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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网络证券交易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涉外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态包括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3 04:53:04 点击:

      【摘 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网络证券交易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概念、新形式的权益纠纷,比如当发生跨境纠纷时都会面临管辖权纠纷的问题。而这样的纠纷在传统证券法律规范中找不到恰当的反映,亦不能找到适用的法律。但任何法律适用机关,如法院、仲裁机关等不能以法律有无规定而回避对权益纠纷的处理。
      【关键词】网络证券交易;管辖权;冲突;解决
      一、网络证券交易对传统管辖权确立原则的冲击及国际间的立法讨论
      (一)、网络证券交易对传统管辖权确立原则的冲击
      网络证券交易本身无边界可言,因为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这为传统的地域管辖权规则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惑,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外,各国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如住所、居所、财产所在地、诉讼原因发生地等,都有很强的地域性。以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为例,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一般对合同争议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的法院一般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但在网络交易中,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及侵权行为地是不容易的。近几年来,己有不少网络纠纷案件已打破国家的界限,引起国际当事人的纷争,成为各国瞩目的焦点。如美国乔治亚科技大学为其在法国的Loraine分校,在网络上建立网站(http://www.gtl.georgiatech-metz.fr)介绍该分校课程等英文信息。两个保护法文团体控告其违反法国1994年的一项法律(Toulon Law )。根据该法律,凡在法国境内提供商品或服务者,所有广告必须以法文制成。而该校在法国建立的网站却只有英文,因此违反该法的规定 ①。此案引起国际间的关注,法国巴黎法院(the Tribunal de Policed Paris)以程序上的理由,即驳回了本案起诉。这是有关美国的网站在法国引起诉讼的一例,虽然法国法院未做出实体判决,但也反映出网络纠纷会引起国际管辖权的纷争。
      由此可见,传统证券交易以地域管辖为基础的管辖权观念己出现无法有效应付网络证券带来的挑战。
      (二)、国际间有关管辖权的立法讨论
      为了解决网络证券交易纠纷中管辖权的冲突,促进网络证券交易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些较有组织性及较大影响的国际组织制定了多边国际公约协助解决管辖权的冲突,有较大影响力的公约有《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和《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同时在1999年和2000年举行的海牙国际私法讨论会上,各国的与会代表也对网络证券交易纠纷中的管辖权冲突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但各国代表对网络电子合同的履行地认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等问题存在严重的分歧,因此对网络证券交易中的管辖权的确立没有打成共识,因此会议没有得出任何结论性意见。
      二、美国及我国的管辖法律探析
      (一)、对美国网络交易纠纷管辖权的研究
      美国是最早有电子商务的国家,亦是最早有网络纠纷管辖权的问题出现的地方。因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传统管辖权的理论未必能派用,所以在处理网络纠纷管辖权时除了要考虑当前国际发展趋势所导致管辖问题之解决方式外,在惯例基础上仍以自律或自治之协议来约定管辖权之归属。美国在网络纠纷管辖权的原则是来自CompuServe, Inc. Vs. Patterson ②,的案例。审理该案的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被告与俄亥俄州的接触虽然是通过国际互联网发生的,但这种由下载人、买卖合同、电子邮件和传统邮件组成的电子联系( electronic link )与传统联系的区别仅在于传送媒介的不同而已,被告与法院地发生联系的事实是一样的。
      (二)、对我国网络交易纠纷管辖权的研究
      现时我国仍未有关网络交易纠纷管辖权的专门立法,而主要是引用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为基础和主要内容作为解决有关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它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形成了我国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诉讼一般由被告在我国领域内住所地法院管辖;对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驻所地法院管辖 ③。涉外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④。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⑤。这就意味着如果国际社会对网络纠纷订立任何国际条约而我国政府又予以承认参加的话,涉外诉讼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述这些规定与各国审理涉外案件程序上的规定大体类同,外国法院在参考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规定也应当参照这些规定,而不会以我国国内诉讼管辖规定作为对等的法律适用规定。即使外国法院不当管辖和审判涉及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网站为被告的案件,我国法院对该判决仍旧可以不予承认和执行。因此,不会发生外国法院大批受理被告为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案件。
      三、解决网络证券交易管辖权冲突问题的意见
      (一)、对确定网络证券交易管辖权的新基础的探讨
      首先是域名或网址能否作为新的管辖基础问题。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它在网络空间中位置是可以确定的,因为它的变更要通过服务商提供来进行,需要一定的程序,所以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它是可以确定的。网址在网络空间中的地位类似于居所在物理空间中的地位。网址和人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的,网址拥有人有权通过网址收发信息,也有权允许别人利用自己的网址收发信息。住处、网址和拥有人之间的关系也具有相对稳定性,是可以查明的。所以,网址基本满足关于稳定性的要求网络证券商的网页位置基本上满足了相对稳定性及关联的要求,可以有机会成为确定网络证券交易管辖权的新基础。一般来说,网络证券商的网页所在的国家对其该拥有管辖权。
      其次是网络服务供货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位置能否作为新的管辖基础的问题。它的位置作为标准来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网络服务供货商在网络空间的地位显然举足轻重。互联网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它机器的服务器,所以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也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管理互联网。但每个互联网用户要服从他的网络服务供货商的规则,网络服务供货商与网络投资者之间是以协议的方式来协调统一各自的规则,而用户与网络服务供货商联系外在地表现为网址。网络服务供货商扮演的这种服务者、组织者以及管理者的角色,使其成为与网络纠纷案件具有最密切关联的因素。
      (二)、解决网络证券交易纠纷管辖权的意见
      最能确切解决网络证券管辖权问题的方法是签订有关的国际条约,这是所有先进及发展中国家共同期待的合作方式。但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因过急而产生的国际公约可能错漏不出,而令某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受损得不偿失。
      注释:
      ①参见Reuter,Freeh Court Weights Limits of English on Internet,Jan.5,1997,http://www.enn.eoTECH/9701/05/批nchintemet.reu的ndeX.htmlo转引自冯震宇著:《网络法基本问题研究(一)》,第50页。
      ②89 F 3d 1257 (6th Cir 1996)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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