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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骗法律必将被法律制裁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9-01 20:20:05 点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这一罪名。根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于2018年10月联合撰写的《全国虚假诉讼罪大数据报告》,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虚假诉讼罪至去年10月,全国相关案例中,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判决共有165份。自2016年开始,虚假诉讼罪的判决数量开始明显增多:2016年共计43份判决,2017年则有91份判决,对比2015年刚刚新增这一罪名时只有6件判决有了明显的提升。值得注意的是,在2016年至2017年判决中,有很多判决的犯罪事实其实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
      那么在实践中,对于虚假诉讼罪的办理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关于虚假诉讼罪这一犯罪行为又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关注呢?本刊记者近日走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检察院”)以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检察院”),对话相关案件的承办检察官,了解了相关的情况。
      “家里的老人都是我照顾的”
      去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法院”)向长宁公安分局移送了一起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案件。“家住本市长宁区的陶某某于2016年8月向长宁区法院提出相关房产分家析产以及法定继承的民事诉讼,被告则是陶某某的姐姐陶某甲。”朱丽群检察官是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也是本案的承办人,她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因房产继承而引起的虚假诉讼案件。“不过,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陶某某与其姐姐隐瞒其他继承人,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从而将房产归陶某某所有,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事情还要从2015年陶某某的父亲过世后说起。“陶某某兄弟姐妹一共有七人,其父母过世之后,留下了位于本市长宁区的两套房产。据陶某甲回忆,陶家兄弟姐妹曾经在2016年4月开过一次家庭会议,兄弟姐妹当时全部都在场。他们一致同意将父母名下的两套房产中的一套给予陶某某,另一套则大家一起平分。不过,事后有几人反悔了。陶某某一想到父母年迈以后,其他几个兄弟姐妹基本没有照顾过老人,便觉得其他人不应该分得房产,所以才想到了通过诉讼来争取房产的主意。
      要继承房产首先需要一份亲属关系证明。陶某某设法开具了一份情况不属实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父母只有他和陶某甲两个子女。之后,陶某某再向法院起诉姐姐,并通过法院调解,使后者主动退出,如此,陶某某就“顺理成章”地拥有那两套房产了。
      朱丽群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所保护的法益具有选择性,即只要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便具有违法性。在本案中,陶某某通过提供虚假的亲属关系证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同时,通过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获取两套房产的行为也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因此,他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07条之一,构成虚假诉讼罪。
      进一步来说,就保护司法秩序这一法益而言,只要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就必然妨害司法秩序,为行为犯;对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言,当法官受到蒙骗,做出错误的判决或是满足了行为人的诉讼请求时,就可以认定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结果犯。日前,陶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在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日宣判。
      “为了搞好关系,只是帮忙而已”
      2018年6月,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收到一则来自律师的举报。该律师称,其代理的A公司与B公司的一起发生在2016年的民事诉讼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法院”)得到判决。按照判决结果,B公司本应该向A公司支付一笔16.8万元的广告费用。然而,B公司却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判决结果无法执行。该律师指出,造成这一结果的最直接原因是,B公司早先与另一家广告公司C公司在长宁区法院一起民事诉讼中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就此揭开了一起为规避债务而引发的虚假诉讼案件。
      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姚炯对记者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蔡某某是B公司的负责人。2016年11月,他得知A公司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16.8万元广告费用。然而,B公司的账上并没有任何钱款,同时蔡某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出资款,因此他必须对这笔债务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蔡某某于是找来了C公司的负责人徐某,两人商定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以帮助蔡某某逃避A公司的债务。”
      在静安区法院判决之前,蔡某某委托徐某至长宁区法院起诉B公司拖欠C公司广告费150万元。长宁区法院判定蔡某某的B公司败诉,蔡某某便“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也正是这样的操作,造成了B公司负责人账目已经被长宁区法院调解处理完毕的假象,直接导致静安区法院无法执行判決的结果。”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而,正是蔡某某和徐某的行为,使得A公司的申请被驳回。
      值得一提的是,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本案中,尽管蔡某某和徐某分别以B公司和C公司提起虚假诉讼,但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首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其个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为了个人利益而非单位利益;其次,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徐某尽管是C公司的股东,但他的行为并不能体现公司的集体意志。基于以上两个原因,本案不能成立单位犯罪。”
      据蔡某某到案后交代,徐某之所以愿意与自己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只是为了朋友间相互搞好关系帮忙而已。然而,如此“帮忙”却使两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长宁区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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