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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工作总结考核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1-03-24 02:01:4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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