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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及当代启示|马克思主义考试表情包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6 04:47:46 点击: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中蕴涵着丰富而深刻的公平正义思想。这些思想的理论来源包括德国古典哲学、亚当·斯密的经济伦理学说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公平正义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平正义政治思想、公平正义社会思想和公平正义制度思想等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具有社会历史性、阶级归属性和生产方式决定性等特点。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对加强我国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公平正义性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A 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758(2012)04-0357-06
      马克思恩格斯很少直接论述公平正义,但不意味着他们对此没有关注。事实上,在他们的文本中蕴涵着丰富的公平正义思想,主要体现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以及对共产主义的展望当中。深刻挖掘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的公平正义思想,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的理论来源
      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内涵丰富、寓意深刻。同所有理论创作一样,他们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吸取了以往思想家的理论精华,包括德国古典哲学、亚当·斯密的经济伦理学说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诸多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之上,经过深邃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最终形成了科学的公平正义观。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对德国古典哲学公平正义思想的批判和继承。德国古典哲学理论庞杂、学派林立。马克思恩格斯主要借鉴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公平正义思想。黑格尔指出:“正义思想、正义概念一下子就得到了承认,非正义的旧支柱不能对它作任何抵抗,因此正义思想现在就成了宪法的基础,今后一切都必须以此为根据。”由于受阶级属性和时代局限性的制约,这种观点虽然深刻,但本质上属于唯心主义,是本末倒置的辩证法,没有认清公平正义的本质。而费尔巴哈却指出:“思维与存在的真正关系只是这样的:存在是主体,而思维是宾词。思维是从存在来的,然而存在并不来自思维。”可以说,费尔巴哈扶正了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其唯物主义思想为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工作提供了重要启迪,促使马克思恩格斯对公平正义的思考从单纯的抽象思辨转换到现实的物质生产方式当中去。最后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继承了两者的合理内核,总结出经典结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在扬弃德国古典哲学的基础上,创立了新的公平正义观。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对亚当·斯密公平正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亚当·斯密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他的公平正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经济伦理学说当中,他一生有两大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和《道德情操论》。其中,第一部著作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分配公平思想的理论来源。斯密在该部著作中确立了最早的劳动价值论,即“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商品价值的大小取决于“获得它的辛苦与麻烦”。马克思正是在他的理论基础上发现了剩余价值理论,从而揭开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是利用资本的这种“死劳动”剥夺工人的“活劳动”,道破了资本主义社会盛行的公平正义理论的虚假性和伪善性,于是,“有产阶级胡说现代社会制度盛行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和谐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立足之地”。同时,斯密的第二部著作《道德情操论》是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正义思想的理论来源。斯密指出:“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他认为公平正义是社会道德伦理的重要内容,是维系社会运转的必要条件,但是道德失范将威胁社会稳定,阻碍社会发展,甚至削弱侵蚀社会存在的根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预言其必然灭亡,正是借鉴了斯密的伦理理论,从道德方面加以控诉,指出:“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而理想的社会状态应该是,“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可以说,马克思成功借鉴了斯密的经济伦理学说,实现了社会经济正义与道德伦理正义的有机统一,从而为形成科学的公平正义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者公平正义思想的继承与创新。面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不公,空想社会主义者给予了各种天才般的批判,他们将矛头对准了资本主义制度。莫尔认为:“任何地方私有制存在,所有的人凭现金价值衡量所有的事物,那么,一个国家就难以有正义和繁荣”;圣西门指出:应当“规定所有制,使它既兼顾自由和财富,又造福于整个社会”;傅里叶指出:资本主义“实际上是复活了的奴隶制度”;欧文认为,“财产公有制较之引起灾祸的财产私有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可见,空想社会主义者均将资本主义制度作为损害公平正义的根源,并提出了自己的公平正义主张,即废除私有制、建立公有制,这些观点后来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中得到进一步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指出:“许多人要正义,即要他们称为正义的东西,但他们并不因此就是共产主义者。而我们的特点不在于我们一般地要正义——每个人都能宣称自己要正义——而在于我们向现存的社会制度和私有制进攻,在于我们要财产公有,在于我们是共产主义者。”同时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代替“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是在汲取了空想社会主义理论成果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以社会公有为取向,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宗旨,在指导社会的建构中,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与憧憬变得有章可循。
      二、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内容丰富,他们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运用唯物史观,总结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认识发展的成果,批判了资本主义非公平正义的本质,展望共产主义实现公平正义的美好理想,并就公平正义的政治、社会以及制度等方面给予重点论述。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政治思想。马克思的公平正义政治思想包括民主政治、责任政治和清廉政治等方面。首先,对于民主政治,马克思指出:“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从历史上看,奴隶社会实行奴隶主专制,封建社会实行君主专制,资本主义社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唯有无产阶级要求彻底消灭阶级,即“随着阶级差别的消失,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就自行消失”。可见,无产阶级把民主政治落实到所有的社会成员,突破统治阶级内部民主的局限,是最广泛的公平正义的民主。其次,对于责任政治,马克思指出,公职人员拥有的政治权力,需要“受到选民给予他的限权委托书(正式指令)的约束”,这里的选民约束是指公务人员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由于政治权力具有一定侵蚀性,稍有不慎就会侵犯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因此,人民的监督是确保实现责任政治的重要方式,通过人民监督,防止公权肆意妄为,“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最后,对于清廉政治,马克思提出要通过厉行节约建立廉价政府,消除特权,“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政治统治的公平正义一方面体现在能否满足最广大社会成员的需要,另一方面体现在其效果要同其成本相匹配,也就是说,不仅要消除特权,还要减轻人民的负担。总之,民政、德政与廉政共同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政治思想。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社会思想。马克思的公平正义社会思想包括分配公平和道德正义两个方面。恩格斯指出:“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马克思在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开创了无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以科学的剩余价值学说,揭露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事实真相,从而说明了资本主义社会不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殖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同时,由于资本主义奉行金钱至上,使得拜金主义成为摧毁一切善良风俗的有力武器。虽然亚当·斯密指出正义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但资本主义社会以“资”为本,为了攫取财富不择手段,“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它非但没有让人民大众分享社会发展的果实,还将人的价值直接等同于劳动力的价值,迫使人们出卖基本的生命健康条件和精神家园来进行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导致世风日下、道德滑坡,严重侵蚀了社会发展的根基。综上,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社会思想认为,社会发展的成果要由全体人民来共享,社会道德风气也要以团结友爱为宗旨,唯有平衡社会成员的贡献与回报、促进经济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同步进行才能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制度思想。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制度思想主要体现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三个方面。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公平正义制度思想。马克思指出:“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度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了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它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已经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根据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原理,先进的上层建筑设计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所发挥的作用尤为明显,而人们认为制度是否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它能否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起到制度供给的作用。第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公平正义制度思想。恩格斯指出:“现今的制度使寄生虫安逸和奢侈,让工人劳动和贫困,并且使所有的人退化;这种制度按其实质来说是不公正的,是应该被消灭的。”由于不同制度的设计所遵循的原则是不同的,资本主义以资为本,见资不见人,侵蚀了工人,也腐化了资本家,社会财富在增加,人的价值却在不断贬损。与此相对,共产主义是公平正义的,源自它以人为本,在社会发展中维护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将社会发展的成果最终体现在人的不断充实方面,使人的全面发展逐渐完善。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公平正义制度思想。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可以看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制度构思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的自然主义充分体现着当今的代际公平与环境正义的思想,其自然性也成为衡量制度是否公平正义的指标。总之,社会生产力、人以及自然的全面发展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制度思想的重要内容。
      三、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的特点
      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是站在无产阶级立场,植根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针对唯心主义永恒观念无情的批判,而形成的科学的公平正义理论。因此,它具有历史变化性、阶级归属性和生产方式决定性等特点。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正义具有社会历史性。马克思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可见,马克思否认在社会历史领域内存在永恒的公平正义的观点,他认为公平正义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是不断变化的,在社会发展初期,人类没有所谓的公平正义的观念,一切行为均靠原始习惯统一调整,步入到阶级社会以后,人们开始产生公平正义的意识,统治阶级还以建立国家机器的方式维系自己的公平正义,当人类进入到共产主义社会后,公平正义将完成使命、退出舞台,这时,“正义,除了在历史回忆的废物库里可以找到以外,哪儿还有呢”。所以,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中,公平正义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内涵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即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思想具有社会历史性,这是它的显著特点。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正义具有阶级归属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公平正义“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些所谓被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公平正义,本质上是这个社会当中作为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尤其是阶级社会,公平正义总是隐约闪烁出阶级的烙印,而且这种意识形态总能归属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奴隶社会的公平正义主要维护奴隶主的阶级利益,它公然维护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认可并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和劳役特权;封建社会的公平正义主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肯定地主阶级通过占有土地对农民进行剥削的合理性,并将人身依附和等级特权视为正当伦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平正义则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通过将劳动力成为商品进而榨取剩余价值,无偿占有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总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公平正义总是代表着该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这种公平正义始终带有狭隘性和虚假性,而真正实现最广泛的公平正义就是要消灭阶级本身。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正义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由此看出,马克思所讨论的公平正义,是以现实生产力为基础,以发展生产力为导向,在发展中不断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主义时指出:为了“能实现‘永恒公平’就行了!但有公平常在,哪怕世界毁灭”,“这样做我们会丧失千分之九百九十九的生产力”,所以,恩格斯主张动态的公平正义,追求公平正义不能以牺牲生产力为代价,实现公平正义需要与发展生产力相融合。同时,在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过程中,还要妥善处理好经济主体间的关系,也就是生产关系,马克思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因此,公平正义与生产关系是紧密结合的,伴随生产关系的变化,公平正义的内涵在不断丰富,其评价标准也随之重塑,公平正义正是通过保持跟生产关系的和谐性,进而对社会经济发挥促进作用。总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社会生产方式对公平正义具有决定性。
      四、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的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是科学的公平正义理论,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中,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制度建设等均存在一定不足,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
      第一,为强化我国政治建设的公平正义性提供启迪。我国的政治建设包括:完善公正的政权行使方式、加强公正的政治监督和改革公正的政治运行机制等等。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为我国政治建设中进一步强化公平正义指明了方向。首先,我国政治建设中要进一步完善公正的政权行使方式。马克思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也就是说先改变国体,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之后,再“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即落实人民的政治权利,让人民真正享有民主。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但在行使方式上,存在一些“官本位”的残余,这与公平正义的民主政治相违背,对此,我国的政治权力行使需要进一步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充分保障人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其次,我国政治建设中要进一步加强公正的政治监督。对于公职人员,马克思要求“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可以说,公正的政治监督体现在职权行使要与责任担当相匹配,存在失职行为却不负责是违反公平正义的。虽然我国的政治监督规定有罢免、弹劾等,但实践中操作很少,存在一定消极影响,对此,我国需要加强政治监督方面的相关工作。最后,我国政治建设中要进一步优化公正的政治运行效果。马克思指出:“国家必须限制自己的开支,即精简政府机构,管理尽可能少些,官吏尽可能少用。”目前,我国的政府运行成本居高不下,一方面与其实现的效能不符,另一方面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这种现象使得人民对行政的公平正义性产生质疑。对此,我国需要简化机构设置,减少公务人员,缩减开支,打造一个优质高效的政治队伍。总之,我国需要在行政方式、政治监督和行政效能方面予以改善,进一步强化政治活动的公平正义性。
      第二,为我国加强社会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益启示。马克思指出:“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马克思的上述思想表明,社会建设要注重收入分配公平。因此,我国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方针,保障普通劳动形式的公平受偿,对科技劳动等复杂劳动形式给予正当回报,承认不同劳动形式的不同贡献,允许收入分配存在合理差距,采取多种分配方式,建构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佳方案,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同时,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还表明,实现社会建设的公平正义要强化思想道德工作。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正确思想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与社会的共同利益”,“现在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的那种道德,即无产阶级道德”。公平正义是无产阶级道德观的基础,无产阶级道德观代表正确思想的利益,强调公平正义。马克思上述观点表明,实现公平正义要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一致为前提,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机融合在一起,达到私德与公德的统一。因此,要实现公平正义,就要弘扬无产阶级道德,就需要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做一个公平正义的衡量,现代社会要满足个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个人也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强调人生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要保证社会公共道德具有优先性。综上,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与塑造社会公共道德构成了我国当前社会建设实现公平正义的重点。
      第三,为我国的制度建设彰显公平正义提供理论指导。首先,我国经济体制有待完善,要进一步彰显公平正义。恩格斯指出:垄断“这种制度是压迫和奴役的制度”。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行政垄断与行业垄断问题,具体表现在某些市场准入过于苛刻、个别行业垄断经营、一些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等,这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垄断,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束缚了社会的发展,没有很好地体现经济活动的公平正义性质,亟需予以重视并加以纠正。其次,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建设有待加强,应进一步体现公平正义。恩格斯指出:“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管理机制存在着结构性障碍,一些歧视性规则在当今制度中并未完全消除,例如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没有做到足够的公平正义。因此,需要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出发,在发展起点、竞争过程直至社会救助综合系统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正义。最后,我国生态法治建设有待加强,应进一步强化公平正义。马克思指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目前,我国在很多时候没有解决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未能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环境立法空白、环境司法不公、执法力度不够等现象。践行自然环境的公平正义,需要生态制度的保障与支撑,对此,我们需要加快生态法治建设的步伐,构建一个完整的生态制度体系,为环境正义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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