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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林权体制改革_林权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22 04:45:46 点击:

      摘要 论述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同时结合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 林权体制改革;意义;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2-0230-01
      1 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责任制的丰富和完善,是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是农村生产责任制在林地上的延伸,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林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林改有效消除长期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及调动其他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二是改善了林农生活。林改增强了林业吸引力及林农的致富信心[1];三是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通过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减少了山林纠纷的发生;四是促进民主管理。林权制度改革是增强林业竞争力的支撑和手段,通过把林木、林地、森林等林业资源资产化,通过市场化运作,把资金等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真正成为了山林的主人,通过投入经营而促进林业的快速发展,增加林业的市场竞争力,是确保林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和保障。通过林改,加速提高林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林产品供给,从而减少对生态林的破坏,保护了公益林,实现其可持续发展[2]。通过改革建立和创新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调整和创新政策,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营体制,提高林业质量和林地的生产力,实现森林资源的期数增长,生态功能期数增强,林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林农收入的期数增加,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2 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符合集体、群众利益的要求,但集体林由于转制运行的质量认识和把握的程度不同,加之为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正常运转所需资金,个别村对集体林拍卖力度大,导致村集体林留存较少,一部分村集体资产流失。个别乡镇的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一部分还没完成,个别村对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走入误区,总想把集体林拍卖,尤其是对人工林经营管理体制,公开面向社会拍卖是唯一途径。从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和后果看,群众没充分认识到改革所带来的弊端和损失。个别村天然林和人工林留存所剩无几,改制后农民在林业方面的生产资料存在空白,危及农民生存和发展空间。
      3 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导致损失的原因
      (1)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对农民来说是一种新生事物,群众对此认识不足。对林改兴趣不浓,没有把林业体制改革作为一个新增长点,土地和林业对农民缺一不可。加之林业经营体制公开拍卖宣传、广告范围面窄,力度不够,导致价格不稳。一旦程序有问题,就会导致资产流失。
      (2)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林业指标很难分配到群众手里,要想得到指标需要一定的成本,即林业采伐的纯收入,也是集体林业的一种纯资产。木材经营者在核算采伐成本之时,把林业指标的成本作为重要因素来看待。因此,成为影响林业天然林及人工林拍卖价格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集体经济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3]。
      (3)如果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办法不妥,分配给农民的集体林因难以经营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资产流失。
      4 加强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1)对本村社员拍卖,价格不能完全当场兑现,要留有一部分到采伐完后兑现,这样农民能够承受,不至于外流导致集体受损失。否则农民承受不了,势必要外卖,导致资产流失。至于采伐兑现量,根据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林龄、林质,兑现的价格也不同,调整好利益分配形式。
      (2)林业指标受市场经济影响较大。从发展的角度看,林业指标的分配形式必然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必然分配科学合理[4]。只要农民把天然林和人工林管理好,林业指标就会分配到手。因此,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把当前得到指标的成本作为拍卖集体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利益看待,这样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拍卖价格和利益都能有所增加。在天然林和人工林拍卖之前,村委会承诺指标由集体负责,不需要农民和木材经营者承担,如果近几年村委会无法获取指标,而由个人获取,则所需的成本由村委会承担,从利益分析的角度看,集体不受损失。
      (3)如果集体林进行拍卖,应该首先面向当地农民,假再经村委会大会讨论,按程序决定是否面向社会公开拍卖。
      (4)从现在和长远看,村集体经营组织运转严重缺乏资金,导致一些公用的各种支出和各项事业建设所需资金无法兑现。因此,在拍卖集体林时,最好将村集体经营的林木也作为股份,以分成的形式在采伐时兑现,具体分成根据价格、长远利益和利益分析而定。
      (5)结合农村实际,由村集体管理,并负责地块经营,可以获取村集体利益最大化和满足村公益事业需要。
      5 参考文献
      [1] 李凤辉.华安县湖林乡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与措施[J].福建林业科技,2005,32(4):221-224.
      [2] 徐济德,许传德,黄东,等.福建林权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J].绿色中国:理论版,2005(12M):12-16.
      [3] 李娅,姜春前,严成,等.南方集体林区林权改革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5):1488-1493.
      [4] 李然,严立冬.我国林权改革制度窥见[J].当代经济,2005(2):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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