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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宪政产生的“加速器”] 雅典宪政的特点产生的原因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16 04:47:46 点击:

      摘 要:宗教在西方人民的生活中占有着无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在中世纪教权与王权的不断的较量中,在新教不断提倡人们禁欲思想和理性主义思想等等中,我们逐渐发现了现代宪政思想的影子,但宗教真的是宪政产生的必要条件吗?我们认为,宗教,它是宪政产生的“加速器”。
      关键词:宗教;宪政;加速器
      
       在现代的唯物主义者们看来,把一切寄托在一些不存在的、虚无缥缈的物质上的宗教是非理性的,它是人们群众的精神鸦片,但在西方国家的人们来说,宗教却是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宗教都在帮助安宁人的心灵,升华人的灵魂,都在教导人心向善、为公、乐施。它虽然不能让人放弃爱财之心,但却能让人尽力以正当手段致富;它虽然不能让人杜绝享乐之心,但却能使这种喜好得以节制、净化和调整”。随着宗教的发展与完善,它与人民生活的联系也是越来越紧密了,为什么有人甘愿用自己的生命去做“人体炸弹”?为什么我们国家频繁曝光食品安全问题而西方国家却很少呢?这一切的一切都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西方国家的宗教思想
      在西方国家,宗教已经发展并形成了一种信仰体系,在当今世界上,宗教的种类很多,其中除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之外,还有许多形形色色的大小宗教,而其中对西方人民思想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基督教了。早期的基督教并不被统治者所接受,在早期罗马帝国时期,基督教并不被罗马君王所接受,相反,基督教所宣传的平等、博爱等被视为“反人类”的思想一直受到了罗马帝国统治者的强烈打击和破坏,但是对人肉体的打击和破坏,是阻止不了人们在精神上的向往的,罗马统治者对基督徒的打击反而使基督教越流传甚远,更多的人都入了教,而不仅仅限于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穷苦人民,还包括一些富人和知识分子,甚至还有一些统治阶级人士,这使得罗马帝国的统治者也渐渐认识到了基督教对其统治的积极作用,并逐渐改变了对基督教的偏见,使基督教逐渐发展成了欧洲国家的主要意识形态。随着中世纪神学的发展更加强了基督教教会的合法地位,中世纪的神学大师托马斯・阿奎那曾提出,“基督教世界的一切君王都应受教皇的支配”,他公然的宣称教权高于俗权,为教会在国家中统治的合法性起到了重大贡献。随着西方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欧洲文艺复兴思想的来潮,基督教内因对教义理解的差异逐渐出现了分歧,宗教改革便逐渐势在必行了,宗教改革中的影响力最大的就是路德和加尔文的改革,路德是发难者,教徒们信仰宗教的最高目标就是自己能成为上帝的选民从而使自己的灵魂最终得到救赎,路德认为,人要想使自己的灵魂得到救赎而免受地狱之苦的唯一方法救赎信仰,在路德看来,“对于生命,对于释罪,对于基督徒的自由,有一样东西,并且只有一样东西是必需的,那就是上帝的最神圣的话,基督的福音。有了它,灵魂就有了一切,而上帝的话是不能通过事功来接受和获取的,只能通过信仰”,而上帝与人民之间是可以直接对话的,并不需要教会作中介。路德这一宗教改革思想从根本上动摇了教权高于一切的思想,对教会的地位构成了重大威胁。而英国的加尔文的宗教改革则认为哪些人将会被上帝以不可辩驳的意志选为选民而获得恩宠,哪些人又不会成为上帝手中的选民完全不在于个人,这一切已经被上帝预定好了,包括上帝自己在内都不能帮助他。而“在尘世的存在,只是为了增添上帝的荣耀。
      二、宪政中的宗教思想
      宪政,“它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它是动态的宪法,是一国之根基。表面上看来,宗教所具有的神秘性与宪政所提倡的理性是截然相反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但笔者认为,宪政思想中却无不显示着宗教的影子,具体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宗教思想中的分权制衡的思想
      众所周知,宗教中的政教分离思想是宪政形成的最基本的原则,美国1789年制定的宪法第1修正案中则首先确立了这一原则,即“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一方面,在早期教会中,教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了世俗社会的最高统治者,“教会的权威取代了帝国的权威,凯撒的王国让位于上帝的王国”。西方的历史一路上演着教权与王权之间的不断斗争。另一方面,新教倡导人们禁欲,积极引导人们过着简朴的生活,反对一切奢侈糜烂的生活,教权与王权展开的激烈斗争实质上为宪政国家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作了铺垫,因为,按照基督教的教义,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能是专断的权力,由此可见,教权与王权此消彼长的斗争为宗教中的“政教分离”的思想奠定了基础,也进一步的为现代宪政的分权与制衡理论的发展作了坚实的铺垫。
      2、宗教思想中的人民主权的思想
      “人民主权原则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现代宪法的精髓在于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失去了人民的授权,一切国家权力将失去合法的前提”。人民组建国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利,中世纪的统治者们都鼓吹君权神授,认为神职人员是侍奉上帝的人,而霍布斯则认为,国家是由人们以自愿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且别人同时也必须放弃同样的权利而达成的一致的契约,卢梭则认为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不管是霍布斯还是卢梭,有学者认为,他们这种“约”却是直接来源于《圣经》中的“约”,在《圣经》中有关上帝与亚当的契约中,上帝为人类建立生存的社会,但这是以亚当不偷吃禁果为前提的,最后亚当违背了他与上帝之间的契约偷吃了禁果,于是上帝便降罪于人类以示惩戒,这其中无不体现着一种自由的意志,而后来的国家契约论和社会契约论等,都是以这一种自由恩典意志为基础来建立起来的,这种自由的意志为宪政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生埋下了发芽的种子。
      三、宗教是宪政产生的必要条件吗?
      正如上所述,在西方,在宗教思想中我们惊奇的发现了宪政理念的影子,那么宗教是宪政产生的必要条件吗?如果宗教是宪政产生的必要条件,那为什么在残酷黑暗的中世纪的欧洲会产生宪政思想而有着“准宗教”思想的中国却没有呢?为什么提倡宪政理念的宪政大师们却又如此冷落了宗教呢?基于宪政与宗教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宗教是宪政产生的“加速器”。
      我们认为,宗教中虽然有宪政的理念精神,但宪政中除了受基督教影响外,也受着非基督教因素的影响,正如一位学者提出的,“现代宪政思想的真正形成,现代社会的真正出现,正是非基督教的(甚至是反基督教的)成分越来越多,越来越占上风的时候”,霍布斯曾说,“上帝造人造的很均衡,使每个人的体力、智力都差不多,而且实现和保卫自己权利的能力也差不多”,卢梭所提出的社会契约论直接粉碎了统治阶级君权神授的谬论,他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第一句话就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以及英国的洛克所提出的分权制衡理论,这些资产阶级所提出的具有现代宪政精神的理论以人性取代了了神性,以人的理性和世俗生活代替了愚昧无知和禁欲主义,以人的自由代替了加尔文的预定论,虽然宪政的有些思想起源于宗教思想,但并不代表宪政的思想就是宗教思想,所以我们说,宗教是宪政产生的“加速器”,它推动了宪政的产生,如果没有宗教思想的影响和渗透,宪政或许很晚才会出现,但宗教却不是宪政得以产生的唯一因素,具有当代宪政理念的天赋人权论等等理论在宪政的诞生中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宗教是宪政产生的“加速器”。
      鉴于宗教与宪政的复杂关系需要当代的我们积极的去探寻,这对于宪政的进一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宪政,作为一国之根基,担负着指导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制定和运行的重任。所以,进一步探究宗教与宪政之间的关系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程乃胜:《基督教文化与近代西方宪政理念》,法律出版社,2007年。
      [2]顾肃:《宗教与政治》,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
      [3]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张晓明译,北京出版社,2007年。
      [5]吴迎斌:《论宪政的宗教之维》,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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