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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建设中那些不容忽视的“受众” 2018交通安全教育平台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1 04:42:19 点击:

      漫漫旅途,无论是回家,还是旅游,亦或是返程之路,每一个乘客都希望整个行程是安全顺利的,更希望是快捷舒适的。这是每一个乘客的期望,然而就是这样简单的要求,却难以如愿。  “山东一乘客被骗2万元”、“广东一名少女长途卧铺车上被强奸”、“双节在即公安民警提醒注意防扒”、“4月17日沿海高速盐城段一辆长途客车发生自燃”……以及,近几个月来不断报道和争议的长途卧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哈尔滨塔桥事故等等。
      因此,当乘客选择乘坐长途汽车的时候,都不免心有余悸。但是在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尚不完善、运力分配不均的情况下,长途客运仍有其不可忽视的市场地位。尤其是在重大节假日期间,突增的运力需求,让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道路运输都倍感吃力,长途客运亦是异常繁忙。乘客的急切出行要求、企业对利益的追逐、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导致交通安全隐患无处不在。乘客在购买了有效车票之后,客运企业应对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但是很多客运经营者为了节省成本,并未按照规定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出现问题,经营者多是逃避责任。并且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偷窃等行为,并不作为。这样,整个行程中,乘客的安全不仅受到交通事故带来的威胁,还会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
      乘客作为客运企业的服务对象,在享受司乘人员所提供的服务的同时,又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安全,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乘客受到的限制
      长途客运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承载的是司乘人员、乘客和行李。司乘人员作为客运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保证一车的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而作为长途客运服务的对象,乘客也有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首先,乘客有权要求司乘人员提供应该享受的服务。由于我国的长途客运乘客的文化水平不一,对安全的认识和安全常识掌握有限。乘客有权要求司乘人员在发车前向全车乘客讲解并着重指出整个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同时,要求司乘人员对全车乘客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为规范和有不法行为的乘客,加以制止,情节严重时可报警,以保障全车其他乘客的安全。而对于乘客提出的咨询和茶水服务,司乘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满足。
      其次,乘客对整个行程进行监督。对于司乘人员的不良服务行为、违规行车行为,要善意地提出建议,或通过监督电话予以投诉。乘客也要时刻监视车辆状况,一旦有异常发生,要及时提醒司乘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同时也要加强对自身的约束,积极配合司乘人员遵守乘车要求。
      然而,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乘客的切身利益、监督权被忽视,这有乘客自身的因素,但主要是监管部门、企业的失误造成的。从而助长了不法客运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为行车安全埋下隐患。
      在我国,长途客运的乘客群体主要是农民工、学生、游客,其中农民工所占的比例最大。由于文化水平的差异,对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安全意识、维权意识等不同,导致乘客对服务的要求不同。对于农民工来说,整个行程就是务工地与家乡之间的一个漫长过程,他们在乎的只是何时到达目的地、在行车过程中不被欺诈,对于交通安全虽有担忧,但是都被忽略不被去计较。对交通安全知识掌握甚少,甚至不知道在交通安全方面自己能做些什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是慌乱地逃生。在他们的内心认为交通安全是客运经营者所要考虑的问题,自己不必操心。对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只要是在自己能接受的范围内,常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待。从而纵容了客运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作为学生和游客,对交通安全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具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一旦利益受到损害,会考虑采用一些方式来维权。但是,监督热线不是打不通,就是得到已备案的回复,不良客运行为依然存在。
      投诉、监督途径不畅,严重打击了乘客维权的积极性,最终也只能无奈地选择“任人宰割”。
      笔者近来一直翻看相关法规制度,但是目前关于乘客的行为规范多以客运站和客运企业的规章制度形式出现,即《长途客运旅客须知》。国家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提到:“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对于乘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仅《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提到:“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而对于因偷窃、诈骗、性骚扰等行为造成的乘客损失,则没有任何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导致乘客在维权的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维权的途径只有报警,而客运经营者则不负任何责任。
      法律法规的欠缺,是对乘客权益忽视的直接体现。
      行李中存在的隐患
      随身携带行李,这是乘客选择乘坐长途客运的因素之一。行李是乘客的财物,对行李的运送服务,是客运企业对乘客服务的组成部分。
      行李的运送主要就是通过客车的下置行李舱来“随身携带”。然而对于行李的运输,并不像航空业对行李有统一的严格要求,同样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关于重量限制、大小体积的限制,也仅在各个地方制定的《长途汽车旅客须知》中提到:“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每一张全价票免费1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至于超出这个限制的,均走行李托运。
      目前,长途客运车辆都采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这就为乘客携带超大件行李提供了存放运送的空间。“轻装上阵”这是游客们的选择,但是并不是所以的乘客都会这样,尤其是在春运期间,一些农民工总像搬家一样大包小包的一堆行李。本来空空如也的行李舱,转眼间就变成了弥勒佛的肚子。笔者不禁想到:当乘客不超载的时候,长途客车是否存在行李超载的可能?更让人感到担忧的是,一些“挂靠车辆”的行李舱中还会出现礼品装酒。
      近年来,企业为了搞活运营方式,在方便客户货物运输的同时获得利润最大化,开展零担货运业务。当长途客运车的行李舱还有空间的时候,充分利用富余空间开展零担货运业务。
      正如此前笔者质疑的,这样的情况下会不会导致货物超载?零担货运的物品在车辆的行驶过程中给车辆和乘客是否会带来安全隐患?在《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中,笔者均未找到对零担货物类别的区分、大小尺寸等的具体要求,仅要求零担货运的货物不能超过3吨。明确运管机关对零担货运经营业户经营资格中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却没有明确货物由谁监管。
      前不久笔者就在北京六里桥客运站看到一个乘客通过车站安排以零担货运的方式运送一些钢铁长条。虽然当时行李舱很空,但是这样的物品在行车过程中,或路况不好时,会不会带来安全隐患?
      重视“受众”的作用
      乘客在整个长途客运的安全建设中起到的作用,相比政府监管、驾驶员的规范行车,并不是很大。但是作为长途客运服务的对象,乘客应该有自己的“发言权”,对市场发出反馈信息。
      一方面,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以维护乘客的权益。在政府管理机构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乘客这份社会监督力量,以此督促客运经营者时刻重视安全运营,提升企业服务质量。同时不断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宣讲和普及,让安全标准深入人心,提升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觉行为。
      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与乘客的沟通,及时了解乘客需求,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逐步推行“航空式”服务,以航空运输的服务标准来服务大众。
      在行李运送方面,加大对乘客行李的检验,完善对货物本身的监察,保证违禁品不进车舱。并以提升乘客安全意识来引导乘客不携带违禁品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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