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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宪政:辛亥革命的制度论与文化论之辩*]张千帆辛亥革命与中国宪政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05 04:43:10 点击:

      摘 要:辛亥革命是中国宪政史上的转捩点,它瓦解了传统的帝国,却没能顺利完成新的民族国家建构;它组建了共和政体,却没有带来共和与民主。与其说是传统文化阻碍了宪政的生长,不如说是迷信西方模式所造成的苦果。革命派和立宪派的争论,背后实际上隐喻着制度论与文化论的分野;在是否应当学习西方的问题上,它们既相通又冲突。只有将制度论的理性建构与文化论的经验累积有机统一起来,才能达致宪政的坦途。
      关键词:宪政;辛亥革命;清末立宪;制度论;文化论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4-0025-08
      一、引 言
      中国宪政之路肇始于清末,起伏跌宕,迁延至今。辛亥革命堪称这一历史进程的转捩点。时隔百年,辛亥革命的功过是非早已消散于历史的云烟,但它留给后人的思考却始终萦绕不去。尤其对于宪法学人而言,无论如何都无法回避这段历史。辛亥革命的命运,也就是近代中国的宪政命运,其中既有耀眼的光环,也有黯淡的结局。至于辛亥革命后建立的亚洲第一共和国,为何在“皇帝倒了”、“辫子剪了”之后,迟迟未能踏上宪政的正途,已经成为宪法学上的一桩公案,并因此形成了经济论、文化论、制度论、历史论和环境论等各家言说。尽管理解宪政的角度绝不止这些,且每种解读终不免有偏颇之处,但从单一向度来看,它们都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较强的说服力。
      所谓经济论,就是把经济因素看作是决定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这种观点通常被视为唯物史观的经济论。经济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从经济论出发解释宪政,会得出这样的逻辑: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它们的性质和服务对象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的特性及其要求,必然会在宪法中得到反映。宪法同客观的经济利益关系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联系,宪法必须反映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宪法应当确立对公民经济权利的保护原则,并且宪法中所确立的经济权利,应当从保障特定的经济利益角度去考虑。宪法的经济根源是内在的、本源的。①根据美国学者比尔德的观点,宪法条文旨在保护某一阶级的利益,或是保障某一阶层、集团的财产利益免受另一集团的侵犯。结合马克思主义论者的观点,那么这一阶级显然是指统治阶级。
      与经济论这种从经济基础入手解释宪政的路向不同,制度论和文化论则把着眼点放置于上层建筑,历史论和环境论最终又会回到文化论的立场上来。制度论者倾向于从制度的角度解释历史,认为社会的演进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制度推进的,因此,宪政建设也应当从构建完善的宪政体制入手。文化论者则认为,一个民族的传统、历史、民族习性、精神特质等文化因素,都在影响着这个民族的历史走向,这个民族随后所能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最终还是取决于该民族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当然,无论是制度论还是文化论,都会受到来自经济论者的批评,认为他们脱离经济基础空谈上层建筑,只能是空中楼阁,但同时也不否定上层建筑的反作用。
      笔者无意介入上述哲学上的争论,仅仅尝试从宪政的某种解释路径出发,就辛亥革命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加以探析。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功能便在于解释,解释可以是单向度的,也可以是多向度的。在这里,我们暂且搁置经济论不提,单就制度论和文化论而言,二者分别指向了上层建筑的不同侧面,其间存在着冲突与暗合,将二者放置在一起考量,必有诸多值得玩味之处。经过推敲之后不难发现,无论文化论和制度论之间的争辩多么针锋相对,但是一个基本的立场却是相同的,即他们都在自觉不自觉地把西方宪政当成范本,进而探求一种能够移植西方范本的路径,而忽略了在西方之外发现宪政的可能。
      二、宪政的两种解释路向
      如前所言,文化论和制度论都试图从上层建筑的角度解释宪政,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路向。其中,文化论者将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传统以及生存环境看作是历史发展的主导性因素,其又可以分为两个路向:环境和历史。对于环境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他被认为是“第一个系统地论述了历史时期中存在的人与地理环境的关系”的思想家(《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文版“希罗多德”条)。在他的著作中,地理提供了舞台场景和自然背景,只有和它联系在一起,历史事实才具有意义。②启蒙时期的思想家或多或少受到环境论的影响,如博丹、伏尔泰、孟德斯鸠、黑格尔、托克维尔等人,其中尤以孟德斯鸠和黑格尔最为典型。孟德斯鸠认为,由于世界各地的气候不同,导致各民族性格和心态的不同,并进而形成了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③黑格尔在论及中国、印度、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等民族的法律精神时,认为是地理环境造就了不同的民族性格,进而导致法律制度的区别,④民族性格还影响到他们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以及自然法的态度。就其所处的时代而言,环境论有着不可忽视的进步意义。正如张雁深先生所指出的:“在神学把法律和政制当作是上帝的恩赐的时代……即使这种说法有缺点,我们也不能不承认这种探求所具有的重要时代意义,不能不承认它是对神学迷信的有力抗议,更不能不承认它是人类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摆脱神学的迷信走向科学的一个进步。”⑤
      与环境论不同,历史论首先承认了人类社会历史现象的客观性及其因果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一切历史过程的确定性和必然性的肯定。⑥历史论的观点受到了英美法传统中进化论理性主义哲学的深刻影响,该理论认为人类的一切智识都出自经验,所谓的真理,都是试验性的、变动不羁的,而且经常处在验证之中。于是,“英国普通法一直是按照从判例到判例逐步成长的传统发展的”。⑦在解释宪政问题时,环境论同历史论并没有根本的区别,二者构成了文化论的主体,它们都认为宪政的发展演变,是由特定民族的特定地理、历史境遇,也就是由特定民族的特定时空条件所决定的,由此产生了关于演进型法治的理论。在具有此种倾向的论者看来,宪政就是一个国家实践宪政精神的政治活动,是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与伦理道德观念在政治生活中的综合反映。所以,西方的历史文化传统造就了西方民主宪政制度得以生成并发育成熟的社会基础。王人博教授在尝试从文化的角度解释中国近代宪政命运时,认为作为现代文明法律标志物的宪法,从根本上讲是脱胎于西方文化母体的,“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它体现着西方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蕴涵着他们对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对诸如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价值的体认,也包含着人们对宪政本身的感知、了悟、信念和忠诚”。⑧   因此,处于西方文化圈之外的国家若要移植或模仿西方的宪政模式,必然要面对异质文明与本土文化间的抵牾与冲突。也正因如此,在我国实施宪政民主,必然首先面临艰难的“造因工程”,即所要做的工作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更在于扎实有效地培育宪政赖以生长的社会土壤和文化基因。
      制度论者的解释路向与文化论者有着明显的不同,在他们看来,良好的制度设计是通往良好的政治秩序的必由之路,只要有了完善的制度建构,其他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而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出路,最终也要依赖健全的政治制度。的确,对于宪政建设而言,制度构建确实能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民主政体下,人民可以自由、有效地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由于人民手中握有选票,政府官员受到了来自选民的监督与控制。因此,政府必须关注民权、民情和民意。相反,在非民主政体之下,政府权力没有政治危机意识,政府权力的掌控和行使既没有选举的压力,也没有政治市场的竞争,政府成为拥有一切权力却又豁免一切责任的超然之物,并由此滋生出权力的失范、滥用、腐败等种种政治异化现象。所以,不同的制度安排自然会衍生出不同的政治逻辑。
      正如进化理性和文化论是一体之两面,建构理性和制度论在本质上也是互为表里的。建构理性主义者热衷于通过事先的理性设计,追求完美无缺、运行良好的理想制度之实现。根据建构理性主义者的观点,社会变革的成败、民主制度的成熟与否,均取决于制度设计的理性程度。而民主国家的宪政实践也证实了公民的参与度与民主发达程度并非直接相关,决定性的因素仍是制度设计。⑨虽说后发民主国家存在种种政治乱象,但并不能据此否定这些国家的民主成就。而即便是有着悠久民主传统的西方国家,也无法逃脱“黑金政治”的魔咒,以及过低的参选率的窘境(公民的参与意识也是文化的具体表现)。比如说美国,几乎是工业化民主社会中投票率最低的国家,但是被称为“睡着的狗”的美国民众,随时可以被美国的宪政机制唤醒,并时刻准备着参与到民主政治之中。⑩这种潜在的机制形成了对民选官员的现实约束,使他们不能为所欲为。
      通过上述理路解释辛亥革命同样是有效的:在对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宪政命运进行反思时,文化论强调宪政所赖以生长的社会土壤,认为中国宪政遭遇挫败的原因,在于传统对宪政的抗拒,在于革命者对宪政真谛的误解,在于民众的愚暗;制度论则认为,是由于革命派未能于革命后整合出一套合格的政治制度,导致革命果实为旧官僚所窃取,且对于僭主的专横缺乏制度的制约。在清末民初之际,文化论和制度论的这种分歧不仅存在于学理上,更存在于政治实践之中,甚至形成了水火之势,并具体表现在立宪派与革命派的论争与行动之中。
      受到建构理性的驱动,早期的革命党人一直强调不破不立,并致力于构建一套全新的制度,以此来实现救亡图存的理想。他们还提出了建立共和国的具体方案,并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兴中会章程》)为宗旨,其中“合众政府”就是以美国为模板的民主共和政府。同盟会这一全国性的民主革命组织,亦效仿西方民主国家三权分立的形式,分设执行、评议、司法三部。而在武昌起义后,一些省份的军政府根据三民主义的精神,参照欧美各国宪法,制定了本省的宪法性文件,即各省约法,其中最先制定的是湖北军政府的《中华民国鄂州约法》,虽然它是地方性的,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采用三权分立原则、正式规定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的宪法性文件。后来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即以此约法为依据;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也是在这部约法的基础上拟定的。
      在革命派倡言共和之时,维新派人士却发生了令人匪夷所思的转向,他们从变法维新的旗手“倒戈”成为保守复古的立宪派,已不复早年疾呼“变亦变,不变亦变”(梁启超:《论不变法之害》)时的激情,而是苦恼于“一行变甲、当先变乙,及思变乙、又宜变丙”的“胶葛纷纶”(严复:《上今上皇帝万言书》)之中,并体认到一种失去传统的危机,甚至说道:“回观孔孟之道,真量同天地,泽被寰区”(严复:《与熊纯如书》)。维新派的“倒戈”以及对革命的怀疑,引发了立宪派与革命派之间激烈的论战,论战的焦点是选择稳健还是激进、改良还是革命、本土还是西化。这些分歧并未随着辛亥革命的炮火而消解,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并促成了文化论和制度论、进化理性和建构理性的分野,且楚河汉界、轮廓鲜明。然而,当我们对文化论和制度论的分歧、对革命派和立宪派的论争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时就会发现,这两种路向的基本立场却是惊人的一致,分歧只不过是一种表象罢了。
      三、文化论与制度论的冲突与暗合
      近代以来,作为对人治、专制的否定,制度论受到中国思想家和革命者的青睐,甚至形成了制度决定论的思维定式。然而,在文化论者看来,制度论在肯定异质文化中某一制度的功能时,往往忽视了该制度的效能得以实现的支持性条件,在关注制度的“效能”与选择该制度的“必要性”之间的关联的同时,忽视了制度得以建立的文化基础和社会背景。B11制度论受到建构理性的驱动,试图通过制度革命来实现社会进步,但这一进步的代价极其惨重,且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推演至辛亥革命,则认为革命非但无法达到共和之理想,而且其本身就是取乱之道(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文集》第2卷),进而认为辛亥革命打乱了正在有序进行的立宪尝试,结果是“选票和法治隐退,枪杆子决是非,天下从此多事”。B12哥伦比亚大学教授N佩弗也对此评论道:“1911年在中国建立起美国共和政体的仿制品,真是荒唐可笑……那一种共和政体是一个大失败,因为它在中国的历史、传统、政治经历、制度、天性、信仰观念或习惯中是毫无根据的。它是外国的、空洞的,是附加在中国之上的。它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快就被除去。它不代表政治思想,只是政治思想的一幅漫画,一幅粗糙的、幼稚的、小学生的漫画……这种共和政体悲惨地结束了,即悲惨地失败了。然而,失败的并不是共和政体……而是一代人。”B13
      然而,我们并不能因为近代中国宪政的悲凉命运就简单否定制度论的价值和意义。事实上,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出制度改变文化、制度先行于文化的成功范例。韩国和不少后发民主国家或地区便是制度先行于文化的例证,其民主实践和经验充分说明了制度的功能。新加坡通过集选区制度有效地克服了广泛存在于西方国家的种族冲突问题,而强制投票制度提高了公民的民主素质和公民精神。B14说到底是制度的完善成就了民主,至少不能说没有文化的土壤就没有宪政的根苗。所以,制度论即便不是完美无缺的,也是有相当解释力的。甚至在很多时候,不是传统决定了制度,而是制度在改造传统。民国初年强制剪辫子,凯末尔禁止人们戴“菲兹”(土耳其的一种传统礼帽),新加坡推行集选区制度和强制性投票,都引来了诸多的争议,然而他们确实改造了传统,推进了民主。如果我们反对这种“强迫”民主,只怕也难以接受卢梭的“强迫”自由吧!   文化论者也会进一步反驳,认为由于缺乏民主传统的积淀,一些后发民主国家和地区在匆匆进行了民主转型之后,其后遗症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被看作是美国“制度拷贝”的菲律宾的“东亚最悠久的民主”,最终却没有逃脱马科斯的独裁以及长久的纷争与动荡。B15混乱、失序、非理性等因素渗入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生活过程,黑金政治、表演政治甚至流血政治比比皆是,使得选举不再是民主的过程,而成为权力角逐的战场,“钱”、“拳”、“演”交相辉映;人民也不再是主人,而成为民主的观众或看客。
      文化论者还认为,早期积极倡导民主共和的政治精英并不谙民主共和为何物、不谙宪政真谛为何物,只是想当然地以为这是救世的不二法门。不过在制度论者看来,这种说法同样是缺乏依据的,至少显得有些牵强。比如章伯钧先生曾在《中华论坛》发刊词中写道:“
      思想与政见是人人不必尽同的,亦事实上所不能尽同的。如强人以相同,或胁之以相同,只是徒劳而已。在不同之中,何以相安?何以共处?则惟有尊重民主之精神,确立民主的作风,尊重异己,接受批评,取人之长,去吾之短,这是择善而从,不必攻乎异端,如能如此,斯能安矣,斯能处矣。”
      很显然,这段话已经切入民主的正题,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也不过是这些观点的另一种话语表达方式而已。梁启超更是从伸张民权、限制君权的角度阐发了宪政的精神。他说:“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权。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梁启超《立宪法议》)尽管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在不断转变,但追寻中国的宪政之路几乎是他毕其一生的不懈努力。
      笔者在此并不打算证明文化论与制度论谁更优越,而是试图通过二者的冲突与竞合探讨一个存在于其背后的问题:无论制度论还是文化论,都不否认自己的目标是要构建一套理想的制度,然而对中国来说,到底什么样的制度才是理想的,以及构建这一制度的途径又是什么?回到立宪派与革命派的那场论争,无论两派有多少分歧,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面对民族危机,怀着对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深切关怀,他们都在有目的地寻找某种能够用来救亡的工具,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不自觉地把西方的富强同其政治制度联系起来,认为西方的强大富足是以西方的宪政为基础的,这是他们对西方制度所持的最为牢固的信念。B16他们追求宪政的目的十分明确,救亡图存、保国保种,因而可以看作是在内忧外患的巨大压力之下的一种本能行为。在这种工具主义理性驱动之下,他们最关心的是宪政与富强之间的关联,而非宪政本身。B17至于西方式宪政是否适合中国,他们所看到的宪政是否是一种理想的制度,都似乎并不重要了,这为后来宪政的挫败过早地埋下了伏笔。也就是说,在中国遭遇挫败的可能不是宪政本身,而是具体的宪政制度,更进一步说乃是西方式的宪政制度。
      因此,虽然文化论和制度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宪政加以解释,同时也都向对方提出了非难,但二者并非真的势若冰炭。制度论者试图通过大刀阔斧的改革,构建起民主宪政的大厦,而这一建筑的蓝图是西方式的,他们甚至不惜将西方式的三权分立、民主共和等政治架构统统搬来。当然,不排除在这一过程中会存在某些改进,如“五权宪法”的提出,但这些仅仅体现在形式上,并未触动相关制度的本质。文化论者同样没有否定宪政文明的普世价值,只是把这种文明看作是生长于西方文化土壤之上的植株。但是当这种文明成果舶来中国之后,却发生了严重的水土不服,深厚的文化积淀、久远的历史传统,并不欢迎这一造访者。于是在面对传统文化时,文化论者表现出颇为纠结的心态:一方面是对传统的难以割舍,同时又不愿意看到自己的民族变成人类学家的标本。文化论者是认同宪政文明的,不过没有制度论者那种毕其功于一役的豪情,而是希望给二者提供磨合的时间,以达致某种程度的调谐。由此可见,制度论和文化论在对待西方宪政文明的态度上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构建这种制度的步骤与缓急。由此出发,基于文化论的进化理性和基于制度论的建构理性,是殊途同归的两种路径选择。
      说到底,文化论只是被拉长了的制度论,但我们不能反过来说制度论是压缩了的文化论,最直接的理由是,当世之人所处的只是历史轨迹上的一点,其任务只能是建构。更关键的是,将历史的功过是非都归咎于文化,未免有推卸责任之嫌。文化本身就是一个很宽泛的范畴,有时可以将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成果都纳入文化的范畴,如经济的、科技的、心理的、制度的、文学的、历史的等等,于是导致泛文化论,文化无所不能,也就成为一切挫败的替罪羊,甚至可能成为一种拒绝制度变革的托词。同时,既然文化本身是一种历史积淀,那么仅仅通过“造因”的途径,实难改变一个民族的传统,而最终能够实现这一目的的恐怕还是建构。
      四、制度建构中的“制度”之失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辛亥革命时期,中国宪政建设所遭遇的挫败,其根源不仅仅在于传统文化的抗拒,制度上的缺陷同样是问题的症结所在。辛亥革命以“排满兴汉”为目标,其最初要解决的乃是“族权”问题,却又绕不过“国权”和“民权”。B18与立宪派主张仿效英国、日本不同,革命派受美、法影响尤甚,其建构理性的倾向也更明显;革命派看到了法国革命的魅力,看到了美国宪政的实效,但是并没有能够以此为契机建立起一套真正适合中国的政治制度。
      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立宪改革是必要的,来自民间的推动力量也是必要的,而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同样是不可或缺的。革命派误以为存在于民主与富强之间的联系在中国也会必然发生,却忽视了国家统一这一前提。然而面对列强环伺,要想争取民族独立,必须有一个能够进行大规模社会动员的政治力量。清政府倒台势所必然,问题是革命派没有能够继之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结果导致整个国家的分崩离析、地方割据。革命后不久,一些有识之士便认识到,把联邦制推向极端是不恰当的,因为联邦制会分散民国政府的力量,对于一个正在遭受列强大肆掠夺的新生国家,从根本上来讲,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力才是可取之道。B19然而,如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所说:辛亥革命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它以推翻中央政府实行各省独立为目标,但它并没有采取直接摧毁中央政府的形式来促成省的独立,而是使中央政府脱离于它管制的各个省,本来各个省已经在事实上实现了高度自治。辛亥革命不把“推翻中央政府,自己取而代之”作为革命的目标,而是要使清朝这个统一的政府在事实上瓦解掉,是以“解体”为目标的革命。B20费正清也指出,“革命的第一个行动就是破坏中央的权力,采用的形式就是内部分权。”同时,由于辛亥革命是通过各省独立的形式完成的,各省政府在自己辖区内的财政权和人事任免权都相当广泛,B21这样,虽然革命之后组建了南京国民政府,但这是一个孱弱的政权,并没有能力统合已经崩坏的大帝国,也无法完成构建统一民族国家的历史使命。   反观多数早发民主国家,要么是先有统一后有民主,要么是民主和统一同步进行,而革命派却走上相反的道路,试图在一个被解构的帝国构建民主宪政,显然立足不稳。加上经年战祸,走马灯似的政权更迭,使得国人对安宁有着更多的期许。在清帝退位的当天,张君劢便写信给梁启超说,虽然革命党人新设计的政治制度不是他们所要的,但帝国正处于瓦解的边缘,再变来变去国家将无法承受。B22或许也正因如此,在“二次革命”时期,革命派几成孤家寡人。相比较而言,立宪派则一方面主张学习西方,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一方面又不肯颠仆全局,以致陷入军阀割据;更重要的是,他们既未否定宪政民主可以救中国,同时还悟出了西式民主不能救中国的道理,并且立宪派还对民主共和制度本身的缺陷提出了批评。在《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一文中,梁启超便指出西方民主共和的种种弊端,认为卢梭的“国民总意”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都是“万万不能实现”的。而革命派剥离了民主宪政的一切外部条件,草率地引进西方式的制度模式,且又未能妥善安排,或许是这一时期宪政遭遇挫败的症结所在。
      从宪政建设的路径选择来看,辛亥革命同样有诸多值得回味之处。宪政有其自身的独特内涵,如民主、法治、人权以及宽容、妥协、多元等等要素。宪政本身是摒弃暴力的,它希冀通过自身特有的利益衡量机制,促使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与妥协成为一种经常、普遍而现实的政治过程。这一机制使得通过极端的暴力手段争夺话语权的方式被摒弃,摧枯拉朽式的暴力革命虽可在顷刻间涤荡一切污泥浊水,但也可能埋下更深刻的社会风险和隐患。
      康有为在《法国革命史论》一文中警示世人:“革命之举,必假借于暴民乱人之力,天下岂有与暴人乱民共事而能完成者乎?终亦必不过举身国家而同毙耳。”梁启超则通过考察中国农民造反的历史,对“排满革命主义”更感无限恐惧,他认为,革命必赖于大多数人,“而吾见夫所欲用之以起革命之多数下等社会,其血管内皆含黄巾之遗传性也”。B23梁启超总结当时国人四大缺点,“一爱国心之薄弱”,“一独立心之柔脆”,“一公共心之缺乏”,“一自制力之欠阙”(《饮冰室合集》之《文集》第24卷)。职是之故,中国之急不是推倒当时的政府而行共和之制,而是改造国民自身。当他们认定在中国只有“部民”资格而无“国民”资格时,革命非但无法达到共和之理想,而且其本身就是取乱之道。因为惯乎生活在专制制度下的民众,一旦失去君主,头上便无超然权威,心理将失去平衡,各种矛盾也将无从调适,必成动乱。因为民情决定政治走向,动乱中必会出现一种“非常之豪杰”借军队的力量以“动乱”为口实把国家权力聚集于自己一身,并以宪法、选举、议会作为粉饰的招牌。梁启超称这种政体为“人民选举终身大总统之共和政体”,是“共和专制政体”,“最后之结果必变为最可恶的君主专制政体”(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文集》第2卷)。史实证明,立宪派的担心后来不幸应验了,就在辛亥革命之后不久,近代中国便陷入政治上最为黑暗混乱的时期。结果,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却没有结束专制;建立了民国,却没有带来共和;提出了五权宪法,却没有筑起成熟的民主政体。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革命的功绩,如果没有来自革命派的推动,清末新政以及后来的共和政体都将无从谈起。回过头来看清末改革,正如有学者所说,清末十年新政,开启了中国宪政之门。B24自1901年后,清政府加快了激进的改良步骤,B251901年变法“上谕”的颁布,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1906年9月1日颁布“预备仿行立宪上谕”,谕称“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第562卷)。1907年,清政府下令筹开资政院和咨议局,以为立宪之基础。1908年宣布立宪的预备时间为九年,并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由是可见,清政府的渐进改革已经按部就班的开展了起来,然而辛亥革命却使之发生了转向,从此以后,改良主义在中国失去了市场,激进的建构理性开始主导社会的演进方向。
      清廷之所以要实施新政,乃是数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多数后发国家来说,国际压力、自上而下的推动,以及来自民间社会的力量,都是推进其民主转型的动力。当时的清政府至少面临这几重挑战:(1)甲午海战、八国联军侵华以及1904年发生的日俄战争,都深深刺痛了清政府的神经。尤其是日俄战争以俄国的战败而终,使清政府不得不接受“世之论者,咸以专制与立宪分两国之胜负”(林觉民:《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一说。(2)清廷的分裂已经相当明显,统治集团内部分化为保守派和立宪派两大派别,满汉之间的离心力也日益增强。像袁世凯、张之洞、周馥等实权在握的朝廷大员和地方诸侯,也联衔奏请实行立宪政体,更不啻于火上浇油。(3)甲午战后,清廷已经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面对巨额赔款,清廷责令各省和海关分担,致使各省不堪重负,加深了地方同中央的矛盾。而自1895年冬起,各地纷纷选练新军,军费激增,清廷则要各省就地筹款。B26这一则加剧了地方财政困难,同时又使新军同地方财政发生关联,为后来的地方割据埋下了隐患。后来的厘税改革,虽可增加中央的收入,却使“各省封疆大吏骤失厘金巨款”,B27虽然改革没能持续,但是中央与各省的矛盾已经比较突出。于是在革命派祭起的民主共和旗号下,地方诸侯成了埋葬清王朝的又一支重要力量。(4)当时中国的民间力量已经不再温和,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发起的遍地开花式的起义,使清政府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统治危机,被迫对自己统治的合法性进行修复,B28因此,他们虽然镇压了维新人士,却又不得不亲自捧起维新派留下的衣钵,把那些曾被其视为洪水猛兽的东西当成救命稻草。
      很显然,清政府对于改革并非心甘情愿,来自清廷内部的离心力、新军的倒戈、地方大员的改头换面,以及革命派风起云涌的起义等,都加速了清廷的崩塌;如果没有这些内外的压力,很难想象清廷会做出如此让步,而其中来自革命派的压力则是推动清末新政的一支最强劲的催化剂。由此可见,面对历史传统的强大惯性以及固守传统的保守势力,建构理性有其不可否定的特殊意义。   而在辛亥革命后,伴随着袁世凯不断加快的集权步伐,新统治集团内部以及袁世凯同革命派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由于革命党人与袁世凯之间没有信任与合作的基础,革命派在不得不将政权拱手让人之时,仍然绞尽脑汁要控制实权,以防止专制独裁的发生。于是,仓促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所规定的总统制改成了责任内阁制,议会权力得到极度加强,例如,议会有权罢免总统、总理和各部的总长,但总统却没有解散议会的权力,总统成为虚位的国家元首。第一次国会选举,国民党取得重大胜利,但多数议员缺乏管理经验并过于强调党派利益,由此造成了宪政实施过程中行政与议会的严重掣肘和摩擦。这种制度设计上的偏颇使得拥兵自重的袁世凯和民国总统袁世凯发生了人格上的分裂,新任总统日后的独裁邪念也就愈发强烈。宋教仁被暗杀,不仅是当时一种丑陋的政治生态,同时也是民主共和遭受的一次重大挫折。然而,在这一关键时刻,国民党不顾社会各界的理性诉求和悬殊的力量对比,舍弃正常的法治途径,而是以暴制暴式的再次发动“二次革命”,从而“开启了在民主共和的基本框架建立后,继续用武力解决政治纷争的先例”,尽管当时国民党多数领袖反对这一孤注一掷的行动。形成这一局面的制度根源在于:民主共和制度建立后,革命党未能及时完成从革命组织向民主政党转变的历史任务,多数人的意志不被尊重。“这一变革过程包括政党本身的运作和领导方式的变革,完成政党本身的民主化”。“对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最有利的是把各种势力都拉进民主、法治的制度轨道”。B29说到底,革命的目标是自由、民主、宪政,而不是革命本身,也只有将这些宪政的理想与信念作为具体的制度设计与现实运作的价值取向与思想指导,革命才能取得真正成功,宪政理念也才会产生巨大的辐射力与影响力,并对社会的变革与维新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从一种文明的整体观念看,宪政的价值与原则无疑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这是全人类共同的政治文化遗产。但是,从历史的维度看,宪政的概念是开放的、发展的体系,人类文明史上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宪政模式,承载和实现宪政价值理念的规则、机制更是具有色彩鲜明的个性特征。因此,正如宪政本身尊重歧见与差别一样,宪政模式的多样性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将某种制度模式塑造为“标杆”的做法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偏执与激情。事实上,在寻求更优的宪政实现机制方面,人类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探索,任何一种宪政模式都不可能是历史的终结;只有将宪政的普遍性价值和原则与本国的具体国情、历史传统、文化特质相结合,才能展现出自己旺盛的生命力和优越性。然而革命派恰恰忽视了这一前提,把西方的模式视为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却不料过于浪漫的革命理想遭遇了现实的困顿。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制度论的理性建构都无法绕过文化论的经验逻辑,而文化论的宏大叙事也终归需要转化为制度上的合理安排;只有将二者有机统合起来,才能达致宪政的坦途。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ism: A Discussion on System Determinism and Culture Determinism of XIN-HAI Revolution
      MIAO Lian-ying; WU Li-ning
      Abstract: The 1911 revolution is a historic turning point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ism, which disintegrated the empire but failed to build a new nation state. A republican regime was set up by revolution though republic and democracy were not brought about accordingly. It would be a failure of blind faith on the western model rather than the traditional cultural impediment to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ism. The debate between revolutionaries and constitutionalists is actually a metaphor of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ystem determinism and culture determinism. They interact as well as conflict with each other with regard to whether to learn from the west. Thus, the rational structure of system determinism and the experience of culture determinism should be integrated 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Key words:constitutionalism; XIN-HAI Revolution; constitutionalization in late Qing Dynasty; system determinism; culture determinism
      ① 参见钱弘道:《从经济决定论到公共选择理论》,载《制度经济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② [美]普雷斯顿?詹姆斯:《地理学思想史》,李旭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5—26页。
      ③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0—271、326—327页。   ④ [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第2部分第1篇,第3部分第1篇),王造时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⑤ 张雁深:《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载前引③孟德斯鸠书。
      ⑥ 张曙光:《从历史决定论到历史选择论: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再认识》,载《学术月刊》1995年第4期。
      ⑦ [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110页。
      ⑧ 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⑨ 苗连营、吴礼宁:《从公民参与看东亚民主转型》,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4期。
      ⑩ [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学》,林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B11 文勇:《制度决定论的贫困:对近代中国立宪政治失败的原因分析》,载《浙江学刊》1999年第6期。
      B12 袁伟时:《中国宪政:曲折而凄惨的开篇》,载《经济观察报》2007年3月5日。
      B13 转引自许知远:《醒来:110年的中国变革》,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B14 曾子越:《新加坡是优质民主——专访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教授》,载《南风窗》2011年第11期。
      B15 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95页。
      B16 参见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B17 前引⑧,第30页。
      B18 参见丁学良:《辛亥革命的历史任务》,载《南风窗》2011年第2期。
      B19 [美]费正清、费维恺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页。
      B20 [日]沟口雄三:《重新思考辛亥革命的历史定位》,载《台湾社会研究季刊》第67期(2007年9月号)。
      B21 前引B19,第154页。
      B22 转引自前引B19,第159页。
      B23 梁启超:《中国历史上革命之研究》,转引自王人博:《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B24 前引B12。
      B25 [美]费正清:《东西文明:传统与变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40页。
      B26 彭雨新:《辛亥革命前夕清王朝财政的崩溃》,载《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中华书局1983年版。
      B27 林美莉:《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5年版,第30页。
      B28 徐爽:《〈钦定宪法大纲〉与清王朝的命运》,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B29 袁伟时:《回望百年共和路——答〈南方周末〉记者笑蜀》,载《南方周末》20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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