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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以水资源冲突 水资源与巴以和谈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12 04:54:29 点击:

      摘 要:自2000年9月以来,巴以和谈一直停滞不前。从表面上看,巴以和平进程久拖不决的根本原因在于以色列政府不愿承认前任政府的谈判成果,不愿撤出被占领土。而以色列不愿撤出被占领土,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区的水资源有直接关系。
      关键词:水资源;巴勒斯坦;以色列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0-0034-02
      在中东特别是巴勒斯坦地区,水历来是政治和军事行为背后的主要因素之一。巴人和犹太人对水资源的争斗从未停止过。巴以水资源之争主要反映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区的供水上。
      一、以色列和巴勒斯坦水资源状况
      以色列和巴勒斯坦水资源十分匮乏,主要的水资源包括以约旦河水系为主的地表水及不太丰富的地下水。
      以色列境内地表径流少,干旱面积达60%以上,淡水资源十分缺乏。虽然约旦河常年有水,但其流量只相当于幼发拉底河的6%或尼罗河的2%。而且,以色列还得与约旦、叙利亚和黎巴嫩(还应包括巴勒斯坦)共同分享约旦河河水。以色列境内地下水水层深,含盐度高,利用代价非常高。因此,以色列可利用的淡水资源非常少,即使在目前,以色列可利用的淡水资源总量也仅约为16.5亿立方米(其中包括地下水9.5亿立方米,包括约旦河河水和太巴列湖湖水在内的地表水6亿立方米,以及河谷季节河水及溪流水0.6—1亿立方米)。按人口计算,以色列人均占有水资源量只有447立方米,远远低于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水危机临界线—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000立方米。尽管以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并且拥有了世界上一流的节水技术,使水资源利用率已提高到80%以上,但仍满足不了用水量日益增长的需求。
      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相对来说水资源比较丰富,主要包括地下水、约旦河河水以及雨季的涓涓溪流。约旦河西岸的地下水分属三个蓄水层:杰里科、伯利恒和希伯仑及其邻近地区的东部蓄水层;杰宁和纳布卢斯及临近地区的东北部蓄水层;图勒凯尔姆和拉马拉所处的西部蓄水层(亦称雅尔孔—塔尼内姆蓄水层)。此外,根据1955年《贝克—哈扎报告》,约旦河河水应用于灌溉约旦河两岸地区,因此,约旦河西岸还应分得一部分约旦河河水。一些巴勒斯坦学者认为,西岸每年分得的约旦河河水应为3.2亿立方米。而加沙地区基本上没有地表河流或涸河,而且地下水资源极其有限,每年再生水资源总量只有0.5亿立方米。目前,由于过度开采,地下水已出现了海水渗透现象,当地居民不得不部分依赖境外输水。
      虽然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区水资源相对来说比较丰富,但其每年再生水资源总量也仅有5.65—6.66亿立方米。由于这一地区农业生产主要依赖于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区的水资源,因此,从一开始犹太国家的建立和建设就与水资源争端紧密结合在一起[1]。
      二、巴以水资源之“争”
      以色列建国前,犹太移民就凭借其经济优势,大肆购买征用甚至掠夺巴勒斯坦人的土地,同时也与巴人展开了水资源的争夺。以色列建国初期,其疆界内唯一的水源是沿海地下含水带(在1947年的分界线内),每年大约只能提供3.5亿立方米的水源。以色列16.5万公顷的耕地中,可以灌溉的面积仅有3万公顷,其余80%的耕地只能靠天吃饭[2]。1948年战争期间,以色列不仅强占了联合国分治决议中属于巴勒斯坦的土地,而且还积极开发其控制下的地下水资源,将西岸60%的水抽去,占以色列全部供水能力的50%。到60年代中期,以色列的灌溉面积已从7.5万英亩增加到37.5万英亩,同一时期,旱地耕种也翻了一番,使用于农业的土地总面积达到100万英亩[3]。在1967年战争中后,以色列占领了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进而控制了这两个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和约旦河河谷水源(约旦河流域面积为1.83万平方公里,仅有3%位于1967年战争之前的以色列境内),开始大肆掠夺巴勒斯坦的水资源。
      在约旦河西岸的三个含水层中,西部和东北部两个含水层每年再生水资源约为475万立方米,以色列霸占了95.5%,而巴勒斯坦人只占有20万立方米(占4.5%)[4]。东部含水层每年再生水资源约为125万立方米,虽为巴人用水的主要来源,但也受到该地区犹太农业定居点的掠夺。此外,以色列每年还从约旦河抽取900万立方米的水进行灌溉。以色列前水利专员梅厄·本·梅厄在1977年接受采访时也不得不承认,“以色列厨房和农田用水的三分之一都来自西岸地区”。
      为了确保境内和被占领土上的犹太人用水上的绝对优势,以色列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
      1.剥夺巴勒斯坦人用水权
      1967年,以色列当局颁布了第92号军事命令,把水资源列为“战略物资”,严格限制巴勒斯坦人的用水量。约旦河西岸巴勒斯坦人原有的720口水井中的460口填或被添塞、抽干或被没收。以色列当局严格限制巴勒斯坦人打新井,而且井深不得超过100米。从1967年到1978年,只允许巴勒斯坦人打5口新井,而犹太定居者则在加沙地区挖了35—40口新井,在西岸地区至少挖了17口井(巴有关人士声称至少有25口),而且犹太人的水井通常有300—500米深。巴人修复旧井也要经过漫长的审批程序。此外,以当局还经常允许犹太定居者在巴人水井旁挖深井“釜底抽薪”。例如,在巴尔代拉——艾因拜伊达地区,以方所挖的一口深60.96米的水井使当地阿拉伯人的8口水井中的6口及所有的泉都干涸了[5]。以色列当局还采取各种措施严格限制巴勒斯坦人农业用水数量,致使巴勒斯坦人的灌溉面积仅占耕地面积的5%,而犹太人的灌溉面积已高达95%。
      2.水价种族歧视
      由于以色列控制了被占领土上90%的水资源,许多巴勒斯坦人被迫到犹太移民定居点买水。以当局在征收水费上实行种族歧视。犹太人人均生活用水的价格为每立方米0.33美元左右,农业用水为每立方米0.48美元,而且他们还可以享受高额的水费补贴;巴勒斯坦人的生活用水每立方米为1美元,农业用水为0.5美元。以色列人用水量5倍于巴勒斯坦人,但巴勒斯坦人每年人均支付的水费却是以色列人的15倍。   3.限制巴人水资源投资
      在水资源发展项目上,以政府采取双重标准。凡是绝对有益于犹太人的水资源发展项目,以政府都给予批准和支持。仅1983年以政府就对西岸水资源发展项目投资5.5万美元。然而,对于巴人的水资源发展项目,以色列却严加限制。如在约旦河西岸的杰里科,一个美国志愿组织愿意在用管道代替巴人的露天灌溉水渠项目上提供资金,但是,以色列严厉禁止这一计划。
      三、水资源与巴以和谈
      1992年,马德里中东和平进程开启。从一开始,其多边谈判就把水资源的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加以研究,并成立了美国主持下的水资源工作小组(WGWR),着手制定该地区长期用水问题的分配计划。1993年9月13日,巴以在华盛顿签订的《原则宣言》附件Ⅳ—《地区发展规划合作议定书》中,就把合作解决水资源分配问题列入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1994年巴以又签订了《权利与责任预备性移交协议》,以表示要把分配给巴勒斯坦人的水增加到2800万立方米。1995年,双方又签订了《以色列—约旦河西岸过渡协议》,其中附件Ⅲ第40条是目前解决巴以水资源问题的基本原则文件。以色列正式承认了巴勒斯坦人享有对西岸地区的水资源的权利,但又规定所有相关权利的性质以及权利的范围都需要在最终地位的协议中加以确定。因此,该协议并没有真正解决巴人用水问题。1996年,双方就这一问题继续进行交涉,达成了《临时协议》,其中包括:巴人有权使用西岸地下水(未提及约旦河);专门成立巴以联合委员会来管理水资源分配事务。但是,巴水资源专家舍里福·穆萨指出:这一临时协议清楚地表明,以方在水资源上仍保持着主管地位,如果以色列想惩罚巴人,只需切断管道即可。再加上以政府的变动以及形势政策变化等因素,巴以就水资源达成的协议很难落实。1997年以总理内塔尼亚胡在“最后解决秘密方案”中明确表示,以将完全控制西岸和加沙地区的水资源。2000年在《耶路撒冷邮报》上阐述了他的“和平的六条红线”,其中就包括继续控制西岸和加沙地区的水资源。
      随着中东和平进程的启动,巴以双方就水资源问题已达成某些协议,但是巴人的水资源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缓解,以色列目前仍然控制着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区80%的水资源。以政府始终坚持要控制西岸那些关系到水资源分配的“战略要地”,从而确保其对被占领土上水资源的控制。在和谈中,无论是“土地换和平”,还是“水换和平”都会导致以色列丧失目前所拥有的绝大部分水资源(仅放弃西岸,以每年就会损失大约5亿立方米的水资源)。因此,以色列政界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放弃西岸是不可取的,除非巴以双方在水资源方面达成远远有利于以色列的协议。水资源成为以色列迟迟不愿撤出被占领土的根本原因。与此同时,“阿拉伯人也开始意识到阿以对抗就是争夺水资源”,,开始自发地捍卫自己的生存之源—土地及土地上的水,并为之英勇奋斗,甚至不惜牺牲生命。
      四、结语
      在极度贫水的中东特别是巴勒斯坦地区,水向来被视为权力的象征,同生命和荣誉一样重要,该地区的居民和各个国家一直为水而争斗。在长期的冲突中,巴以双方都认识到:谁控制了该地区的水资源主权,谁就掌握了自己的生存权。对水资源的争夺加剧了巴以最后阶段谈判的复杂性,如果解决得好,则将会促进巴以和平进程取得实质性进展: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某种共识,水资源则将成为巴以和谈实现突破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主要障碍,甚至会成为巴以新一轮流血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
      参考文献:
      [1]Nabav.Morag.“Water Geopolitics And State Building :The Case Of Isreal ”, Middle East Studies,2001,(3):83.
      [2]张倩红.以色列水资源问题[J].西亚非洲,1998,(5).
      [3][英]诺亚·卢卡斯.以色列现代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26.
      [4]Jeffey D.Dillman:Water Rights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ies, Journal Of Palestine tudies,Autumn,1989.
      [5]朱和海.中东,为水而战[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2.
      (责任编辑:范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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