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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金融制度创新】金融创新主要包括金融制度创新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18 04:55:32 点击:

      【摘 要】本文对金融制度创新的含义做了详细的阐述,对我国现阶段金融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做了分析,并且给出了创新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制度创新 缺陷 制约因素  一 金融制度创新的含义
      通过采用新的技术和方法改变金融体系的要素搭配和组合从而提供新的金融业务就可认为是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 金融制度创新的原因
      第一,对利润的追求,即金融企业为获得潜在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它包括财富增长理论和货币促成理论。Greenbau和Haywood认为,经济的增长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促发了金融创新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Ross认为,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对金融创新的需求,金融创新有助于降低金融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Allen 和Gale认为,金融创新的出现是为了抵御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货币促成理论的代表性人物Friedman认为,“前所未有的国际货币体系的特征及其最初的影响,是促使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并形成要求放松金融市场管理压力的主因。”
      第二,企业经济环境中所受到的压力。金融企业为规避风险,逃避金融监管而进行金融创新。美国经济学家凯恩(E. J. kane)在1984年提出了规避管制理论。该理论考虑了金融市场创新的原因并能够解释因管制引发的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的条件是,金融行业受到相比其他行业更加严格的金融管制且金融机构能够合理或被默许规避政府的管制措施。
      三 现阶段我国金融制度的缺陷
      1.金融组织制度方面
      我国金融资产分布结构不合理,金融组织体系呈现出“间接金融过强、直接金融过弱”的垄断格局。我国金融结构中银行业比重过高(特别是国有控股银行),而保险、证券、租赁、信托等非银行业所占比重过低。
      2.金融市场制度方面
      第一,我国金融市场功能扭曲、市场发展深度不够。信用集中于国家,国有控股银行在资金配置中占主导地位,其与国有企业之间仍未完全摆脱“资金供给制”的状态。
      第二,市场结构失衡。尽管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存贷款市场、票据贴现和再贴现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体系,但是还没有建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现行外汇市场构架和运行规则与经济全球化不能完全适应。
      第三,金融市场主体不完善。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强化程度不够,货币政策始终未能真正摆脱对国家计划和经济增长的依附地位,在经济金融出现较大波动时,仍需借助于一定程度的刚性政策影响和行政干预。
      3.金融监管制度方面
      在面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飞速发展的环境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逐渐暴露出了许多弊端。监管体系方面。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造成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配合,监管的协调性不足,很大程度上使得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传递延误甚至扭曲,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监管内容方面,我国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不全面。监管偏重于合规性,忽视风险性。
      四 对于制度创新的建议
      1.规范金融创新的主体行为,健全银行信用的运行机制
      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我国的主要创新主体一直都是银行。只有先强调对银行风险控制的预警体系,防止因管理上的漏洞使银行信用活动“越轨”,才能进行制度创新。此外,对于金融机构借创新名义进行的虚假活动和搞投机式的泡沫经济交易要严格禁止。
      2.在放松对金融机构直接管制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控
      金融监管当局在放松直接管制的同时应强化以促进谨慎经营为目的的风险控制。通过给金融机构更加广泛的自主权,使得市场机构能够真正取得支配金融机构运行的基础机制地位。同时,金融监管要换一个新的角度切入金融业的运行,为金融业的市场机制高效运行提供保障,寻求保证银行业效率和稳定的最佳平衡点,从而达到对金融运行的新控制。
      3.扩大监管范围
      现代金融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存在一些监管法规涉及不到的地方。原先的法律条款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调整,要将以前监管法规没有涉及的地方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内。首先要将一些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型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其次,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4.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预防金融风险
      信息披露制度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是建立具有权威的中介金融评估机构并由其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程度进行有效地评估;二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规定银行必须定期向公众披露其经营状况。
      5.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已有了进展,应继续注重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6.加强金融立法,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为我国金融监管提供了若干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在金融立法上是相对落后的,有些金融法规条款过于粗糙,规定不够细致,操作性不强;金融法律、规章之间相互抵触的。整体而言金融规章层次太低,影响监管执法水平。所以,我国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立法进程,对一些过时和相互抵触的规章法律进行系统全面的修订,使金融监管工作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郭力.中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分析[J].重庆金融,2001(8)
      [2]康东、胡庆华.金融创新与中国金融经营体制的发展[J].南方金融,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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