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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8-23 22:10:02 点击:

      内容摘要: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条款的犯罪主观故意必须符合妨害公务罪普通规定的要求,即须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犯罪主观故意。妨害公务罪存在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利用威胁方法和一般暴力形式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不属于暴力袭警,只有同时符合暴力和袭击概念的行为才能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暴力袭击的对象应为人民警察的人身,正在执行公务是指执行职务的整个过程,包括职务的实际执行过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直至职务执行完毕。辅警、协勤等人员不能成为暴力袭警的对象。
      关键词:犯罪故意 妨害公务 暴力袭警
      [基本案情]一对夫妇在机场候机时,孩子走失,孩子母亲孙某看到正在巡逻执勤的民警齐某要求其关闭候机楼大门,并调取监控录像,执勤民警没有听从其要求,建议其先通过广播找人,孙某没有理会独自离开继续寻找孩子,当执勤民警齐某赶到广播室时发现孩子父亲并已经开始广播,遂准备与其一同乘执勤车寻找孩子,正巧机场其他工作人员将孩子带回。执勤民警齐某乘执勤车将父子送回孙某身边后便继续巡逻执勤,此时孙某认为执勤民警齐某没有听从其要求并帮其寻找孩子,上前与齐某争吵进而打骂,导致齐某颈部被手指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犯罪主观故意问题,一方观点认为暴力袭警条款从属于妨害公务罪,是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条款,当然需要具备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必须要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主观故意,本案明显没有犯罪主观故意;另一方观点认为暴力袭警条款是妨害公务罪的特别条款,从条款的表述上可见并不需要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故意,是行为犯,只要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就构成妨害公务罪且从重处罚。二是暴力袭击认定问题,一方观点认为暴力袭警条款应和一般妨害公务罪一样,在界定“暴力袭击”的时候,应当与人民群众因对执法行为不理解而实施的轻微肢体冲突有所区分,正确把握暴力程度,本案嫌疑人暴力程度不构成犯罪;另一方观点认为暴力袭警条款是对警察执法权威的特殊保护,只要动手打了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就构成犯罪,本案中抽打民警的行为明显,且本案已经构成了轻微伤,应该属于暴力袭击。
      一、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一)故意内容的界定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主观故意问题本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小的问题,但是随着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条款的出台,在一些情况下却成为导致罪与非罪的关健问题。暴力袭警条款出台前,根据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很容易得出妨害公务罪须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犯罪主观故意的结论,但如果仅根据暴力袭警条款的表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只要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就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从重处罚,犯罪主观故意可能仅被理解为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人身伤害的故意,而不问是否有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故意。这时就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即暴力袭警条款到底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所谓注意规定是指刑法对某一罪名已作出普通规定的情况下,对其中某些情形,为了避免忽略或做到罚当其罪,提醒司法人员注意的规定,注意规定必须符合基本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不会导致原本不符合普通规定的行为也按普通规定论处,有的从重处罚条款就属于注意规定的一种情形,而所谓法律拟制也可称特别规定则是对普通规定的突破,其是对普通规定的修正和补充,对于不同于普通规定的情形,由于其侵害的法益相同或相似而适用相同的刑罚,并为了避免重复评价而在同一法条中予以规定。[1]通过对暴力袭警条款表述中的关键字进行分析,笔者发现不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还是“人民警察”、“从重处罚”都没有突破妨害公务罪的基本规定,都是基本规定中的特殊情况,更符合注意规定的特征,那么是否存在《刑法修正案(九)》只对该款的犯罪主观故意进行了法律拟制的可能呢?为了排除此种可能,我们有必要对暴力袭警条款的立法初衷作进一步探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据此,建议在《刑法》第277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从报告的表述中可见暴力袭警条款的立法初衷完全符合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的立法目的,并没有改变犯罪构成的意图。同时笔者通过研究刑法中属于从重处罚规定的法律拟制如《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第301条,发现这类法律拟制或是用了“以某罪论”的表述,或是设立了独立罪名,而暴力袭警条款既未表述为“以妨害公务罪论”也并未设立独立罪名“袭警罪”,可见暴力袭警条款应是注意规定,因此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观故意必须符合妨害公务罪普通规定的要求,即须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犯罪主观故意,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理解为还具有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人身伤害的故意,正是具备了这些特殊条件,因此为了罚当其罪从重处罚。
      (二)间接故意的认定
      理论上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那么妨害公务罪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的主观形态呢?有人持否定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阻碍公务执行,因此是明显的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间接故意问题。但笔者持肯定的观点,笔者认为除了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为条件,如《刑法》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故意犯罪一般都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态,不宜轻易解释为目的犯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因为对于犯罪结果的产生不论是直接故意的希望还是间接故意的放任都是对特定法益的侵犯,都导致了法定的危害结果,主观都有过错只是主观恶性大小不同而已,这也是间接故意理论存在的法理依据。就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袭警行为来说,即使行为人没有妨碍公务的目的,而是处于其他犯罪目的或非犯罪目的,但明知会造成阻碍公务执行的危害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也应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但可以考虑主观恶性大小酌情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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