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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犯罪_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规律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17 04:50:58 点击:

      【摘 要】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规律有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的预控规律、中华文化与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互补的预控规律、社会控制的预控规律、少数民族青少年法制意识与法律权威共谋的犯罪预控规律。
      【关键词】少数民族青少年 预控策略 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10-0012-02
      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是指防止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发生和再发生的各种措施的集合。它的内涵既包括对犯罪产生原因的预防,也包括对犯罪条件的控制,其外延既包括对容易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的防范,也包括犯罪过程中对犯罪的阻遏和犯罪后的治理环节。[1]目前主流研究仅局限于汉族青少年犯罪预控规律研究,而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有少数民族犯罪预控及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特殊性,研究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规律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的预控规律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大致有两个路向:其一是把民间规范设法导入到立法活动中,从而使民间规范进入国家正式法律体制中;其二是把民间规范导入到司法活动中,从而使民间规范以辅助的方式进入到国家秩序的构造中。[2]
      1.立法态度上
      立法部门既要看到国家法在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中的主力军作用,又要看到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法的辅助作用。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其与国家法共同调整着社会秩序,并以普及性、认同性规范、引导着少数民族青少年的行为。因此,国家法应该尊重民间习惯,并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法形成良性的互动,更有利于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
      2.立法技术上
      立法部门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应当吸收和继承民族习惯法中合理和有益的部分。民间法以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等规范秩序内化至少数民族青少年内心深处,在规范少数民族青少年行为方面甚至成为比国家法还管用的无形指令模式。但民间法滋生的土壤的贫瘠性决定了民间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封建遗留、迷信遗存等方面已与现代社会脱节,甚至与法治的要求相背离,所以立法在吸收和继承民族习惯法中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制定程序和文本形式,规范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民间法的确定性。
      3.创制方法上
      注意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民间法的调查研究。民间法深深植根于少数民族青少年乡土社会生活之中,立法机关有必要到少数民族青少年生活的聚居区,了解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多层次的习惯法规和多元权力体系,掌握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民间法的第一手资料,并研究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习惯法及地方性知识,探索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民间法的法律样式,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合作、融合的通道与空间。
      4.国家法与民间法司法层面的互动
      任何法律实践的最终目的都不应该是单纯的为了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更多的是为了解决社会上的实际问题。唯有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良性互动才能有效解决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问题。只靠国家法建立一种纯国家形态的法律秩序或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法律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可能对少数民族青少年造成的压制;只靠民间法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可能违背、规避国家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努力保持规范适用的多元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既不能违背法定职责,又不能完全依赖习惯法,既做到不枉法裁判,又做到充分照顾到习惯法的合理成分。
      二、中华文化与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互补的预控规律
      中华文化即主流文化与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文化即亚文化的互补必然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预控。客观来看,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文化既与中华文化相互交错,又具有自己独特内容的文化。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文化是社会中特定人群所认同的、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中华文化的社会性行为和价值体系的局部文化,但宗教在少数民族地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并具有强大地影响力。利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文化预控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具有其自身合理性,若能将中华文化与少数民族宗教文化各取其长,弥补其短,便能产生一种更适用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文化。 中华文化与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互补表现在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预控上两种文化的区域性互补及功能互补。中华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呈现出区域性浅薄及功能弱化的特征,而少数民族宗教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盛行呈现出区域强势及权威功能。中华文化与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互补应当遵循求同存异原则。一方面,求同。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与中华文化具有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某些共性,如佛教中的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伊斯兰教禁止赌博、喝酒等戒律的规范内容与现行法律中的一些禁止性规范的具体内容相一致。少数民族青少年与宗教有着特殊渊源及情感,基于中华文化与少数民族宗教文化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共性,宗教文化载体与中华文化主体的有机结合,弥补了中华文化在少数民地区弘扬的弱势,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实效。另一方面,存异。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宗教文化与中华文化存在异性,如宗教信仰的鬼神之说,而中华文化强调的是科学性。中华文化在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中应尊重少数民族青少年的信仰,不伤害少数民族青少年感情,引导少数民族青少年将对神灵的精神寄托转化为法律信仰。
      宗教作为一种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中华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弘扬时必须考虑到当地的宗教文化,既不能全盘否决,也不能一味吸收,充分协调两种文化之间的关系,不失为一种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良策。
      三、社会控制的预控规律
      社会控制的预控规律是指通过对影响犯罪生成的各种社会因素的控制使少数民族青少年遵守社会规范并维护社会秩序的预控犯罪过程。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社会控制模式可以追溯到赫希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赫希特别强调了社会纽带对青少年犯罪的作用。即个体认识到他的家庭或社会上多数人对他的期望值越大,个人与社会的纽带作用就越强烈,这个人就不容易犯罪;反之,如果个体认识到他的家庭或社会上多数人对他的期望值越小,个体反社会的动力越强,社会纽带的作用越小,这种人就越容易实施犯罪。因此,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社会控制模式试图加强少数民族青少年个体与成长关联外部环境的正联系,从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立体层面实现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多机构协作控制。   1.倡导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型中关注民族因素
      内容层面,主要包括强化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控制键,加强民族内部关系纽带联系,以社会键牵制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行为;改造原有少数民族组织形式,吸收族老参加,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依章依情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发挥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的积极作用,利用上层人物的正面影响力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组织层面,构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体系,横向形成以个人、家庭、学校、社会为主体的多元预控制度,纵向解决事前预防和犯罪矫正两个层面来构筑预防体系。主要包括:政府建立辅助部门,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和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家长的素质教育,提高家长素质,营造良好的预控犯罪家庭氛围;加强少数民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家校交流合作,定期召开家校交流会,形成家校预控合力;当地政府应及时视察、整顿、净化少数民族青少年所接触的社会环境,打造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绿色环境。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的体系化,是减少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2.单一预控策略的多元化
      传统的单一化预控策略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其内在缺陷在社会变迁中急剧彰显,主要表现为预控机制呆板、预控主体单一、公众参与不足、各方利益难以协调等问题。从少数民族青少年的个人属性、家庭属性以及社会属性角度出发,考虑少数民族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社会资本和政治生态迥异,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单一化预控策略向多元化转向是大势所趋。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的多元化是指多种预控主体运用多种方式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的多元化有利于提升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性和可选性,有利于构建点、线、面结合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网络,营造宽辐射面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体系。构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体系,主要注意以下几点:确立中心目标,将不同主体的预控措施纳入策略体系之中;针对不同地区差别和少数民族青少年的特殊性,确立具体工作的重点及方式,避免千篇一律;联系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实际情况,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自觉性。
      3.给予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人文关怀
      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传统治理模式缺少对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者的人文关怀,少数民族青少年罪犯的惩罚模式、改造模式、矫正模式容易给犯了错的少数民族青少年贴上“我是罪犯”的标签。角色是连接个人与群体社会的极其重要的概念, 是他人或群体所期望的行为方式。罪犯标签造成了处于心理成长期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的错误角色定位,促成了犯罪者对自身“罪犯”身份的认同,容易导致少数民族青少年的逆反心理。近年来,刑事和解是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治理系统的一大亮点。从平衡角度来看,依刑事和解所构建的犯罪治理体系旨在加强犯罪人与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回应能力,被害人倾向于选择成本最少的方式来最大程度上的弥补自己的损失以恢复过去的平衡,青少年罪犯则对降低指控和从轻处理的和解选择有利于其人格定位,便于在其心智仍未成熟时矫正与改造。当然刑事和解必须强调少数民族青少年罪犯的认罪态度、补错诚意、自愿性,避免关怀过度导致“罚的轻,无所谓”的泛化危险。
      四、少数民族青少年法制意识与法律权威共谋的犯罪预控规律
      少数民族青少年法制意识较弱,导致少数民族青少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实现青少年法制意识与法律权威共谋是预控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由于法律权威的建立是以法律意识的形成为基础的,而且法律权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因此,法制意识与法律权威的共谋关键在于如何形成法制意识和怎样建立法律权威。
      法律意识是不可能自发形成的,它需要进行有意识的灌输和培养。针对少数民族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最直接有效的提高方法就是深入持久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以达到少数民族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预控犯罪的目的。在普法的过程中应注意采取少数民族青少年能够接受和消化的方式,譬如重视民族习惯法的作用,运用当地习惯法更快更好地进行普法,以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法律唯有被认同,少数民族青少年才会认可国家强制力的公正与必要,也才会自觉自愿地从内心支持和拥护法律。反之,法律的强制推行,会加重少数民族青少年对法律的对立情绪,不利于少数民族青少年对法律的遵守。
      法律权威的建立是以法律意识为基础的,法律权威必然会遏制青少年犯罪意识的形成。法律权威与法律意识的关系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唯有法律的信任才有法律权威,法律权威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另一方面,法律权威包含着对法律自身神圣性的信仰与追求,法律权威是法律信仰的保障。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相辅相成,互相兼容,不可偏废。少数民族青少年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法律权威的形成是法律意识普及的结果。少数民族青少年法律意识是文明的底线,体现着少数民族青少年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律权威是少数民族青少年将法律作为根植于内心深处的一种信念内化成一种生活的品格和方式,体现着少数民族青少年行动思维决策底线和价值判断标准。无论是法律权威还是法律意识都是遏制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在思想上的一种观念,二者的共谋从根源上杜绝了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
      参考文献
      1 彭清燕.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创新模式论纲[J].政法学刊,2011(6):56
      2 谢晖.初论民间规范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J].现代法学,2006(5)
      3 〔日〕青井和夫.社会学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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