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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罪犯的权利保障】 罪犯权利保障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3 04:53:04 点击:

      【摘 要】在中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罪犯权利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罪犯因被羁押丧失部分权利而成为一个相对的弱势群体,但是这个弱势群体是曾经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弱势群体,是受到道义谴责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更不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罪犯权利救济也容易处于盲点范围,然而,罪犯终归是一种暂时的状态,这些人终归是要回归社会,如何让他们顺利实现从罪犯向自由公民的过渡,对刑事诉讼终结后的罪犯的权利保障的研究,的确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能被遗忘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罪犯权利;罪犯权利保障;罪犯权利救济
      一、罪犯权利保障概念
      “罪犯权利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等一系列活动,保证罪犯未被依法剥夺与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或得以实现的系列制度和措施。①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国家对罪犯未被依法剥夺与限制的权利的保护的重视。
      二、罪犯权利保护的依据
      罪犯首先是作为一个“人”存在,且罪犯具有公民资格,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罪犯虽然受到刑罚处罚,但其公民资格并没有被剥夺,罪犯作为公民仍然具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罪犯在法律上的公民地位,是罪犯权利的一个重要依据。罪犯具有公民地位表明,刑法对作为公民的罪犯的惩罚是有限度的,罪犯的权利是被限制的而不是被全部剥夺。刑法分则规定了不同的刑种和刑期,这些刑罚方法按照一定的次序组成了一个有机的系统,法院在这个系统中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处以不同的刑罚,但是,在这个刑罚系统中,我们发现没有一种刑罚是剥夺罪犯的所有权利的,而是仅仅剥夺罪犯的一种或几种的权利,如剥夺罪犯的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生命权利、政治权利等。而根据我国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除了这些法律明文规定的剥夺罪犯的权利以外的权利如:健康权、继承权、休息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等,是不应受到限制的,而这些未被剥夺的权利正是需要我们进行保护的。这也是我们提出保障罪犯权利这一问题的法律基础。
      三、罪犯权利的特点
      (一)权利的有限性。罪犯的一部分权利已经被剥夺,不能完整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罪犯没有人身自由权。例如与罪犯人身自由权相关的通信权、会见权,虽然这些权利是由监狱法规定的,但罪犯行使通信权、会见权时,明显体现出监狱及其警察的单方意志性。在通信权问题上,监狱虽保证罪犯的正常通信,但对罪犯来往信件要实施检查,对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还可以扣留。此外罪犯受教育等权利与普通公民相比,同样受到明显限制。
      (二)权利的不完整性。罪犯的某些权利虽然没有被剥夺,但是基于监管和改造的需要,这些权利在内容上表现出它们的不完整性,一部分权利暂停行驶,即罪犯虽然享有一些权利资格,但由于权力行使能力被中止或冻结,这些权利实际上暂时无法实现,如结婚自由、荣誉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言论权、集会权和游行权等,一部分权利只能限制行使,如罪犯虽然拥有财产权,但对其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必须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能实现。还有一部分特定权利不能主张,如罪犯虽然享有依法获得减刑的权利,但如果不是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应当”减刑的情况,罪犯则没有对减刑的法定主张权。
      (三)权利的不稳定性。与一般公民权利总处于稳固状态不同,部分罪犯权利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既可以是权利范围的增加或减少,也可以是权利程度的提高或降低,还可以是一项或几项权利的失去。例如,罪犯可能因为积极接受改造而被授予特许权,也可能因为触犯监规而被取消接见权。
      (四)罪犯实有权利的局限性。处于服刑期的罪犯,虽然某些权利未被法律剥夺或限制,但是由于其人身自由被剥夺或限制,因而实际上无法像普通公民那样通过自己的行为,将其许多未被剥夺或限的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其实有权利受到很大的局限,例如罪犯政治权利问题、罪犯结婚自由问题等。
      四、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在罪犯权利保护方面已经作出了一些成绩,但由于罪犯法律地位以及身份的特殊性,以及现实中的制度、体制、物质保障、人员配置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罪犯权利的实现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罪犯权利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方面:
      (一)人身权利方面。由于监狱警察与罪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监狱警察侵犯罪犯人身权利的现象普遍发生。
      (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监狱、劳教所内不得举行宗教活动,不得在监狱、劳教所内设经堂、挂佛像和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教义活动。因此罪犯的宗教信仰自由实质上不可能成为法律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
      (三)教育方面的权利。一部分监狱没有图书馆或阅览室,或者虽然有,但里面的图书不管从种类上还是数量上都非常有限,且都长时间没有更新,这使得我国《监狱法》规定的监狱应当根据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成为空谈。
      (四)申诉的权利。我国《监狱法》规定了罪犯的申诉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监狱将罪犯的申诉行为视为减刑的否定情节,即申诉就表明该罪犯没有会改表现不能减刑。
      五、罪犯权利救济途径
      “罪犯权利救济是指在罪犯的权利受到侵害后采取一定的方式对其权利的恢复、补偿、修复、赔偿或对侵权的矫正。对罪犯权利的救济方式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国家赔偿。② ”
      (一)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对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无外乎有一下几种途径:提起申诉或控告,申请行政复议。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建立多种救济制度,以切实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1、建立健全罪犯诉冤制度;2、建立对监狱管理的巡视制度;3、建立完善的监狱行政复议制度。
      (二)罪犯权利的司法救济。对罪犯进行司法救济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诉讼。司法救济应体现以下特殊性:1、以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作为司法救济的前提条件;2、合理确定对监管权力关系进行司法审查的强度;3、对罪犯权利进行司法救济,对监管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应当循序渐进。
      (三)国家赔偿与罪犯权利的救济。由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请求程序和赔偿金执行程序方面存在问题,使得这一法律在罪犯权利救济领域没有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鉴于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现状,笔者认为,为了能使罪犯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在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罪犯权利时,可以通过民事程序和民事赔偿标准来对罪犯权利进行救济,适用的民法。
      注释:
      ①中国监狱学会、中国人权研究会编:《中国罪犯人权保障》,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②赵运恒:《罪犯权利论》,《中国刑事法学》,2001第4期。
      【参考文献】
      [1]鲁加伦著.中国罪犯人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2]中国监狱学会,中国人权研究会编.中国罪犯人权保障[M].法律出版社,2004.
      [3]罗玉中,万其刚.人权与法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张秀夫主编.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5]赵运恒.罪犯权利论[J].中国刑事法学,2001(4).
      [6]闵征.论罪犯权利的实现[J].中国监狱学刊,2004(3).
      [7]徐显明.从罪犯权利到受刑人人权[J].学习与探索,2005(3).
      [8]郝佩韦.论罪犯的法定权利[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9]闵征.关于罪犯权利的深层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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