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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基因技术的利与弊 论我国转基因技术的法律规制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19 04:43:55 点击:

      摘 要:本文从我国转基因技术法律规制建立的现实要求出发,进而指出我国目前设立相关立法,通过分析得出目前我国转基因技术法律存在缺乏综合性的专门立法、监管制度覆盖面不全、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协调制度等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转基因技术;法律规制;立法
      转基因技术产业已逐渐成为21世纪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通过转基因技术对生物遗传信息的转移,使新的转基因生物不断成为新的品系、新的品种,以及其加工后的新食品、新农药、新物种等等,其生产和贸易也在全世界不断扩大。但是,最近几年来作为转基因技术核心内容——转基因重组技术以及转基因生物或产品,由于其安全性的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因此,在扩大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的同时,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其安全性问题进行规制。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通过对其研究,希望可以为我国的转基因立法提供一定帮助。
      一、转基因技术法律规制建立的现实要求
      科技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关键和核心,不仅是智者之见,为历史所证明,而且是现实的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的现代化事业在科技发展和进步的带动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综合国力也明显增加,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现代化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毫无疑问,这是一条客观真理。在当今时代,风起云涌的世界科技革命也为中国现代化提供核心的科学革命在能源、材料、信息、生物技术等领域引发了一次又一次的技术革命,科技的发展和应用使得人类社会从20世纪末开始出现知识经济的端倪。但是,中国科技发展及科技产业化水平与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发明专利数量较少,工业化尚未完成,信息化起步较晚,生态化有待加强。
      抓住新时期科技发展的机遇、提升我国科技现代化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转基因技术作为一项新兴科技在我国兴起,这是提升我国科技现代化水平的机遇,然而一项新生的且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技术却遇到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其潜在的危害,如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全球化进程中,我国面临着日益复杂得国际环境和许多新的问题。确保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顺利前进,相关法律规制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为我国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只有在这种安全的环境下我国才能更好的抓住科技带来的发展机遇,提升我国科技现代化水平。
      二、我国对转基因技术的相关立法
      我国对转基因技术方面的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最早的是生物技术立法《基因工程安全性管理办法》,于1993年12月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该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基因工程,如工业生产,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等等。实际上,该办法制定后,由于发生效力仅局限在以实验室为主的范围内,因此最后没有得到执行。
      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旨在规范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和管理。对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登记和安全评价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做了规定,并且对转基因实验研究,中间试验和商品化生产权限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还考虑到外国研制的转基因产品在我国进行中间试验或者商品生产化,必须持有本国的工作证书。该办法相对于《基因工程安全性管理办法》可操作性较强,对于促进我国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1998年经国务院同意,科学技术部和卫生部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该办法规定发现和持有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必须实行申报制度。它适用于所有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买卖,规定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
      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对转基因的核心法规。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学和技术,环保,健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检验检疫的相关部门,负责研究,协调重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问题。为研究和测试,生产和加工业务,进口和出口,监督和检查,处罚作出了详细规定。此外,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的程序,应当由国家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颁布,“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和检疫管理办法”和财政部颁布2006年农业的入口和出口的转基因农产品和加工管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三、我国转基因技术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相关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从上面相关立法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转基因技术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综合性的专门立法。目前我国有关转基因技术的立法涉及范围较广,没有专门的部门来管理,因此各个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除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外,其他的管理规范都是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如原国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卫生部等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分别制定和实施的行政规章,这些都是缺乏专门的综合管理法律。由于没有专门的立法,现有的规则和制度较为凌乱,难以为相关部门有效地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一些关键管理领域没有建立规章制度,且缺乏必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这些都可能导致来自不同部门的政策,各自为政,也容易导致法律制度的确实和管理上的“真空”。
      2.监管制度覆盖面不全。第一,管理手段和措施不够充分。现有的转基因技术立法建立了以安全评价和标识等制度为核心的监督管理体系,但在其他一些方面,如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等方面的制度严重不足甚至缺失。第二,我国在转基因技术调控机制这块较为单一,公众参与程度较低,因为很多涉及民众的问题,不能及时的反馈给相关部门。第三,调整环节与范围不够完整。现有转基因技术立法调整的重点领域在农业,该领域的转基因技术覆盖研究,开发,释放,生产,加工,进口等多个方面,内容相对丰富。但是随着我国生物技术和产业的迅速发展,医药,农林等领域的转基因技术问题日益明显,而这方面我国的立法相对比较薄弱,一些还停留在研究讨论阶段。   3.缺乏有效的监督协调机制。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除了在中央的监管下,其它都是由各相关部门分别进行的,而中央不可能对下面的所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同时下面部门具有制定符合相关行政规章的能力,这导致了地方部门总体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协调机制。在转基因技术研究方面,地方很多科研单位的科研室达不到相应的转基因技术的安全保障条件,甚至不具备从事转基因技术研究的基本条件;但是在转基因农产品的商品化方面,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不少单位不惜违反转基因经营许可证制度,非法从事相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相关完善的建议
      1.应加强综合性相关安全立法。相比较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我国在转基因技术法律规制上才刚刚起步,完善立法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任何一项科技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不但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也可以造成生态失衡,甚至巨大的灾难。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综合性法律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监管可以做到很好的规定,让各个部门统一立法思想,使其制定相关规定时,能够达成目标一致,相互协调,使转基因技术法律进一步体系化,全面、系统地规制从转基因生物实验到商品化的全过程,将现代化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2.建立生物安全防治的相关制度。生物安全问题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转基因技术的出现让生物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它除了适用一些其它共同制度外,还应建立一些新的制度以适应其特殊性,如建立生物引进风险评价制度、生物转基因技术风险制度等等。
      3.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协调制度。转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迫切要求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从宏观上来看,我国转基因技术管理体制应该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以中央政府部门为主的行政部门。第二部分为地方行政部门。第三部分为以企业和非营利机构为主的组织。应根据转基因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建成以非营利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自我监督为核心,中央和各地方行政部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为了防范转基因技术及其产物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产生负面效应,我国应该建立针对转基因技术研发,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产业化发展的审批制度,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的主体事先依法获得主管机构的批准,持有并遵守相应的许可证,这是主管机构对转基因技术及其产物进行有效干预的基本工具。
      四、结论
      总的来看,我国现行转基因技术立法及其实施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难以确保“积极研究,科学评价,审慎应用,加强管理,协调发展”这一复杂政策的有机协调和有效实施。而健全和完善法律层次的转基因技术立法的基本立场应该是既大力发展转基因技术和产业,又保护经济、生态、健康和安全不受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威胁,在转基因技术研发、商业化应用以及神态环境与保护公众健康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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