协助。”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2年)第24条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每人均可按司法程序来辩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在诉讼的任一阶段和任何情况下,辩护均为不可破坏之权利。”
      (二)有效辩护的实现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必须得到有效保障,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可以得到很好的行使,辩护方的力量也会大大增强。辩护方会同控诉方一起,举证质证,共同推动刑事诉讼的进程,更容易发现案件的真相,实现实体公正。另一方面,这种保证辩护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做法,本身就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具有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了程序上的公正。程序正义不仅要求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机会,更要求辩护活动必须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使辩护活动得以有效进行。
      三、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利于保障有效辩护实现的构建
      (一)加强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关系没有理清,这是出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基础原因。第二,没有正常处理好律师的职业性和商业性的关系,这是导致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因。律师的商业性必须让位于律师的职业性,律师过度的商业化不但容易引起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同时还会使了不是制度背离立法者的初衷。第三,相对于律师业的发展而言,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滞后,这是产生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制度原因。同世界上律师管理较为成功的国家相比,我国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上还存在着一定差距。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相应对策措施。第一,通过法律规定对律师进行重新定位,在定位中弘扬律师公平正义的职业特点,从而改变律师行业过度商业化的发展趋势。第二,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引入律师自治理论,强调以律师自治理论来指导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和分工。第三,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扩大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细化规则,同时还要与时俱进更新现实存在的问题。第四,建立律师职业道德披露机制,以外部力量监督律师执业行为。
      (二)优化控辩审三方权力(利)配置。从立法上分析,我国庭审模式为“超职权主义”,主要是我们在刑事诉讼过程各个环节中职权色彩非常浓厚,由于历史原因、法律街头、思维方式等因素影响,我国控辩审对有效辩护权的实现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利影响:第一,辩护权的刑事在法庭调查阶段比较消极。第二,辩护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对辩护方的证据调查行为拥有批准权,法官决定是否同意辩护方提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等,这些都受到法官的干预和限制。笔者认为,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通过改革避免诉讼职能的集中和混淆,突出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首先,限制法官活动,建立专门负责审查起诉案件的审查机制,避免法官主管预断。其次,法庭调查应突出以控辩双方为主导,法官保持消极重力。再次,减少对辩护权行使的限制,保障人权。最后,完善相关制度的构建,如建立“起诉状一本主义制度”来实现司法权力运作平衡。只有在合理配置控辩审三方权力(利)的过程中,树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诉讼观念,有效辩护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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