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近期做出了T 1251/08号裁决,确立了面向各方代理律师的更为严谨的电话咨询和口审程序。 在本案中,鉴于审查部门驳回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上诉。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很快安排了口审程序。
据了解,欧洲专利局的口审程序相当于完整的听证会,审判员至少包括3名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口审结束时,上诉委员会以口头形式宣布最终决定,例如同意专利授权,或坚决驳回申请。所以,无论是因为专利申请被审查部门驳回,还是因为要裁决异议,参加上诉委员会举行的口审都代表着到了决定该项专利申请命运的关键时刻。
上述案件中,申请人的欧洲专利代理律师在口审之前申请了若干项权利要求,然后电话联系上诉委员会审查员,希望讨论其权利要求通过的可能性。在审查员通知其所有权利要求均不能通过后,该律师又再次致电询问原因。审查员表示不能通过电话讨论该问题。口审前一天,该律师又提出了新的权利要求,并电话通知上诉委员会。
本次裁决中,上诉委员会就电话在上诉程序的使用发表了评论。首先,上诉委员会表示,虽然《欧洲专利公约》中规定了申请人有参加口审的绝对权利,但是这不表明该条约允许申请人可以“要求进行口审”。对于审查员的职责,该裁决明确指出,在实质性问题上,只有当审查员个人明确代表上诉委员会的时候,他/她才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行事,也就是说“上诉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已经得到通知,并有权对将采取的行动提出审查意见。”上诉委员会认为,一名审查员在其他成员缺席时,单独和律师探讨实质问题是不该发生的情况。这就是为什么本案中的审查员在口审程序前拒绝与律师在电话里讨论实质性问题的原因。
另一方面,T1251/08号裁决中也提到,在庭审开始前一天,代理律师致电表示新提出了权利要求,有助于使上诉委员会及时看到该申请。在本案判决中,上诉委员会含蓄地表示,这种电话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很有帮助。
这样严谨的电话沟通方式,在很多方面和欧洲专利局初审部门(例如检索、审查和异议部门)采取的方式是一致的。这种方式和其他某些专利商标局采取的友好的口审方式大不相同。了解这些不同之处非常重要,因为这样不但可以避免提出一些欧洲专利局眼中不必要的不友好要求,还能在全面透彻地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找到有利于自己的位置,同时给欧洲专利局留下合作的好印象,进而增加获得有利结果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