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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期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区别 [基于与期货市场功能差异谈我国中远期市场发展]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1 04:42:59 点击:

      内容摘要:在我国,利用中远期合同之名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况一直都是不断重复着“整顿—发展—整顿”的怪圈。本文结合国务院对全国各类交易所的清理整顿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功能的角度诠释了中远期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差异,并针对我国中远期市场,尤其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远期市场 期货市场 功能差异
      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利用中远期合同之名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况一直都是不断重复着“整顿—发展—整顿”的怪圈。1995年3月28日,国内贸易部和证监会发布《关于暂停中远期合同交易的通知》;2010年2月国家六部门又联合下发《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六条”);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下称《决定》)。
      目前,针对中远期市场的治理整顿,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收取保证金的水平并不是远期与期货的差异。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大多采取按照交易规模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制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任何机构或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合同)标的额20%的,为变相期货交易”。即,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保证金比例提高到20%或以上,是否合理?这20%的保证金比例标准从何得到。交易中收取保证金是为了减少信用风险,根据合约风险敞口来确定的,合约标的、交易数量等因素均会影响合约的风险敞口,而仅以绝对数20%来评判变相期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笔者认为有失公允。
      二是,“T+5”的要求是否是区分远期和期货交易的标准。期货交易采用的是“T+0”的交易方式,即投资者买入或卖出标准化合约后,在当天均可以反向进行对冲平仓;而《决定》称,自该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即,按照《决定》的说法,“T+5”和“T+0”将是划分远期和期货交易的一项基准。事实上,无论是“T+5”“T+3”,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换手速度,抑制投机交易。而不是区分远期和期货的标准。
      功能角度下的中远期市场和期货市场区分
      (一)我国中远期市场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通过网络与电子商务搭建的平台,对相应物品进行即期现货或中远期订货交易的市场。目前,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呈现爆炸式发展,有关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大宗商品交易额将突破10万亿元,与去年相比增速超过20%。且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总数包括未交易的已超过300家,涉及农副产品、有色金属、能源、化工等各种产品和领域,辐射到国内28个省市自治区。这种爆炸式发展滋生了市场的诸多问题,不仅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治理和整顿,也引发了学术界对中远期市场是否有存在必要性的争论。
      笔者认为,完善的现代化商品市场体系是基础商品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有机结合。目前,我国商品市场体系由现货市场、中远期市场和期货市场组成,且中远期市场采用了部分期货交易的制度与规则,虽然中远期市场与期货市场在制度、规则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它作为市场体系的一员,尤其是作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中间环节,不仅有存在的必要性,而且还应尽早使其规范、快速发展。其原因如下:
      一是,中远期市场是在市场真实需求的基础上发展和演进的,它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不仅可以提升底层现货市场的质量,为现货市场提供管理风险和发行价格的工具;而且还可以为期货市场培育品种、投资者,促进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是,中远期市场是电子商务和第三方物流的集成平台,该平台不仅为现货交易、中远期交易提供交易的场所,而且还可以不断整合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商流及其相关服务,从而为交易者及相关人员提供综合信息,并依托平台在区域内乃至全国市场中形成相对“公开、公平、公正”的权威价格,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市场的繁荣,从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三是,考虑我国目前期货市场品种上市机制的缺陷,市场需要中远期合同交易来解决期货市场品种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的瓶颈问题。可见,中远期市场作为目前我国重要的OTC市场,应给予必要的规范和发展空间,从而促使其快速、健康发展。
      (二)两种市场功能的界定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期货市场是从中远期现货交易发展起来的。从期货市场最开始建立的机制来看,“合约标准化”和“每日结算”是其较主要的特征。但是,目前,我国的中远期市场交易的均是标准化合约,并采用每日结算制度。因此,仅从这些特征来区分中远期市场和期货市场,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是不得当的。笔者认为,要想更科学地解决上述问题,归根到底,应更好地确定远期合同和期货市场的功能所在。只有对二者进行科学的功能定位,才能有的放矢地解决二者混淆的问题和“滥用”的问题。
      在进行二者功能界定之前,可以先回顾一下远期合同和期货市场产生的历史。纵观商品经济的整个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每一种交易形式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人类最早进行的是易货交易,但由于其无法解决交换的深度和广度问题,现货交易应运而生;但由于现货交易是即时交易,无法完成占时较长的中远期买卖,则由此产生了带有信用形式的合同交易。合同交易可以稳定产品的供销关系和产品价格,事实上这已初具中远期合同交易雏形。但由于这种交易带有“个性化”、“非标准化”的局限性,对交易双方并没有根本性的约束,由此,进行价格风险转换的期货交易应运而生。且由于期货交易对象是标准化合约,期货交易所作为第三方对保证金交易等工具的使用,使得期货市场在解决违约风险、信用风险方面更是游刃有余。   中远期合同和期货交易的差别在学术界已多有讨论,主要区别包括:交易目的不同、交易参与者不同、交易双方关系不同、交易对象不同、交易场所不同、交割期限不同、价格形成方式不同、交易双方的关系不同、履约方式不同等。但是,随着中远期合同市场不断采用期货交易机制,这些差别也日益模糊。那么,如何更好地区分中远期合同市场和期货市场呢?笔者认为,应从其功能入手,尽量避免“功能锁定”对市场的影响,只有明晰了二者的功能差异,才能更好地发展和监管。
      虽然期货合约是基于中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起来的,但二者功能上的差异应主要表现在:中远期合同交易是为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期货市场是为实现风险的转移。因此,判定中远期合同交易是否是变相期货交易,主要的是看其现货市场交割环节。中远期市场是为现货市场服务的,交割是联系中远期交易市场和现货市场的纽带,没有交割的市场很难服务于现货市场。因此,中远期市场的核心是必须要有规范、标准的现货交割,否则,则为变相期货交易。
      而期货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能否发挥良好作用与竞争性的市场经济环境高度相关(孙泽生,2011),即,期货市场必须和竞争性市场价格相联系,期货市场是为规避、转移竞争性市场价格风险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应该是避险,在此基础上,通过引入投机者与之配对交易,来不断整合和分析信息、预测价格,实现价格发现、资源配置等其他功能,进而实现价值创造和提升市场组织能力,从而更好地为宏观经济、产业发展和企业经营提供有力支撑。
      之所以将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界定为风险转移,主要是因为:一是,期货市场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规避风险。通过对期货市场的历史发展进行考察,可以看出,期货市场最初创立的目的是为锁定价格,避免价格波动带来的经济风险,这是期货市场最初的基本功能。相比价格发现功能而言,期货市场的避险功能在前,而价格发现功能则是期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后天形成的功能。二是,期货市场的避险功能是由期货市场运行价值健全合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下,由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内在逻辑性所决定的,而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则受交易者预测价格的技术方法、市场本身的发育程度、商品本身的特性、交易者素质、信息业的进步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一功能并不是期货市场内部机制单纯可以解决的。值得一提的是,期货市场的基本避险功能并非仅为通过套期保值将风险在现货市场和期货风险之间进行转移,也包括通过期货合约形成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互换,从而化解系统性风险,提高社会资本的风险管理效率。
      我国中远期市场良性发展建议
      (一)健全相应法律法规
      我国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于1997年经国内贸易部(现商务部)批准成立的一种新型现货交易模式,即通过网络与电子商务搭建的平台,对相应物品进行即期现货或中远期订货交易的市场。目前,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2003年7月出台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和2004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从技术层面入手对市场进行规范,并没有结合该市场自身的功能与特性,因此,应尽快结合该市场的特定功能,从监管的角度完善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建议至少是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大宗商品电子市场,并由市场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目前,我国中远期现货交易市场进入门槛较低,对交易者的资信、背景没有约束条件,所有自然人均可以进行市场进行交易,这样,使得市场投资者整体素质较低,投机驱动较强,不利于中远期市场与实体经济的互动发展,更不利于中远期市场自身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府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
      建议由商务部牵头,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证监会执行严格的审核制和报批制。一方面,应根据各省重点产业的发展实际来审核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项目;其次,应对交易商的资信、背景建立详细档案,防止无行业背景的企业与个人进入市场,防止曾引致重大风险问题的经营管理人员与交易商再次进入市场,从而有效规范市场运作、抑制过度投机。
      (四)加强第三方保证金存管制度建设
      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的首要基础价值就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避免交易平台或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笔者认为,可由证监会牵头,充分利用其主管的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有效监控和预警机制,建立中远期交易市场的客户保证金存管制度,即建立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客户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银行或证监会指定机构专门存放与管理。从而在适应我国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和金融创新要求下,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合法合规发展和提升其有效配置资源的能力,从而提升投资者信心,降低监管成本。
      参考文献:
      1.何振亚.期货合约与远期合同辨析[J].投资理论与实践,1995(1)
      2.孙国良.中远期现货市场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0(5)
      3.孙泽生.对期货市场功能定位的再认识[J].新金融,2011(4)
      4.袁象.对期货市场功能的再认识[J].中国证券期货,2009(4)
      5.大宗商品远期交易市场整顿已展开[OL].证券时报网,2011-8-15
      6.国务院发文清理整顿 大宗商品被令回归现货市场[N].第一财经日报,20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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