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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权益 [人口红利消失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19 04:44:12 点击:

      摘 要:一直以来中国的劳动力无限供给得益于经济增长的额外源泉——人口红利。人口红利的消失导致劳动力供求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劳动者在劳资双方关系中弱势地位的扭转,使得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面临新的非均衡状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从劳动力市场制度、社会保护机制以及更加广义的政府公共服务方面入手,搭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良好制度平台。
      关键词:人口红利;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经历了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不断增加的人口转变过程。这一转变对经济增长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使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处于人口红利期。但是,这种以年龄结构占优的人口红利正随着时间的推移趋于消失。根据联合国的中位预测,中国的劳动年龄人口将在2015年前后停止增长,随后转入负增长。
      劳动者在劳资双方的关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当人口红利日渐式微,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供求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供给与需求产生新的非均衡。伴随着劳动力短缺逐渐构成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普通劳动者地位明显提高。一方面工人要求改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等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越来越多,呼声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对劳动者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地直接体现在政府的政策取向上。
      国际经验表明,在发达国家的历史上,劳资关系从冲突到相对和谐,并不是因为劳资对立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在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发展阶段上,政府通过加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形成了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机制,包括劳动立法的出台,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公会作用的加强和三方协商机制的形成等。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能否妥善解决转型期劳资矛盾,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关系到中国的国家安全稳定与社会和谐。本文在探讨中国人口红利现象消失的同时,将主要讨论劳动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新的需求与供给,以及相应的政策含义。
      二、人口红利与人口转变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处于典型的二元经济发展阶段,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其供给并不具有稀缺性的特征。根据刘易斯经济发展理论,在传统农业部门中,相对于土地等生产要素,劳动力供给十分充足甚至严重过剩,现代经济部门得以用很低且不变的工资水平获得源源不断的农业转移劳动力。
      从人口学角度来看,劳动力无限供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口红利期的生产性人口结构。生产性的人口结构是指劳动年龄人口所占比重较高、人口抚养比较低的一种人口年龄结构。由于劳动年龄人口(15—64岁)是劳动力供给的基础,所以拥有生产性人口结构的国家或地区的劳动力供给在一般情况下会较为充足,同时,由于依赖性人口(15岁以下和64岁以上人口之和)负担较轻,经济发展又具有高储蓄率的特点。在劳动力供给充足、储蓄率持续很高的条件下,经济增长得到一个额外的源泉,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人口红利。
      人口红利是人口转变特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二元经济发展的一个阶段。建国以来,中国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经历了急剧的转变,即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阶段向“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阶段,再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阶段加速过渡。旧中国人口出生率高,死亡率也高,因而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维持在低增长状态。新中国成立后,人口转变进入“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阶段,外生的死亡率下降和高出生率的惯性导致人口自然增长率骤然提升,劳动年龄人口比重逐渐加大,生产性人口结构得以形成,再加上中国人口基数很大,人口红利时代到来。
      当人口转变超过特定阶段,劳动年龄人口增长放缓,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相应表现为当今时代“民工荒”不断出现、普通劳动者工资上涨以及劳资冲突加剧。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转变进入新阶段(“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阶段),人口增长长期处于低生育水平,人口年龄结构发生新的变化。老龄人口增长率逐渐提高,少年儿童人口进入负增长,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自2003年以来,“民工荒”或广义上说的劳动力短缺现象持续出现,2010年更是发展成包括劳动力输出地在内的全国性劳动力短缺。结构性的人口红利正随着时间的推移趋于消失,中国劳动力无限供给时代即将结束。
      三、人口转变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需求与供给
      自商品经济产生至今,劳动者在劳资双方的关系中就处于弱势地位。在我国,由于人口红利期的劳动力具有无限供给特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并不均衡。随着人口红利日渐式微,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也导致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需求和供给出现新的差异。
      首先,从需求的角度来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需求长期以来都是存在的,然而,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这种需求表现出越来越强的刚性特征。这种日益凸显的刚性特征可以结合著名发展经济学家赫希曼的理论来解释。赫希曼曾经用“退出”、“呼吁”和“忠诚”三个概念来说明劳动者如何表达自己对现状的不满和权益的诉求。在人口红利消失之前,劳动力处于无限供给状态,寻找工作是一件很难的事情。由于就业机会难得,劳动者实际上没有更多选择的权利,不会轻易采取“退出”或“呼吁”的手段和行动。虽然劳动者的实际待遇不好,但呼声并不多,劳动者维护权益的制度需求并不明显。一旦人口红利消失,劳动力不再具有无限弹性的性质,在劳动力需求继续扩大的前提下,劳动者拥有了更多的就业选择。一份工作的失去并不意味着全部就业机会丧失,劳动者在这个时候就有了“退出”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在退出权的保障下,劳动者往往勇于采取“呼吁”的手段来改善工资水平和劳动条件,包括提意见和集体谈判,乃至罢工等等。对于那些不值得留恋的小型血汗工厂,劳动者通常会直截了当地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一走了之。对于那些拥有品牌信誉的大企业,劳动者既有对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等待遇问题的不满意,也有对企业的留恋,希望以改善为前提留下来,即所谓的“忠诚”。由于劳动者越来越多地采取“呼吁”的手段来表达自己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的权益诉求,劳动争议在这个时候是增多的。这种增多并不意味着工人状况的恶化,而是特定发展阶段的现象,需要一个有效的制度平台来处理和规范,让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需求日益强烈。   其次,从供给的角度来看,人口红利消失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供给创造了新的激励相容的条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制度供给的主体是政府而非市场。政府部门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政策取向往往是十分关键的。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政府表现出高度关注经济发展的热情,地方政府更是积极介入地方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通过立法、制定公共政策、改善投资和发展环境等一系列强有力的调控手段推动着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表现出典型的发展型政府特征。当经济发展处于人口红利时期,资本是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与稀缺的资本要素相比,劳动力要素的无限供给特征使劳动者无法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中心。政府对劳动者的关注仅仅通过吸引更为稀缺的投资资金,以增加就业机会表现出来,政策取向明显向资本倾斜。但是,随着总体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人口红利的消失,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性发生了变化,劳动力也日益成为稀缺要素。当劳动力短缺逐渐构成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为典型的发展型政府,除了直接介入,帮助本地企业招募工人之外,对劳动者的关注也会越来越多地直接体现在政府的公共政策取向上。自2003年沿海地区出现劳动力短缺现象并逐渐蔓延至全国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逐渐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上具备了政策自觉性和主动性。并且,以前地方政府将自己的职责限定为只给本地劳动者提供社会保护,而现在则越来越把这种保护延伸到农民工身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供给面临新的激励与进展。
      四、结语和政策含义
      中国的人口红利出现在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曾一度为经济增长带来劳动力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人口红利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渐渐消失,这种趋势因符合发展规律而不可逆转,它在消失的同时也给劳动力市场带来了一系列根本性的变化。国际范围内的经验表明,当一国经济处在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发展阶段时,劳资矛盾往往凸显。能否妥善解决转型期劳资矛盾,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关系到国家安全稳定与社会和谐,关系到未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并不是仅仅基于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机制,还要受到劳动力市场制度、社会保护机制,以及更加广义的公共服务的影响和规制。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入手,搭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良好制度平台。
      首先,政府必须加快构建劳动力市场制度。特别是培育三方协商机制和工资的集体协商制度,这样有利于提高工资、保护劳动者。工资协商通常有三方参加:政府官员、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三方集聚在一起,就工资问题进行谈判,然后达成一定的共识和妥协。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处理劳动关系问题上卓有成效的做法,其无论在理论研究或制度实践上已经相对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程序规则、协商机制和良好的对话环境。在我国,自1995年《劳动法》实行以来,随着《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初步形成,并逐步成为维系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均衡的有效手段。然而,经过十多年的法律实践,我国的集体工资协商制度在立法条件、市场环境和协商制度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有赖于法律实践的提高,另一方面更有赖于相关理论的归纳和制度环境的完善。
      其次,政府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保护机制。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征缴。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社会医疗救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完善优抚安置政策。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老龄服务。
      第三,政府必须提供更加均等化的公共服务。通过降低农民工落户门槛,自上而下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更多的农民工有机会实现市民化,从而均等地享受公共服务。采取各种变通方式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包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扩大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等普通劳动者群体的覆盖率。把农民工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住房、学校等设施的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畴。完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从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劳动监察、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都要组织到工会中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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