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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建设是啥级别期刊【搞好农村民主选举,促进基层社会和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4 04:43:15 点击: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化、信息化进程越来越快,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致使社会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任务被提到日程上来。农村社会是我国的社会基础,没有农村的社会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实现农村社会和谐,主要靠发展村民自治来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环节。而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主选举。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搞好民主选举有利于发展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因此说,民主选举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前提。
      关键词:民主选举;农村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8-0043-02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但是一般民主的基本内容,也是村民自治即农村基层民主的基本内容。美籍奥国经济学家熊彼特直接将民主定义为选举,由此可知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搞好民主选举是发展村民自治即农村基层民主的基础,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前提。
      一、基本概念简释
      民主选举(这里指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即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相关组成人员的行为。
      农村社会和谐和农村和谐社会是意义相近的短语。农村的社会和谐达到了一定程度,就是农村和谐社会。“农村和谐社会是指处于农村特定区域,享有共同文化并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农民生活的共同体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1]农村和谐社会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民自身的和谐;二是农民与社区周边环境的和谐;三是农民与农民及农民与社会的和谐。”[1]
      二、民主选举的意义及其与其他三个民主的关系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中的基础和前提。民主选举实践对于我国的村民自治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民主选举构筑了村级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农村治理的主要矛盾是村级公共权力,只有村级公共权力能够良性运作,治理的有序进行和“善治”的目标才能实现。而民主选举解决的就是村级公共权力属于谁以及如何委托等一系列问题。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由本村选民赋予,必须对他们负责,否则选民有权罢免村委会任何成员。第二,民主选举夯实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生活的群众基础。村民的认知水平和参与水平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的质量。民主选举是其他三个民主的前提和基础,不管是从程序的先后上还是重要性上,都是村民自治的第一环节,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都可以在民主选举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增强。
      三、农村社会和谐与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对于什么是和谐社会,有多种说法,但这些说法大同小异。“和谐社会就是一种权利均衡的政治状况,在其中,有效的政府、自由的经济和强势的民主相互结合,形成国家权力、资本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协商均衡格局。”[2]马飞拉认为,“和谐社会不是一种社会形态,而是一种社会状态。”[3]“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内部与外部影响因素之间以及内部组成部分之间的和谐共处,良性互动的一种理想状态。”[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现实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中国共产党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适时提出来的重大战略举措。农村和谐社会是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社会的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已经获得巨大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属于一个农业大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表明: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城镇人口为665 575 306人,占49.68%;乡村人口为674 149 546人。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了207 137 093人,乡村人口减少了133 237 289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了13.46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虽然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乡村人口不断减少,但是到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止,我国的乡村人口仍占全国总人口的50.32%。因此,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如何界定选民资格问题和怎样确定候选人资格问题
      如何界定选民的资格,是当前村委会选举中的矛盾焦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本村村民,凡是年满18周岁,而又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即有选民的资格。对于村民年龄和是否拥有政治权利,这两点上大家没有争议。但对村民资格的确定就颇有争议了。现行的做法多以户籍为准。但也有几种情况值得考虑:结婚后户口未迁入但居住、工作在配偶所在村;人已经在外面有了固定工作并已经享受了城镇职工统筹待遇,但仍属于本村农业户口;已是非农户口但没有固定工作仍在原村劳动的。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能正确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公道,工作勤奋,热心为村民服务;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创新开拓精神,能够带领村民致富。这些虽然方向正确,但还不够具体,也缺乏可操作性。
      (二)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过程中的问题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现在常常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中的直选常常被简化,代之以由一人口头提名,其他人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这种推选方式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村民的真实意愿,因为举手表决时,候选人往往在场,不少人不好意思不举手。用鼓掌方式通过的更加不明白,鼓掌声音的大小多少很难量化,反映不出选民的真实意见。
      (三)如何处理流动人口选举权问题以及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问题
      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常常要以委托投票的方式行使,而委托投票的操作弹性很大,它在信息的不对称的情况下很难反映选民的真实意图。由于精英人才外出经商或务工过多使得一些村的选举结果很难令人满意,以至于选不出德才兼备的领头羊。这个问题越是偏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村庄就越严重。既要保证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又要保证选举结果令群众满意确实有困难。   在目前大多数省级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规定可以使用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这样1个选民最多就可以投4张票,从而在实质上把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变成了间接选举。委托票很容易成为贿选的主要对象。使用流动票箱时,常无法设秘密写票处,写票人就难以摆脱他人干扰,造成所选之人常常不是自己真正想选的。由此可以看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必科学。
      (四)消极选举现象大量存在
      现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的贿选形式与以前相比越来越明目张胆,请客送礼分发财物由原来的潜规则变成了显规则。此外还有少数帮派团伙向选民施加恐吓甚至扬言报复、行凶打闹等。在经济越发达地区这种现象越突出。靠财物的收买利诱,靠暴力的威胁恫吓,靠强宗大族的人多势众,这几种途径比较容易成功。一些比较穷的人认为谁上台都一个样,不关心村里的选举;一些比较富的人只顾自己挣钱,不在乎集体的那点儿利益,不愿意认真参加选举;还有少部分文化水平较低的人,没有能力很好地参加民主选举。
      五、如何正确地进行民主选举,使民主选举促进基层农村社会和谐
      (一)科学界定选民资格,完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要坚持以户口作为认定选民资格的基本原则。户口已迁出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并尽义务的和户口未迁入本村,在本村居住并尽村民义务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选民资格。
      文化素质偏低、年龄偏大(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原则上不宜推荐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各地还应当出台符合本地实际,顺应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些限定性条件,以弥补现有法律法规的宏观和滞后的不足。这些限定性条件初步形成制度后,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予以公告。这样有利于选民选好自己的领路人。
      (二)规范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采取海选的方式,且由村民推荐多个主持人。这些主持人不能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海选是村民自由选举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一种方式。海选之前先要作好充分的宣传,确保绝大多数户都知道选举的相关信息。选举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秘密划票方法,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只有在参加投票的户代表超过本村或本组总户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推选会议才为有效。以上的办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拉票现象。
      (三)合理处置流动人口选举权,依法解决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问题
      流动人口应该包括外出人口和外来人口两类。所谓的外来人口其实也是其他村的外出人口。对于外出经商或务工的本村村民,可以采用委托投票方法。目前来看,不应当给予本村以外的人以选举权。
      委托投票的程序应坚持简便的原则。委托投票的程序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简便易行。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坚持双方自愿、严格合理限定的原则。能亲自参加的应当亲自参加。文盲参加投票时可以在他人指导下自行填写选票,不必将文盲列入委托人。应该尽量限制流动投票。
      (四)加大对违法选举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违法选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增加“在民主选举中违法违规者,取消其本届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职务立即终止”这一规定,并且严格遵照执行。
      由于我国的农村基层政治民主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又受我国传统中的落后因素影响较深,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在它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民主选举,它是村民自治的首要环节,关系着农村基层民主的良性发展。而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问题主要靠发展基层民主来解决。因此说,搞好民主选举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前提。
      参考文献:
      [1]高淑桃,赵晓霞,张禧.新农村建设中的“三农”问题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2]刘义强.民主和谐论: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基层民主与社会和谐[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8.
      [3]马飞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J].四川统一战线,2010,(6).
      [4]王薪宇.浅谈我国传统伦理思想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J].学理论,2010,(14).
      (责任编辑:姚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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