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请书
  • 作文大全
  • 读后感
  • 调查报告
  • 励志歌曲
  • 请假条
  • 创先争优
  • 毕业实习
  • 财神节
  • 高中主题
  • 小学一年
  • 名人名言
  • 财务工作
  • 小说/有
  • 承揽合同
  • 寒假计划
  • 外贸信函
  • 励志电影
  • 个人写作
  • 其它相关
  • 生活常识
  • 安全稳定
  • 心情短语
  • 爱情短信
  • 工会工作
  • 小学五年
  • 金融类工
  • 搞笑短信
  • 医务工作
  • 党团工作
  • 党校学习
  • 学习体会
  • 下半年工
  • 买卖合同
  • qq空间
  • 食品广告
  • 办公室工
  • 保险合同
  • 儿童英语
  • 软件下载
  • 广告合同
  • 服装广告
  • 学生会工
  • 文明礼仪
  • 农村工作
  • 人大政协
  • 创意广告
  • 您现在的位置:六七范文网 > 软件下载 > 正文

    【农村合作组织的经济学分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5 04:44:15 点击:

      作者简介:胡振华(1964- ),男,江西湖口人,管理学博士,温州大学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林经济管理;陈柳钦(1969- ),男,湖南邵东人,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和城市经济。
      摘 要: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增加组织化收益,提高农民收入。农村合作组织的收益不但表现在价格上,而且可以在规模经济中表现出来。农村合作组织能够给多方主体共同产生效益最大化,从而共同分享合作剩余,也为政府引导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制度范式。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绩效主要体现在制度激励、克服“农户+公司”模式弊端、实现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对接以及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规模经济;博弈分析;制度绩效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11-0039-07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使土地使用权过度分散,决定了农户的经营必然是小规模和分散的,并导致农业出现“低水平均衡陷阱”的特征,即农业生产的低水平具有由制度决定的稳态,即使在一定时期农业生产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最后总是由于无法克服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而回到均衡状态。因此,农民的收入水平长期在生存线上下浮动,并且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农民难以克服基于生产组织形式的弊端。当制度不均衡时,新制度安排的获利机会就会出现。为了让中国农业跳出“低水平均衡陷阱”,急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农民的组织化是整合弱小农户经营和大市场矛盾的有效手段,于是,从节约交易费用出发,寻求通过交易的联合,形成规模效益,使内部交易费用小于外部交易费用,便产生了各种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组织能够改变分散小农的原子化状态,增强与国家力量相衔接的能力,形成与国家财政支农、税收优惠等政策相配套的组织载体。农村合作组织作为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途径来说,是比较成功的一种模式,是当代中国农村发展的新动力。
      一、农村合作组织的价格形成和规模经济分析
      中国农村农户家庭经营分散狭小,市场组织化水平低下,这种小生产组织形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的需要。超小型土地资源环境格局显然不利于农业市场谈判地位的强化,农民不可能去影响市场价格,相反只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收者。因为农业人口过多,经营分散,农民通过适当的形式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团体的成本过高,致使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形不成对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抗衡力量和制约机制。而作为需方的国家或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机构却组织严密。这种非对称性导致农民利益受侵害,表现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是农户势单力薄,在交易谈判过程中处在弱者地位。作为买者,农民要受到来自专业商人和工业厂家的“卖方垄断”,从而不得不接受比自由竞争条件下较高的工业品购买价格;作为卖者,又要受到来自专业商人和工业厂家的“买方垄断”,从而不得不接受比自由竞争条件下较低的农产品出售价格。农民因此受到具有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的盘剥,从而降低了市场效率。
      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增加组织化收益,提高农民收入。农村合作组织的收益首先表现在价格上。假设某个体农民的市场需求量和自身价格及另一市场个体农民价格具线性关系,这样两个个体的需求函数可以表述如下:
      显然,采用行业合作组织方式,两个个体农民的价格大大高于没有合作之前的个体价格。因此,个体农民在利益的趋使下,会采取参加或者组建合作组织的形式。
      农村合作组织的收益不但表现在价格上,而且可以在规模经济中表现出来。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有许多的买者和卖者,生产的商品是无差别的,进入和退出市场是自由的而且信息完全充分。在农产品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买方和卖方,每个农民都是小规模经营,市场份额都比较小;农产品的质量差异比较小,基本上是同质的,农民是市场上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农产品市场比较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农产品的生产者——农民是一个独立进行决策的生产单位,根据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农民只有提高选择最优市场规模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农村合作组织的经济博弈分析
      1.纳什均衡分析
      合作是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途径。一般认为,只要有合作剩余,合作就会出现,但事实似乎并不这样简单。非合作博弈强调个体理性,即在对方策略既定的情况下以自身收益最大化为决策依据。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逻辑》中指出:在集体选择的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多数人未必能战胜少数人。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人们在分享公共领域中合作收益的困难。“囚徒困境”则是对以上矛盾冲突的深刻描述。所谓“囚徒困境”是说:不论对方选择什么,选择背叛总能比选择合作获取较多的效用或收益。但当双方都选择背叛时,其结果比双方合作时获得的效用或收益少。因此,囚徒困境反映了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冲突。从集体理性的角度看,参与人应当相互合作以谋求共同的长期利益;但从个人理性角度来说,每一个参与人却都有不合作的倾向以获取各自的短期利益。有人论证说农民是理性的,他们知道应该合作还是不应该合作。这种说法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农民理性只是个体的理性,他们面对的不是自己在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而是当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必须合作时,个人无法克服他的合作伙伴的搭便车行为,他与同样理性的合作对象之间无法形成集体理性。
      这里我们假定农户甲和农户乙,其在交易中有两种选择:合作和不合作,每个人都是在不知道对方选择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选择,由此形成了“囚徒困境”博弈模型(见表1)。在表1描述的博弈模型中,每一次微观主体间的博弈均可看作一个子博弈。在这个模型中有A>C,D>C,我们还可假设A>B,而A和D之间的大小我们暂不做讨论。因为当一个个体农民合作时,另一个个体农民最好也是合作,当一个个体农民不合作时另一个个体农民最好也是不合作,因此该博弈存在两个纳什均衡,即(合作,合作)和(不合作,不合作),见表1和图3。从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来分析,如果甲宣布合作,则乙的最优选择也是合作,它给甲的支付是A。由于A>C,我们再假设A>D,则甲选择合作比不合作更好。因此对于这个博弈,合理的均衡是(合作,合作)。   根据以上博弈分析可知,市场上的个体农民在理性经济人的前提下,一般会采用合作组织方式进行经济活动,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将使农民的状况同时得到改善,从而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的纳什均衡。
      2.合作博弈分析
      合作博弈研究人们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合作得到的收益,即收益分配问题。合作博弈采取的是一种合作的方式,或者说是一种妥协。妥协所以能够增进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就是因为合作博弈能够产生一种合作剩余。贺振华(2006﹚引入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分析农民合作的动力和背景。农民间的自愿合作意味着:合作能够产生更大的剩余;每个参与人都能从合作中获益,即对剩余的分配是合理的。在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中,我们必须知道的几点是:
      (1)博弈是从什么状态开始?合作成员参与博弈保留多少效用?什么东西决定保留效用?所谓保留效用就是不合作的时候能够获得的收益,它是动态的可变的,它随着农村治理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治理状况越好,保留效用越高,反之亦然。所以,治理状况越差的地方(比如公共品没有提供,公共资源不能得到保护,社会治安状况不好,农民间合作很少)农民为了自身的保留效用,越有形成新的治理结构的需要。保留效用是农民参与合作博弈的出发点,农村治理状况越差,农民的合作意愿越强。
      (2)合作为什么发生?信任是合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克服合作中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必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互相依存的各方所拥有的“信任资本”对于农村合作组织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合作有两个条件:一是合作剩余足够大。二是合作是长期的。当双方主体在合作与不合作之间产生的后果不一致,而且合作的效用要远远大于不合作的效用,通过合作能使双方主体利益达到最大化,此时就产生了一个“合作剩余”。如何把合作从“一次性”转化为长期的,把一次性博弈变成重复博弈?目前的农村有没有这种转变的可能?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农村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农民从出生到出世一辈子就在一个村庄里生产生活。村庄的封闭性使得农民之间的博弈从一次性博弈变成了重复博弈,声誉机制的作用最终导致了农民之间的相互合作,强大宗族组织就是这种合作的表现形式。费孝通(1947)就曾以“乡土中国”来标识中国农村的性质:“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是一个“熟人社会”。在乡土社会中,非正式制度更加具有潜在性和基础性的资源配置功能,由血缘、地缘、家族等而产生的协调组织内部及组织间关系的习惯、惯例、习俗广泛地支配和影响着人们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活动。如果将信息充分、规则完善、竞争充分的市场作为正式市场的话,我们则可将普遍缺乏信息、仅在一定区域范围或一定组织内部具有竞争性并主要依靠人际关系或惯例、习俗规范等支配交易活动的市场称为非正式市场,在这些交易活动中所签署或议定的合约可称为非正式合约。这些合约最明显的特征是它们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自我实施”的合约。贺雪峰从熟人社会特有的行动逻辑出发认为,基于长期的生活理性,农民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公正观,那就是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得到的好处来“算计”,而是根据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不在于我得到多少或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我的行动中得到好处。
      改革开放以来,村落由封闭变为开放,农民的流动增加,农村由“熟人社会”已经变成了“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尽管单个农民的信息在村庄中是公开的,但是农民可以退出村庄,村庄和宗族不再是农民获得资源的唯一地方,农民间的博弈由多次变成了一次,农民相互之间的长期合作变得困难。因为合作的参与方不能惩罚不合作的参与方,只要外部机会足够好,农民就存在“先偷懒然后退出获得外部机会”的动力或者干脆“获取外部机会而从不与其他人合作”。在这种环境下,“声誉机制”已经不起作用了。
      现代农村社会农民之间难于形成长期合作,与“外部世界被打开”密切相关。从博弈的结构看,农民之间进行重复博弈,意味着农民即使在某一个阶段受到损失也不要紧,因为他更看重长期利益,农民会珍惜自己的“愿意合作”的声誉而不至于为了短期利益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外部世界被打开,农民不再将村庄和宗族作为当然的社会联系范围。农民决策时面临的是一个一次性博弈。对于一次性博弈而言,只有当合作的收益肯定大于不合作的收益,即合作是农民的占优策略时,农民才会采取合作的行动。
      (3)合作剩余如何分配?农户采取合作行动的动机是总合作剩余的存在,农户是选择积极参与或是消极参与,要取决于“合作剩余”的分配。现实经济中,如果合作产生的剩余不能合理分配,往往就会导致合作失败。所以,对合作剩余的分配问题成为合作能否持续实现的关键。合作剩余在博弈各方之间如何分配,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和技巧运用。一般情况下,合作剩余总是根据谈判能力来分配的。在现实的产权博弈过程中,各参与方谈判能力差异很大(参与人之间的谈判能力固然与相互之间的信息分布有关,但与自然禀赋也存在一定的关系)。在一个农村中,村民之间的谈判能力主要取决于农户的保留效用。而农户的保留效用是以农户的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为基础的,越偏好劳动的农户,保留效用越高,劳动生产率越高的农户,保留效用越高;反之反是。
      要能共同分享“合作剩余”,而不是彼此都得不到应得到的最大收益,则只有通过共同合作,达成共同意志,充分享有合作剩余。作为个体的农民在谈判过程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受到各方势力对自身利益的侵蚀,而农村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比较强势的整体参与谈判时,既可以改变以往只能作价格被动接受者这一不公平的角色,增加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可以通过由自己培养的或到社会上聘请的专业法律人才,运用法律武器反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公正、不合法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且,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农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农村合作组织在政府和农户之间具有多层联合体的特点,起着联系、沟通、反映情况的作用,成为政府制定、实施农村政策的载体。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对政府施加影响的能力加强,政府就会更加重视它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和作用。农村合作组织能够给多方主体共同产生效益最大化,从而共同分享合作剩余,也为政府引导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制度范式。   三、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绩效分析
      制度是指一群相关经济主体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制度的绩效是在这一行为规则和一定的外部约束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绩效可以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制度激励的作用
      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分析西方世界兴起原因时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要素,而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建立制度化的设施,并确定财产所有权,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效益率。诺斯把个人收益(成本)与社会收益(成本)的一致性作为有效率的组织得以确立的制度安排的核心问题。收益或成本在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差别意味着第三方面或者更多方面的存在。他们没有参与活动,也会获得一些收益或者付出点成本,也即存在“免费搭便车”的现象,这也便产生了“激励不足”的问题。如果个人的成本大于个人的利益,个人就不愿从事此项活动,即使这项活动对社会是有益的亦复如此。奥尔森(1995)的研究表明,在组织内部,组织收益是公共性的,每一组织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来分享收益,而不论其是否为此付出成本。组织收益的这一特点使得组织成员都希望免费搭车,由别人承担全部成本而自己只分享收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农村改革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走过了一段黄金时段。但农村现实情况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来审视这种制度。从1985年开始,农民收入增长相对停止,农业发展越来越慢,这背后隐藏着承包责任制的缺陷:一是土地产权不清,即农民对自己的责、权、利边界模糊;二是土地资源被分割得愈来愈碎,不适应现代化大生产,难以形成大规模经营;三是土地的不可转让性使资源难以优化配置。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了农民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上升,他们不得不花更多的成本去收集信息、谈判、签约及监督合约的执行。而且,家庭的组织形式规模太小,难以形成产业化的经营,难以进入现代市场,即便进入市场也无法支付高昂的交易成本,从而得不偿失。这就为农村合作组织在农村的出现并发展提供了可能。
      现阶段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是经济当事人在外部利润的引导下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其原因是当分散经营的制度安排无法使农户获得潜在利润时,就会产生联合起来建立合作组织的新需求。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具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合作制组织形式的特点。它的制度优越性源自合作组织内部同时实现了资本融合和劳动融合,一方面避免了国有企业和乡镇社区企业容易出现的产权代表缺位和政企不分,另一方面又避免了合伙制企业中资方和劳方的对立。在实践操作中,它弥补了农民分散经营缺陷,同时又把个人的收益与集体的收益很好地联系在一起,有效地解决了“搭便车”和“激励不足”的问题。
      农村合作组织是一种介于市场与科层之间的制度安排。历史的经验表明,纯粹的市场安排与纯粹的科层安排,均不是一种最理想的农业制度安排,前者往往容易导致过高的交易成本或市场失灵现象,后者往往导致过高的组织与控制成本。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克服这两种缺陷。农村合作组织既符合社会生产集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客观要求,又满足了劳动者在不受剥削前提下对个人物质利益的追求,较好地实现了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的紧密结合。
      2.克服“农户+公司”模式弊端
      国内外实践证明,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只要存在弱势群体,这个群体就必然联合起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合作组织生存的条件是市场经济和弱势群体的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有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农民,农民农业的弱质性给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户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主要有两条途径:其一是“农户+公司”,即农户通过与公司签订契约,借助公司这个平台实现与市场的对接;其二是“农户+农村合作组织”,即农户在一定范围内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合作制为基础,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再借助这个利益共同体实现与市场的对接。在农业产业化的“农户+公司”模式中,制度安排更多的是市场机制,农户与公司通过契约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产品销售的价格风险,节约了市场交易费用。但“农户+公司”产业化模式实质是一种资本与劳动的联合,农民仍然处于一种从属地位,农民的权益难以有效保护。由于公司是独立于农户之外的另一个利益主体,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双方的契约结合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外部结合,很多时候双方的利益追求难以趋向一致,会导致大量违约现象的产生,使组织的运行效率遭到某种程度的损失。而且它的利益返还形式较为单一,农户获得的利润往往只是来自生产领域,很难再获取加工和流通领域的利润,因而真正得到的实惠不多。同时,其难以避免的内在缺陷使得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受到一定的制约,农户与市场还有一定的距离。而在“农户+农村合作组织”中,农村合作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为了维护和实现其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利原则而组建的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组织。对于农业和农村发展而言,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是和农民自身利益紧密连在一起的,两者不是外部市场交易关系,而是一种为了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与联合的关系。总之,相对于“农户+公司”而言,“农户+农村合作组织”这种模式优势更为明显,它不仅能够带动农民和农产品进入市场,实现农业的一体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通过它进入市场的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应该成为农户进入市场的主要路径。
      在农民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还应加上一个层次——农村合作组织,形成“农户+农村合作组织+公司”新模式,这样更加能迎合农户与公司的需求。它的特点就在于集外生于农村的企业及企业家精神和内生于农村的组织的优越性于一身,克服了“公司+农户”的不足,降低了公司和单个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加强了双方信息的共享,减少了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农户集体行动的能力和谈判地位,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农村合作组织既可以自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又可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对接,成为“龙头”企业稳定的优质原料生产基地或生产加工车间,依靠龙头企业的品牌优势、信息优势和销售渠道,提高进入市场的能力,使公司、合作组织、农民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3.实现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对接
      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严重的对立。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对立表现在:第一、分散经营的家庭经济模式很难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而农村基层政府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方面的能力有限,作用无法显现,农民利益被边缘化也是必然的。第二、农民作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同时面对买方和卖方两大市场,农民在市场中个体力量相对较小,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合群体,不足以同市场相抗衡,对整个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大量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单家独户进入市场处于势单力薄的弱势地位,农民有效进入市场存在难度。
      为了改变这种市场交易中的不利状况,在农民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在二者之间建立连接作用深远、意义重大。农村合作组织与农民不是买卖关系,而是代理关系。农村合作组织使单个农民互相联结成有力的群体,开展专业化合作,代理农民购买生产投入品,代理农民销售农产品,通过为农民统一提供技术指导和统一进行供销活动,使农民以合作组织的名义进入市场,扩大了规模,增强了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地位,形成可同市场抗衡的力量,有效改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条件。
      如图4,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在E点获得均衡,均衡的产量和价格分别为Q0和P0,此时市场的效率最高。但是,在现实中,特定区域中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是由少数经营者垄断,在垄断市场上,需求曲线﹙等于平均收益曲线AR﹚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似的曲线,所以,AR递减;因为AR递减,所以边际收益MR一定在小于AR,在图形上表现为MR一定在AR的下方。经营者根据利润最大化原理﹙MR=MC﹚确定生产资料的价格为P1(P1>P0),生产资料的供应量为Q1(Q1  4.降低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主要包括获取市场信息和谈判、履约的费用。小规模经营交易费用过高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首先,由于市场化的不断发展,生产活动越来越变成社会的活动,信息费用也越来越具有交易费用的性质。对农户而言,信息费用主要指进行市场调查以获取各类农产品、生产资料、技术等的价格和质量的信息,以及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获得与他们的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所付出的费用。由于农村居民居住比较分散,交通和通讯也比较不便,要获得真实、完整的信息,就要花费较高的交通、通讯、时间、精力等成本。其次,随着信用经济的逐步建立,农民和外界的交往也越来越依靠法律的手段。交易费用中的谈判、履约成本主要包括讨价还价过程,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过程,监督合同执行过程,以及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时要求赔偿的过程等。由于要负担过高的交易费用,农业小规模经营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就显得效率低下。诺斯指出:如果一种制度安排还存在潜在利润的话,就意味着这种制度安排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因而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制度非均衡的出现,意味着出现了制度变迁的客观必然性和基本动力(袁迎珍,2004)。在农村合作组织的运行过程中,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它的边际交易费用就会越来越小,每个农户所承担的平均交易费用也会随之降低,这样会节约大量的内生交易费用,从而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这就促使其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直至其收益大于成本。节约内生交易费用成为农村合作组织区别于农业产业化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的决定性优势。社会分工的不断演进需要在专业化分工水平与交易费用之间达到有效的均衡。随着个人专业化和社会分工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必然会出现交易费用系数越来越低的经济组织,从而与越来越高的专业化分工水平相适应。当然,这种必然性也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这就是只有专业化分工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才会存在交易费用节约的空间。相对贫困地区的农民自给自足,专业化分工几乎不可能产生;只有在市场网络规模较大、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区域,农业的家庭经营才会由于产业间的物质交换而逐渐转变成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方式。
      改变农民单干特征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将农业生产通过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组织起来,可以进一步提高生产的投入——产出比,并且还可以深化农业生产的“资本化”关系。考虑到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沉淀成本),复杂的应急权利契约是难以并需要“付出代价(才能)”“签订、生效和实施”的。因此,面对这种困难,并考虑到简单(或不完备)应急权利契约存在的风险,企业可能决定绕过市场,求助于等级化的组织方式,原本由市场处理的交易于是交由行政过程进行内部控制。农村合作组织的构建就是为了有效地对活动过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够顺利地、低成本地施行。
      参考文献:
      [1]李佳,郑晔.乡村精英、社会资本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走向[J].社会科学研究,2008(2).
      [2]黄珺.中国农户合作行为的博弈分析和现实阐释[J].中国软科学,2005(12).
      [3]贺振华.转型时期的农村治理及宗族: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J].中国农村观察,2006(1).
      [4]刘义强.选举背后的村庄生活逻辑[J].中国农村观察,2004(2).
      [5]罗必良.农民合作组织:偷懒、监督及其保障机制[J].中国农村观察,2007(2).
      [6]袁迎珍.农业合作组织:历史变迁和制度演进——推进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化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经济问题,2004(2).
      [7]胡振华,陈柳钦.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一个基本框架[EB/OL].学术连线,http://www.xslx.com/htm/jjlc/nyjj/2009-12-20-24186.htm.
      [8]罗夫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6(1).
      责任编辑:浩 宇

    推荐访问:农村合作 经济学 组织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