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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隐私权伦理问题研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12 04:42:31 点击:

      【摘要】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依靠网络,但是网络技术的滥用和道德的丧失,阻碍技术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伦理道德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隐私权被侵权导致的伦理问题分析,以便提高人们的网络隐私保护意识。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伦理问题体系
      一、网络隐私权基本概述
      在学术界,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其中李德成先生提出的"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人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是被人们广泛认可的。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享受着网络社会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对人们的隐私造成了威胁。网络隐私权是寄于网络基础上的一种对传统隐私权所提出的新概念。其主要特征如下:(1)主体具有双重性,网络隐私权对网络隐私主体既有人格性又具有无形的财产性;(2)客体的不断扩展及数字化,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在不断扩展导致信息不断增加。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又使得网络隐私逐渐以数字化形式出现;(3)内容复杂化及侵权手段的智能化和隐蔽性;(4)网络侵权行为后果影响严重。
      二、网络隐私被侵权引发的伦理问题
      比尔盖茨曾说过"数字技术的能力高、应用广,但它将引起新的关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的忧虑"。目前,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是对现有价值观的挑战
      价值观和价值观体系是决定人行为的心理基础,对人们行为起着指向性作用,决定着人的自我认识,影响着人们正确的追求方向。今天,网络侵权行为已对现有价值体系发起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布传播他人网络隐私;近年来,关于网络隐私的发布传播不断涌现,给当事人带来伤害,从"门"事件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人们最初使用网络的目的发生了变化,公然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导致价值观与其不相适应。我们不得不思考因网络导致的价值观迷失现象。二是收集、盗取他人网络隐私。网络的特点使得人们对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怠慢,从现实中自我保护隐私到以网络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载体中,这使得隐私很容易不知不觉的被盗窃。
      (二)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影响
      今天,网络已成为主要传播媒体,然而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出现,使的网络社会和谐发展受到影响的同时也对我们现实社会和谐发展造成了冲击,主要表现在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及伦理道德的丧失等方面。个人的隐私被曝光、信息被利用,使人们对网络的安全和诚信失去信心、缺乏信任,从而破坏了诚信体系的建立发展。网络隐私的出现加强了人们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但网络的虚拟性,又使人们对自我保护处于松懈的状态,给有目的的人以可乘之机;同时也因为人们抛开现实伦理道德的约束,满足个人私欲。这些都违背和影响了正常伦理道德的发展传播。
      (三)网络隐私侵权行是对网络权利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一直受到伦理道德及法律的保护。网络隐私权是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社会发展是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衍生品。所以网络隐私权被侵害必定也是人身权被侵害的表现形式。以"门"事件为例引发的网络风波不断被掀起,给当事人的精神和物质带来很大的损失和伤害,在利益面前,有些人向公众公开关于个人隐私的信息,造成了当事人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中的各种谴责、批评,他们却从中得利。也有目的性强的人靠出卖隐私换取经济利益和名气。
      三、建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规范体系
      (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权利人是网络隐私的拥有者,为提高网络权利人的自我防护意识,我们首先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当计算机中存有重要信息时,将此计算机与上网的计算机断开,避免被侵入导致信息的丢失给自己带来损失;传输重要文件时可以采取加密技术,这样可最大程度保护个人的信息。(2)完善电脑防护体系。在计算机中安装防火墙等防护软件,过滤危害信息的同时起到保护数据安全和网络空间不受非法侵入和攻击的作用。(3)网络世界中充满诱惑,我们遇到涉及自己隐私的信息时,都提高警惕。在没有网络隐私保护声明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使用真实信息。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从根源上杜绝不法分子的侵犯,给自己创造安全的网络空间。
      (二)建立健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我们应尽快以宪法为立法核心,民法保护重点,其他的法律法规保护为辅助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满足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
      1.我国目前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体系。首先,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其次,《民法通则》对名誉权相关问题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等,都有对隐私权的保护。最后,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都有对网络隐私及其他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及保护。
      2.立法方面。首先,需要完善隐私权在法律上的规范、任务,加强公民对隐私权的意识。其次,在民法中确立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并兼顾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要求,对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再次,制定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该法应在遵循信息自由流行和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并重、个人数据使用最小化与适当成本、法律规范与业界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最后,制定相关的特性法规,设立专门机构和部门来保护网络隐私权。同时也必须明确规定网络运行商在维护网络权利人在网络隐私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在收集、使用网络权利人个人资料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总之,对于网络隐私的挑战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的一个新的伦理难题,同时也当今现实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伦理课题。目前公众的隐私权保护意识还不强,我国在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也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只有加强对网络隐私权问题的研究,在整个社会范围内逐渐形成尊重隐私权的良好氛围,网络隐私权才会真正得到有效的维护。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1998年
      [2]郑洁.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
      [3]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探[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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