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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统计分析及启示|贸易救济措施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0 04:38:31 点击:

      摘要:以1995年—2011年WTO公布的国际贸易救济案件数据为基础,分析国际贸易救济概况,着重对国外对华的贸易救济的行为聚焦分析,从调查的形式、立案?措施比、发起国及被诉产品行业这四方面对国外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进行统计分析,并针对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形式集中表现为反倾销和反补贴、对华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比重不断提高、发起调查国家集中以及被诉产品行业范围广的特点,提出了四点应对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相应的战略对策。
      关键词:贸易救济;贸易救济调查;贸易救济措施;STO;GATT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6?0032?06
      贸易救济是指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因为不公平的进口行为或产品过量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并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为保护国内市场而给予国内企业的帮助或救助。为了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和有序的竞争行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基于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制定了在贸易过程中的GATT和WTO规则,内容涉及贸易救济调查、损害的确认、措施的实施和争端解决机制等。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增长过激等原因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时,可以通过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在经贸领域的激烈竞争,使得国际间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其形式也逐渐多样化,由关税转变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由于得到GATT和WTO规则的认可,已经成为了各国保护本国贸易的常用武器。其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近年来运用较广泛的贸易壁垒手段之一。自从中国中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度不断扩大,对外贸易规模不断发展,使得中国与其他贸易国之间摩擦不断加剧,导致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不断增加,甚至成为各成员国调查的重点。截至2011年,我国已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受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多年成为全球反倾销、反补贴的主要受害者。
      一、全球贸易救济调查概况
      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世贸组织成员国在全球范围内共发起4413起贸易救济调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年均259.6起。其中,反倾销3922起,年均230.7起;反补贴262起,年均15.4起;保障措施229起,年均13.5起。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发起情况,详见表1。
      由表1可以明显看出,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方式是反倾销。自1995年到2011年6月,全球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4413起,其中反倾销调查3922起,在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总数中占比达到88.87%;反补贴调查262起,占比5.94%;保障措施调查229起,占比5.19%。占比情况如图1所示,明显看出,反倾销是全球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手段。
      并且,随着全球经济复苏,全球GDP在良好的贸易环境下不断增长,全球贸易救济调查的发起次数也逐渐减少,立案数呈下降趋势。详见图2。[3]
      二、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聚焦分析
      (一)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经济和对外进出口贸易持续快速发展,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日益密切,摩擦也日益增多,我国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自1995年至2011年,全球共发起全球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4413起,其中针对中国的872起,占全球贸易救济立案调查总数的19.76%,名列第一;全球共实施2708起最终贸易救济措施,其中针对中国的有646起,占实施贸易救济调查总数的23.86%,名列第一。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情况见表2。[4]
      据我国海关统计,1995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808.6亿美元,至201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9734.8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8.79%。图3显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在经贸领域摩擦不断增加,中国企业被国外企业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次数也日渐增长。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国际间贸易保护主义略有收敛,中国企业遭受到的调查次数逐渐减少,有着良好的发展时机。[5]
      (二)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特点
      1. 发起贸易救济调查频繁,主要形式是反倾销和反补贴
      国外对华发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次数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繁荣也与日俱增,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由表3可知,国外对我国企业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次数越来越多,且方式主要是通过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我国出口产品是主要进口国的重点调查对象,我国已连续17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的最大受害者,并连续6年成为全球反补贴调查的重 点。[6]
      随着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频繁,摩擦也日渐增多,现今我国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根据WTO公布的资料,如表4所示,自1995年至2011年,国外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872起(含保障措施1起),占全球贸易救济立案调查总数的19.76%,名列第一;其中国外对华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825起,占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21.04%,名列第一;国外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46起,占全球反补贴立案调查总数的17.56%,名列第一。
      2. 国外对华反倾销立案-措施比不断提高
      从世界的角度看,从1996年以来,世界反倾销立案与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之比(简称“立案?措施比”)有所提高。根据WTO公布的资料,如表5统计所示,从1995年至2011年,全球共发起3922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案件2543起,占发起总数64.84%;而对华发起825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案件612起,占对华发起总数的74.19%。
      从图4可明显看出,自1995年至今,中国立案-措施比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显然,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各国发起反倾销和采取反倾销最终措施的头号目标,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的阻碍,比其他WTO任何一个成员国都要大。   3. 发起国集中,主要发起国为印度、美国和欧盟
      根据WOT数据统计,自1995年至2011年6月,在对华启动贸易救济调查的27个国家(地区)共对华发起了4413起贸易救济调查,排名前10的国家分别是印度(145起)、美国(135起)、欧盟(104起)、阿根廷(85起)、土耳其(58起)、巴西(48起)、加拿大(36起)、南非(34起)、澳大利亚(34)起以及墨西哥(30起),这10个国家共发起709起对华贸易救济立案调查,占全球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立案数(872起)的81%。详细占比情况由图5所示。
      从对我国采取最终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家来看,尽管早期发达国家在早期是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国家,但是近几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数量大幅上升,现在已经取代了发达国家成为对我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国家。
      从具体的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次数来看,从1995年至2010年底,对我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前10名的国家分别是印度(109起)、美国(105起)、欧盟(71起)、阿根廷(58起)、土耳其(56起)、巴西(30起)、加拿大(27起)、韩国(19起)、、南非(18起)以及墨西哥(17起)。这10个国家共对中国实施510起贸易救济措施,占总量(622起)的82%,如图6所 示。
      4. 涉案行业集中,贱金属、化工业和机电设备业产品遭受调查多
      从中国被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产品来看,国外对华发起调查的产品涉及4000多种,主要集中在低附加值的产品或劳动密集型产业,如贱金属、化工业及机电设备等多种行业的产品。从1995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前10名的产品有贱金属及其制品(199起),化工业及其相关产品(167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104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75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55起),石料及类似材料、陶瓷、玻璃及制品(50起),杂项制品(48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20起),鞋帽、羽毛球、人造花等(19起),汽车、飞机、船舶和相关的运输设备(19起),光学、精密仪器及设备(17起)。这11类产品共773起,占我国遭受贸易救济调查总数(871)的88.75%。由此可见,该11项产品向国外出口时应特别关注。
      从我国被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行业来看,贱金属及其制品为143起,化工产品及其相关产品为135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为72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64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41起,石料及类似材料、陶瓷、玻璃及制品30起,杂项制品42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120起,鞋帽、羽毛球、人造花等16起,汽车、飞机、船舶和相关的运输设备和光学、精密仪器及设备为12起,这11类产品共577起,占我国遭受贸易救济措施总数(645起)的89.5%。由此看来,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业及其制品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比例非常高,占我国被实施措施总数的48%。
      三、应对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战略分析
      通过上述对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形式、立案-措施比、发起国及发起行业进行分类统计,明确国外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现状,得知中国现今面对着国际对华贸易救济案件“发起次数逐年增加、形式多为反倾销、立案-措施比不断提高、发起调查国家集中、被诉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涉案产品行业集中”的新特点,我国政府、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如何在国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前及时预警、被调查时顺利应诉和被采取措施后良好控制,成为了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国政府应实行多元化的出口贸易结构。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出口贸易量和出口贸易额急剧增长,我国企业产品出口数量和出口额均对国外企业及国际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导致我国企业在出口产品时就必然要充分考虑进口国国内市场容量及进口国国内产品竞争者状况,对出口产品合理的定价定位,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通过产品创新来增加产品附加值和科学技术含量。
      其次,我国政府和相关中介机构要合理利用WTO规则。我国政府与相关产品业界协会应密切配合,努力在国外对华发起贸易措施救济调查和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时给予自身企业和产品予以更多的保护,对国外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积极应对,对国外即将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正确评估,以确保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在WTO规则下享有应有的权利。
      最后,对于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采取最终措施排名靠前的国家和高频行业,应予以重点防范和关注。如印度、美国和欧盟这三个国家占据了对华贸易救济立案调查和采取最终措施的前三名,特别是印度均排首位,对于向这些国家出口产品的企业,应在出口产品之前就应做好相关的预警工作,对企业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和竞争者信息充分把握,以便被发起调查时积极应诉和举证;又如贱金属、化工业产品和机电设备这三个行业的产品在过去17年里被发起立案调查数占全部行业的54%,对于出口这些行业产品的相关企业应加强出口产品的成本核算工作,对出口产品定价合理。
      最后,中国企业应规范自身行为。在企业财务方面应遵守我国会计准则,不得在产品成本信息、销售情况方面弄虚作假,并在成本核算等会计处理方面提前做出反倾销导向。同时做好企业内部控制工作,在出口产品时加强反倾销导向,做好应对国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应对准备,以及在应诉反倾销阶段充分发挥会计信息的证据效力,确保企业在应对国外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中胜诉。
      这样,在中国政府、出口企业和行业协会这三方面积极配合下,对出口的产品未来可能发生的贸易救济调查做好准备,在应对贸易救济调查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会计信息并在被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后控制其影响,这样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时也会游刃有余,充分发挥应对国外贸易救济的“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提升中国企业的竞争力,保护中国产业的发展和获得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更大利益。
      参考文献:
      [1] WTO.TRADE TOPICS-ANTI-DUMPING[EB/OL]. http://www. wto.org. 2012-05-30.   [2] WTO.TRADE TOPICS-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EB/OL]. http://www.wto.org. 2012?05?3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EB/OL]. http://www.mofcom.gov.cn/. 2012?05?3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EB/OL]. http://www.cacs.gov.cn/cacs/default.aspx. 2012?05?30.
      [5] 马双, 林汉川, 黄满盈. 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新趋势及其应对分析[J]. 商业研究. 2011(7): 150?155
      [6] 刘爱东, 梁洁. 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分析[J]. 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0(4): 73?78
      A 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Revelation of Overseas
      Trade Remedy Against China
      LIU Aidong, YANG Xuanyu
      (Business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data of International Trade Remedies that is announced by WTO from 1995 to 2011,this paper analyz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Remedy,emphatically analysing foreign Trade Remedy against China.A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foreign Trade Remedy against China is made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the form of investigation,the ratio of case registration to measures,sponsor nation and the industry of litigated products.According to the investigation form of foreign Trade Remedy against China concentrating on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the increasing proportion of Trade Remedies against China、the high concentration of sponsor nation and the wide range of the industry of litigated products,four strategic measures are suggested to cope with foreign Trade Remedy against China.
      Key Words: Trade remedy; Trade remedy investigations; Trade remedy measures; WTO; GATT
      [编辑:汪晓]
      收稿日期:2012?07?12;修回日期:2012?10?10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1272068);2010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10ZDB5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2011年度规划项目(11YJA630058)
      作者简介:刘爱东(1950?),女,山东高唐人,博士生导师,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司理财与反倾销会计战略,技术创新;杨轩宇(1988?),女,湖南常德人,中南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反倾销会计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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