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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经济分析:农民怎么治理乡村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7 04:42:34 点击:

      摘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诞生,改变了农业资源的分配格局,在使农户增收的同时增强了农民对合作组织的信任与认同,进一步提高了其规模化与组织化程度;在改善农户生活水平的同时也改变了他们的消费观念与生活方式。正是由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特有的功能和张力,与市场竞争、农产品特性、农户个体生产的弱势特点及内在的经济利益相契合,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一致性,使其逐渐成为乡村社会的经济中心;它对乡村经济的深度影响无疑会成为参与乡村治理的逻辑起点。只有正确处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社会政治经济的关系,才能实现两者的共同发展和齐头并进。
      关键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治理;经济参与;经济效能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2—0074—04
      乡村经济,是乡村治理目标体系中的首要内容,它是乡村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民的基本实践活动。作为乡村经济的新兴主体,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产生的农民自组织,其参与乡村治理的逻辑起点源于经济,其发展也必将对乡村社会政治经济产生广泛影响。因此,现阶段考察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经济的绩效影响是一个必然选择。由于衡量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经济的指标繁多,我们谨选取“乡村农业资源支配情况”、“农户增收状况”、“农户家庭消费水平”几个基本观测点进行分析。这些指标既是乡村社会经济活动的中心内容,也是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同时,这些指标基本可以显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经济影响的力度和效果,也能够评价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和发展水平。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在发展历史、规模大小、行业性质、组织化程度和运行机制上有所差异,对乡村经济的作用力也有所不同,但其作用的方式和路径基本相似。
      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农业资源的支配情况
      乡村社会以农业生产为主,农业资源是农民的生产条件和载体,是他们赖以生产和生活的保证,也是乡村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农业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林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以及农机农具、基础设施、农业资金、技术与人才等生产要素。离开这些资源要素,农业生产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任何形态的经济组织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农业资源的产权所属、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都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产态度、经营方式、生产收入和效率以及乡村社会的繁荣与稳定。譬如作为农业生产基础的土地,其土质、面积与位置等会直接影响农民的收入,又如城郊附近的农村土地资源,由于其潜在的征用功能和巨大的经济补偿价值,自然成为村组织和村民博弈的对象。
      就权属关系的历史来看,我国农业资源经历了从私有制到公有制的嬗变。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及近代,农业资源主要以私有制为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对土地等农业资源实行了公有制,在农业资源的使用和经营方式上,采取过人民公社集体统一经营以及改革开放后“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支配和运用方式。在当前“双层经营”的体制下,农业资源中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村组织是农业主要资源的所有者。当然,有时农业资源也由乡和村共同支配进行利益分割。比如,农村宅基地和土地征用的利益分配虽然是村集体资源,但乡镇政府同样可以支配和分割。在乡村农业资源中,农业基础设施、农机农具、农业技术与资金等资源的所有权基本在单个农户手中,进行分散支配使用。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诞生正改变着乡村农业资源的分配格局,逐渐成为资源的实际所有者和使用者。尽管在一些没有成立合作组织或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资源的控制不占优势,但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或有合作组织的地区,其具备了对农业生产资源的实际控制力,而且从合作组织发展的趋势来看,这种控制力也在不断加强。比如,在农业种养大户或龙头企业牵头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其本身就占有较多的农业资源,加上由其带动的农户所拥有的资源,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资源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更为庞大,因而在乡村社会逐渐具有绝对优势。反观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在国家关于土地承包期30年和土地有偿流转的政策背景下,村组织对农业资源的所有者身份只具有法律概念上的意义,缺乏实际控制力。即便是在集体经济性质的企业,也只是参与市场的平等竞争,并无任何特权。因此,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然成为许多地方资源的主要控制者和使用者。比如,河南省新野县津绿林果专业合作社所在的津湾村,全村共有690户农民(其中合作社社员有168户),有2710人口,3284亩耕地(不含滩涂地),人均1.2亩,在分别抽取的50户社员与非社员家庭的对比中,社员家庭拥有的耕地为户均8亩,而非社员家庭是户均5亩。
      因此,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越大,控制的生产资源越多,其农业技术水平与竞争力也就越强,对乡村治理的作用也就越大,经济发展、合作组织规模、经济效益对乡村治理的影响呈现出一个正相关的关系链。
      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农户收入是农户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性的收入,这是农户生产的目标以及制约农户生产投入、生活消费的条件和因素。农户收入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政策、经济社会环境、农户投入能力以及国际环境等。从实践来看,农户的生产项目选择、农业资源条件、农业投入能力、产品市场销售能力等是影响和制约农户收入最为基本的因素。因此,创造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市场环境、构建市场体系、培育农民自有的流通组织,都直接影响农民的收入。在市场竞争中诞生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身具有增收益贫的功能,它的出现与市场经济下农户的生产行为和目的相契合,改变了农户以往单打独斗的个体生产方式,它对入社社员和带动农户在产品生产、技术服务、人才培训、资金借贷等环节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服务;同时,在扩大农产品销售、提高质量、打造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保持农户生产收入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通过以上环节的缔结,既克服了农户个体生产的市场盲目性,又节约了农业生产和交易成本,因而使农业生产效率得到跃升。因此,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存在密切的函数关系,即农户享有的支持和服务越多,获益也越多,对合作组织的信任和依存度越来越高,加入者自然更多,从而不断推进合作组织的规模化和功能化,形成一个良性的函数关系。   调查发现,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主要有两点:一是加入组织的成员和带动农户的收入总体呈逐年增加,其增加额和增加幅度均高于普通农户;二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差异性也制约农户收入。这是因地区、行业、规模以及合作程度的不同,使合作组织对市场应对能力存在差别,则其间收益也存在差别,反映在个体农户身上就是收入的不同。总体来看,加入合作组织的成员其收入高于一般农户,所以越来越多的农户对合作组织充满愿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的发展正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例如,截止2009年底,湖北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0428个,总数13.18万人,其中省、市、县、乡四级合作社示范社分别达到510、800和2000个。社员人均纯收入比非社员高出30%以上,其中25%的合作社社员人均纯收入比非社员高出50%以上。浙江省农业厅课题组对占本省十分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样调查显示,社员人均年纯收入普遍高于当地从事同类产业的农民。在样本合作社中,社员人均年纯收入平均为1.81万元,有43.39%的社员人均年纯收入为1万—5万元,超过5万元的有4.09%。49.03%的社员人均年纯收入高出当地从事同类产业农民平均数的15%—60%,高于当地平均数1倍以上的也有13.64%。辽宁省葫芦岛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辟农民增收新路,社员收入比全市农民人均多2900元。四川省到2009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21052个,成员达322万户,带动农户1075万户。目前,四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达1268个。各地在实践中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增强了农户增收能力。成都黑金果业妇女合作社通过实行最低保护价实现增收,同时实行二次返利,合作社成立以来,累计二次返利近100万元。2009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户均纯收入为1.74万元,户均增收2200元,增收额比一般农户高96%。从全国各地来看,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收入普遍高于一般农户。
      资料来源:笔者对相关农业网站的数据整理。根据对河南、湖北两省四县5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413个社员的抽样调查分析,得出加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后农户收入增加的相同结论。
      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之后其成员收入基本都增加了,收入“大幅增加”和“有一定增加”两项之和为97.7%,有力说明了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户增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同时也说明其发展前景光明。研究也表明,人社农户的增收是合作社经营成效的表现之一,也是广大农户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动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和组织化程度直接影响农户收入,收入的改善又强化了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信任度和认同感,加强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家庭消费水平的改变
      农户家庭消费水平是农户生产、收入、观念的直接反映和综合体现。农户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与收入直接相关。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农户的经济状况,也改变了他们的消费观念、生活方式,提高了其生活水平。
      反映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指标主要有消费观念、消费结构、消费质量等,其中消费结构是一个综合衡量指标。消费结构的内容和检测指标较多,为便于分析,我们以农户家庭日常消费状况为重点,因为,家庭日常消费是农户维持基本生活的必要支出,而且,家庭日常消费的结构与质量因收入不同而存在差异,譬如,相同的消费品在一些家庭属于必需品,在有些家庭则可能是奢侈品。因而,家庭日常消费状况是一个直观、利于比较的对象。
      以河南省汝州市钟楼办事处东大村为例,该村是个靠近县城比较富裕的村,有8个村民小组,750户,2912人,其中汝州市“汝发农机专业合作社”有社员200多户,我们随机择取50户社员家庭和50户非社员家庭,分别对其家庭日常消费月支出情况、日常消费支出结构、家庭住用支出等进行比较,结果显示,社员家庭的各类指标明显优于非社员家庭。
      (1)家庭日常消费月支出情况。月支出情况最能反映农户的收入和消费状况,上述100户家庭的调查数据显示,社员家庭的月支出普遍高于非社员家庭。例如,社员家庭月支出在500—1000元的只占4%,非社员家庭占34%;社员家庭月支出在1000—2000元的占62%,而非社员家庭仅为34%;家庭月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社员家庭占34%,而非社员家庭占20%。
      (2)家庭日常消费支出结构。家庭的日常消费支出结构包括食物、教育、文化、通讯、交通、水电费等,这些支出所占比重可以说明贫富程度和生活水平,从100户家庭比较来看,社员家庭和非社员家庭在消费支出结构上也存在显著差别。
      在食物支出的比重上,社员家庭占26.8%,非社员家庭占38.4%,这就决定了社员家庭在恩格尔系数上总体低于非社员家庭;在教育、文体娱乐和其他支出上社员家庭均高于非社员家庭支出。这些都反映了他们在消费结构和富裕程度上的差异。
      另外,我们特别选择了水果和报纸消费指标,这两项是城市居民生活消费的必需品,在收入多的情况下,居民消费才会把这些纳入消费范围,不然就只重视食物的消费支出。在家庭成员水果消费和报纸订阅方面,社员家庭和非社员家庭之间的差距也很大,在水果消费方面,回答经常吃的,前者是62%,后者为38%;家庭订有报纸的,前者是40%,后者为32%。
      (3)家庭住用情况。在农村消费结构中,住用是家庭耐用品的消费项目,也是家庭消费的重点。首先,住房是农民最大的投入和消费支出,住房的等级与好坏既是农户的脸面,也代表农户的经济实力和收入水平;其次,对家电产品、汽车的拥有也代表着农户收入、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的变化。由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电视、电话、手机、摩托车等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而汽车、电脑、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等耐用消费品还未完全普及,这些物品可以用来说明农户消费的实力和观念。对100户样本分析结果如下。
      社员与非社员家庭在住房、空调、电脑这些能够代表家庭收入和财富积累以及消费观念的投入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别。比如,在住房一项中,80%的社员家庭拥有住楼房,而非社员家庭比例为64%;在空调拥有上,社员家庭为136%,非社员家庭为86%;在电脑占有上,社员家庭为80%,非社员家庭为44%。此外,受调查者在对“家庭生活水平在村里的位置”和“自己家庭生活现状的评价”的问题回答中,认为在村里家庭生活位于中上等水平的,社员家庭回答是86%,非社员家庭回答是60%;而回答中下等的非社员家庭(24%)明显高于社员家庭(8%);对目前家庭生活的评价,社员家庭满意度高于非社员家庭,回答很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前者两项相加为96%,只有4%不满意,而后者两项相加为64%,不满意的有36%。
      四、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经济参与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能够对乡村经济产生影响,促进农户的生产和生活,是由于组织自身的特性和张力,与市场竞争、农产品特性、农户个体生产的弱势特点和内在的经济利益相契合,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一致性。第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经济的基点,是对乡村农业资源的掌控,这也是其对农户影响的基础。由于合作组织大多由经济能人、种养大户、龙头企业牵头发起,其本身拥有一定的资源,加上人社社员及其带动的农户,特别是跨界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其拥有的乡村资源和其他资源,在村集体经济虚化的条件下,具有了绝对优势,逐渐成为乡村社会的经济中心,因此得以发挥其经济影响力。第三,正是由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经济影响力,需要对在乡村不断涌现的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预见性的关注。因此,一是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即正确处理合作组织与入社农户、带动农户和一般农户的关系,协调好他们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利益;正确处理合作组织与村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之间的支持与互补,共同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达到人民增收的目的;正确处理合作组织与乡村社会政治经济的联系,在良性互动中实现两者的共同发展与齐头并进。二是注意“两个防止”,即防止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对农业资源和市场的垄断,及对人社农户、带动农户和一般农户利益的侵害与不公正关系;防止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对乡村民主政治的不当干预及对社会和谐的消极影响。三是坚持“一个原则”,即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趋势和地位,要坚持支持、引导、规范,发挥其正面的积极作用。第四,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经济的参与和影响力,成为乡村治理全面参与的逻辑起点,这必将成为其政治参与、社会参与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参考文献
      [1]王凤山等,中国农民收入论[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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