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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正义视阕中生态脆弱地区的法制保护】中国正义法制网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11 04:43:42 点击:

      [摘 要]在气候变化成为人类不可避免的环境威胁的大背景下,生态脆弱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作为最少受益者的当地居民承担了更多的环境风险,运用环境正义原则,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改善生态脆弱区居民在气候变化影响中的不利地位,实现对收益最少者的补偿,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关键词]环境正义;气候变化;生态脆弱地区
      [中图分类号]D91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4-0115-02
      1 环境正义的缘起与理论内涵
      环境正义是社会正义理论在环境领域的延伸,体现了人类社会亘古千年追求的法律价值之一。1990年美国国家环保局(EPA)设立了“环境公平工作组”,对环境正义的界定是,每一个人平等地享有环境权益;在环境的立法与实施方面,所有公民,不论其出生、性别、种族、收入、国籍和受教育程度,均应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我们知道,环境正义有许多的分类,广义上的“环境不正义”问题范围较广,包括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环境不正义、一国内部的城乡间环境不正义、一国内区域间环境不正义、一国内社会阶层间环境不正义。狭义上的“环境不正义”是指某国内部或地区之间环境不公平,本文采取狭义的阐释。我国目前环境正义运动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区间环境不公平”,从世界范围来看不仅是南北球发展不均衡的一个严峻的事实,而且是一个各国发展不均衡的严峻事实。过去,我们强调的是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差异的弥补,但是却忽视了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在生态利益方面存在不平等。环境正义不仅关系到地区之间的公平正义,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正义与公平。在愈演愈烈的环境危机目前,环境不正义的解决有利于避免引致更大的公共危机,特别是环境纠纷群体性事件。 2 气候变化对生态脆弱性地区及居民的影响
      2.1 生态脆弱地区脆弱性的体现
      环保部在2008年9月颁布了《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其中指出所谓“生态脆弱区”是指对生态环境变化抵抗力较弱的生态区域。我国幅员辽阔,生态脆弱区多数位于中部、西南部,多数位于农牧、林牧、农林等交错带。上述地区普遍具有环境恶化、经济基础薄弱、居民生活贫困和环境监管缺失的问题。生态脆弱地区的“脆弱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生态脆弱地区及居民在应对生态恶化方面,缺乏较强的适应能力。由于气候变化加剧了生态脆弱地区的情况,改变了生态脆弱地区居民传统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狩猎、捕鱼、砍柴等生产与生活方式被迫改变。
      第二,生态脆弱地区的“脆弱性”还表现在政府生态扶持政策上的不正义,从国家财政收入的分配来看,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在生态利益的分配上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中部、西部、南部地区及居民在生态利益回馈方面处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某些地区的先富牺牲了其他地区的环境。环境不公加重了社会不公。”
      2.2 气候变化对生态脆弱地区的消极影响
      IPCC在第四次综合报告中指出:“全球气候变暖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过去30 年的人为因素导致的气候变暖可能已在全球范围上对众多自然和生物系统产生影响。”因此,生态脆弱地区对气候变化不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以及自我修复能力,具体体现在:
      ①对生态脆弱地区的农业生产造成影响:产量波动可能增大、农业布局和结构可能发生改变、成本和投资可能需要增加。②造成生态脆弱地区的水资源匮乏。到2030年为止,我国七大流域的天然径流量将呈现整体上的减少趋势,使得我国原本就紧张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将进一步加剧。③气候变化会造成生态系统变化,将使得生物多样性减少,许多珍贵的生物资源丧失。
      2.3 生态脆弱区居民的最少受惠者地位
      应对气候变化,生态脆弱区的居民则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生态利益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处于“最少受惠者地位”(the least advantaged)。本来,生态脆弱区的居民生存、生活方式,受制于落后的地方经济、生态环境禀赋差,已经相较于普遍适宜人类居住地区的居民而言,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然而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他们遭受的直接生态导致了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会更加严重。例如贫瘠的地区、积雪山麓、沙漠地区、临海地区的居民,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狩猎、捕鱼、饮水等传统生活与生产方式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传统的经济利益获取遭受不同程度损失,导致生活质量下降,甚至有些地区居民沦为“生态难民”,被迫离开故土向适应生存的地区迁徙。
      3 生态脆弱地区及居民权益的法制保护
      3.1 在环境立法中贯彻倾斜保护原则
      生态脆弱区的居民作为处于不利地位的最少受惠者,我国环境立法应当遵循倾斜保护原则,彰显对于生态脆弱区发展及居民权益的保护。具体在环境立法中,对脆弱地区的立法适用倾斜保护原则,对生态脆弱地区及其居民,给予其更多的立法呵护,可以改善最少受惠者的不利地位。在财政支持方面,建立生态受益地区与受损区之间的横向财政支付制度,对于生态不公平引发的状况给予适当的生态补偿。尽快制定《生态脆弱区环境恢复治理条例》,编制适宜不同生态脆弱区资源开发生态恢复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夯实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存续保育与生态难民的安置工作。
      3.2 完善我国现有的生态补偿机制
      要对生态脆弱地区及居民进行“补偿”,然而我国现阶段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重大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缺乏对居民的生态补偿立法规定。目前一些关于生态补偿方面的法律,但多数停留在对生态环境的补偿和恢复,诸如森林、草原、流域和矿产资源等,缺乏对当地居民由于生态环境恶化遭致的损失的生态补偿。例如,西部草原防止过度放牧减少牲畜数量是当务之急,必然牺牲部分牧民的利益。因此,国家应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给牧民一定的补偿,提高他们生态保护的积极性。②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缺乏可操作性。目前的许多机制停留在政策层面上,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③需要通过适当的财政制度安排建立和完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以维护社会公平,激励贫困地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区域性生态暇务的有效供给。
      3.3 加强生态安全预警与执法监管体系
      气候变化是一个突发性很强的环境危机事件,所以在环境执法方面,要做到防患于未然。首先,全面构建全国生态脆弱区生态安全预警体系。对生态脆弱地区进行科学监测和合理评估,建立生态脆弱地区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并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定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提供生态脆弱地区生态安全预警服务,为国家全局环境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其次,强化资源开发监管执法力度,防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生态脆弱地区往往是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因此有必要加强资源开发监管和严格执法,全面开展脆弱区生态环境监查工作,对超采、过牧、乱垦、滥挖等自然资源的破坏性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
      参考文献:
      [1]潘岳.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N].中国经济时报,2004-10-28.
      [2]李锋.论和谐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地位——以罗尔斯《正义论》中“最少受惠者”为视角[J].绥化学院学报,2008(1).
      [3]朱丽,穆随心.“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研究[J].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2).
      [4]郑雪梅,韩旭.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财政思考[J].地方财政研究,2006(10).
      [基金项目]《环境正义与中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研究》(10YJC710020)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马存利(1975—),男,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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