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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对小商小贩结社维权的思考_小商小贩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3 04:39:01 点击: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日趋活跃,各种经济体“应运而生”。小商小贩是城市多样性的组成部分,为解决就业,方便人民群众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城市管理者对他们的态度应该更加宽容。但现实的情况是残酷的,小商小贩大多走着艰辛的谋生之路。他们需要忍受艰辛劳动与城市管理者粗暴管理的双重折磨。毫无疑问小商小贩是我国合法的公民,他们有劳动谋生的权利,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什么途径使他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小商小贩;社团;维权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126-02
      一、我国小商小贩当前的法律地位和生存现状
      毫无疑问小商小贩是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的小商小贩大约有着几千年的历史。《诗经-卫风-氓》中就有记载,“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用白话说就是:“小伙子拿着布来换丝。不是来买丝,而是来找我谈亲事”。从这句颇具喜剧色彩的古文我们可以看出,小商小贩由来已久,并且已经深深融入到我们老百姓日常生活当中去了。然而来到当今的社会,小商小贩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我国现阶段通常把小商小贩以个体工商户来对待[1],公民只有依法核准登记才属于个体工商户,否则国家不予认可。现实是城市中存在着大量没有营业执照的小商小贩,而且当地政府并没有严格取缔无照的商贩,而是允许小商小贩进行经营活动。这在事实上已经承认了无照经营小商小贩合法地位。再者说,成千上万计的商贩都去登记造册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法律与现实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管对商贩的粗暴执法,城管仿佛有了“尚方宝剑”。笔者认为,小商小贩的经营活动和我们普通公民进行以物换物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只是商贩的经营活动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和城市管理者在这些方面予以规制和管理就可以了。
      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城管对小商小贩粗暴执法的片段,小商小贩和城管仿佛成为不共戴天的仇人。小商贩们处处东躲西藏,忍受着身体与精神上双重折磨。生存环境不容乐观。当今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由于历史和环境的原因使一些人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为的只是生活得好一点。他们没有受到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一技之长”,小商贩这个“低门槛”的职业无疑为他们开辟了一条路。任何一个社会都要容忍“下层人生活”,因为社会并没有让他们得到“安全感”[2]。
      二、小商小贩结社维权的价值分析
      我们常常在媒体上看到某地方爆发“群体性”事件,企业职工罢工,出租车司机罢工。这些事件的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但从事实上确实促进了问题的快速解决。究其原因,“人多”是个不得不提的因素。因为“人多”使得政府,相关部门更加予以关注,不敢“草草了事”。这种现象是“病态”的,但却是客观存在的,表明在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的今天,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通过组建社团就很好地利用了“人多”这一点,而且还能避免“群体性”事件的盲目性,有利于社会稳定。小商小贩们通过结社,推举代表人来与相对方(往往是城管)进行交涉,甚至诉诸于诉讼。社团是个人的联合,个人做不了的事,社团或许能因其人力、智慧、财富、影响上的优势轻易实现[3]。我国的近邻印度(同样有着庞大的人口基数)就为我们作了结社维权的榜样。在印度举办英联邦运动会之际,印度政府为了城市形象,下令驱逐孟买等大城市一千万小商小贩,这些街头小贩都是些当地贫苦居民。在这个对于小商贩们似乎有着灭顶之灾的时刻,“印度全国街头小贩联合会”代表小贩向政府进行了诉讼。诉讼的结果是令人欣喜的。印度最高法院正式作出裁决:禁止政府基于各种行政决策,剥夺街头小贩诚实经营的权利。判决认为,不能因为路边摊贩贫穷,无组织,就让他们应享有的这些基本权利处于混乱状态,也不能用不断变化的行政规划来决定他们的基本权利。这个判决为我国小商小贩结社维权的道路带来了信心。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救济途径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指的是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小商小贩之所以选择街头贩卖这种行业正是因为自身“实力”的缺乏。由于小商小贩知识的(尤其是法律知识)匮乏和维权意识的淡薄,小商小贩在与城管的交涉中常常显得胆怯,不敢积极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当受到不公正待遇时,默默地接受往往是最后的选择。社团可以代表个人去跟城管部门进行交涉和协商。因为社团在“实力”上是有优势的,派去的代表对于法律和相关政策相当精通。在与城管部门的交涉中能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个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公力救济指的是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商小贩的诉讼往往牵涉到行政诉讼,就是常常讲到的“民告官”。小商小贩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面临着成本高,收益小的风险。仲裁费、诉讼费和律师费对于收入较低的小商小贩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小商小贩通过单个力量难以实现权利救济。社团却能给小商小贩们带来曙光。社团可以为小商小贩诉讼活动提供财力上和智力上的支持,或者以社团名义直接参与诉讼。社团因其人多财多,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在胜诉率上与个人相比有较大的提高。总的来说,社团在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上对个人的帮助都是切实可行的。社团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个“大家庭”。因为社团的组成人员大多有着相同的背景,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城市中的小商小贩大部分来自郊区、农村。他们背井离乡,他们也需要精神上的交流,需要朋友间的关爱。社团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强烈的认同感使得他们交流更加顺畅。俗话说“同行是冤家”,那是建立在缺乏沟通的情况下。沟通使得关系融洽,沟通也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短。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团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城市摊贩的和谐作出了贡献。
      有些小商小贩抢占道路随意摆摊,制假售假,食品卫生存在隐患。这些现象确实影响了城市的美观,也对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可能还会引发更加严重的后果。这也是有些城市想取缔小商小贩的原因。社团是个社会组织,也肩负着社会责任。作为小商小贩的社团可以对商贩们进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政策,认识到一些做法的违法性,使之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提高小商小贩的经营自律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样做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避免冲突,促进和谐。小商小贩是城市中的“边缘人”,受到城市排挤。小商小贩频频与“污染市容”、“扰民”等不良现象画等号,但小商小贩毕竟是城市中的一分子,为城市繁荣作出了贡献。社团是一个群体组织,也是这个群体的“城市标签”。作为小商小贩的社团有义务提升所代表群体的正面形象。社团加强对小商小贩的正面宣传,转变城市居民对小商小贩的歧视心理。总的来说,社团功能不仅仅在于维权,社团可以替代政府某些功能,为社会大众服务[4]。   三、对于组建小商小贩社团的几点建议
      我国规范社团法律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规定对于小商小贩组建社团制造很大的阻碍,主要表现在限制条件过多,政府干预过多。诚然现阶段的中国,对于社团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干预,否则可能会造成社会管理混乱。但是政府的干预与限制应该是有限度的。如果门槛过高或者登记制度过于复杂,则会对社团发展不利。《条例》对于小商小贩的结社的阻碍主要有三点:社会团体在成立之前需要挂靠单位,需要具有法人资格,需要核准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小商小贩对于这些阻碍几乎是难以逾越的,因为小商小贩在城市属于边缘群体,自身在城市的合法性都成问题,社团被主管单位所接纳则是难上加难。应对上述障碍,需要国家在制度上进行变革,政府需要转变观念,秉承服务型政府信念,放松对结社的限制。在立法上,要减少对社团组建的限制,免除一些不必要的条件。笔者认为,社团的组建与管理仅需要由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管,取消挂靠单位。这样才能为我国社团繁荣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各个阶层的结社维权消除后顾之忧。
      小商小贩社团是有其组织性的,社团经费是为了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营以及更好为其成员服务。既然是组织,组织成员必然要缴纳一些费用。考虑到小商小贩的职业背景与家庭环境,缴纳的费用不宜高,或者说是象征性的,由于城市小商贩的数量庞大,这笔资金也是十分可观的。如果社团成员不缴纳会费,则会造成成员的归属感不强,也丧失了社团的一些阶层属性。政府对于一些弱势的群体社团也需要予以资助,社团的存在分担了一些政府职能。某种意义上来说,社团属于政府的“一部分”。给予社团资助也比直接救济显得更有意义。作为小商小贩的社团,其成员毫无疑问要以城市中现存的小商小贩为主。社团是他们的第二个家,这是他们自己的社团,是他们维权的依靠。由于小商小贩自身的局限性,一些维权事务显然是大多数的小商小贩所不能胜任的,这就需要吸入社会成员。以笔者的构想,社会成员的吸入主要面向大学生和一些法律工作者。大学生有知识,有热情,也有社会责任感。参与社团事务有助于大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法律工作者则有经验,有能力,能够更好地为小商小贩维权。社会成员的吸入方式是邀请式或者是自愿加入式的,他们并不是真正加入社团而是帮助社团,是志愿者性质的。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越来越多的志愿者,想成为志愿者吗?何不从帮助弱势群体社团开始。
      四、结语
      在我国法治还不完善的今天,通过结社维权不乏为一条出路,尤其是对小商小贩这些弱势群体。
      参考文献:
      [1]喻容,张力.论我国小商小贩的合法化[J].法制与社会,2012,(2).
      [2]梁振民,冯维波,刘新智.坚持以人为本对我国城市多样性的反思[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3).
      [3]汪地彻.对农民工结社维权的思考[J].新疆社科论坛,2006,(5).
      [4]周金虎.论农民工结社权的实现[D].华中师范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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