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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则氟苯出口案例看延期付款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9-01 13:00:06 点击:

      摘 要: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进入外贸行业,开展进出口业务,信用证被广泛应用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风险,如何处理好信用证业务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一则远期付款信用证付款典型案例分析入手,剖析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的风险、出口商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风险以及信用证条款风险,并归纳出有益于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证业务的四点启示。
      关键词: 合同;延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件;打包贷款
      随着十九大以来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商务环境的不断优化,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进入外贸行业,开展进出口业务,作为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在被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如何处理好信用证业务中所遇到的风险,成为中小企业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17年8月,天津A公司,经过近两个月不断的报价、寄样、还价,再报价,几轮磋商下来,终于与德国G公司达成了一份出口氟苯16吨的合同,采用CIF价格术语,以即期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结算。9月德国G公司如约开来信用证,审证结果发现,所有内容都与合同相符,只有付款条件改为延期60天付款信用证,开证行收到单据后60天付款。天津A公司请来业务专家指导,在专家的指导下,采取了三个步骤:首先,与德国G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其依据合同修改信用证;其次,对该笔业务再次进行详细核算;最后通过法国巴黎国民银行BNP天津分行对开证行和德国G公司进行调查。
      与德国G公司沟通无果;经过核算认为,尽管付款期延迟60天,公司要承担额外的利息,但是这笔业务依然可以做;同时银行针对天津A公司委托进行的资信调查回复,开证行德意志银行为德国最大的银行,信誉非常好,德国G公司为世界某化工巨头的子公司。鉴于以上情况天津A公司决定接受信用证,并积极组织货源,准备装运货物。
      谁知没过几天,德国G公司驻南京办事处的人员打来电话,通知天津A公司氟苯合同由于价格过高要求取消该合同,天津A公司当即拒绝。随即德国G公司通过中行天津分行发来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内容为撤销该信用证。面对德国G公司的强势态度,天津A公司业务员打电话与该公司沟通,希望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是德国G公司根本不予理睬。针对这一业务情况,公司经过认真分析,决定通知银行拒收信用证修改件,原信用证继续履行,同时将信用证交法国巴黎国民银行BNP天津分行进行打包贷款。2017年10月货物如期装船,天津A公司业务员认真缮制信用证项下的各项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寄往德意志银行,德意志银行审单无误,收到单据后60天支付了货款,偿还了法国巴黎国民银行BNP天津分行,余款划入天津A公司账户,办理了退税,一笔业务顺利完成。
      二、案情分析
      (一)信用證与合同不符的风险
      本案例中涉及到的了合同与信用证的关系问题,这是对出口商的第一个考验,如何把握好合同与信用证的关系。案例事实是,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即2017年8月天津A公司与德国G公司达成了一份出口合同,而且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可议付信用证结算。其次,买方开立了信用证,尽管内容与合同规定有出入,本应是即期不可撤销可议付信用证,却改为延期60天付款信用证。那么针对合同规定与信用证内容不符时如何处理呢?
      首先,信用证来源于合同,但又独立于合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a款解释,信用证就性质而言,是独立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交易。通常我们在课本上所学习到的合同与信用证的关系,一般表述为,信用证的三大特点之一,信用证是自足性文件,即信用证来源于合同,但又独立于合同。信用证来源于合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信用证因合同而产生,在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才会到开证行去申请开立信用证;二是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合同,信用证中针对货物、数量、包装、价格术语、运输方式等等主要内容均来自于出口合同。信用证独立于合同,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意思一致的表示,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的协议,规定了开证行和信用证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其次,合同规定与信用证内容不一致的处理。理论上讲,针对合同规定与信用证内容不符的问题,一般解决方式是,出口商依据合同,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出口商就可以很好地把控风险;如果进口商拒绝修改信用证,出口商可以依据合同提出索赔。现实业务中,天津A公司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即与德国G公司沟通,要求其修改信用证毫无问题。而当德国G公司拒绝修改信用证时,天津A公司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提出索赔,结果会是双方进入索赔程序,索赔依据是合同规定与信用证内容不符,且不说漫长的索赔过程,会花费大把的时间和精力以及费用,索赔结果毫无疑问,是天津A公司获得赔偿,赔偿的金额寥寥无几,因为发生的损失其实很少,显然会得不偿失。当然贸然接受与合同规定不符的信用证同样存在风险。本案例中仅仅出现了合同与信用证在信用证种类、付款时间上有不同,如果是货物品质、数量、单价等方面的问题,就需要特别慎重了。
      所以本案例中天津A公司通过与客户沟通,希望其依据合同修改信用证;被拒绝后,审慎研究,再此基础上,做出接受信用证的决定其实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二)出口商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所面临的风险
      即期议付信用证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里邀请议付行买入汇票与单据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又称迟期付款信用证, 无承兑远期信用证,是指无须汇票,仅凭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交来的单据,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承担在确定的将来时间进行付款的责任,等到付款到期日,银行再行付款的信用证。在即期议付信用证业务中需要开立汇票,议付行代垫货款可以进行追索,开证行付款时间为见票即付,议付行支付货款需扣除垫款利息、外汇利差,利率为贴现利率,低于贷款利率,因而出口商所承担的风险较小;延期付款信用证业务中,不要求开立汇票,出口商无法受到票据法的保护,议付行以贷款利率代垫货款且可以追索,开证行远期付款,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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