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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机构教学计划怎么写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1-07-24 08:02:51 点击:

      新学期又要开始了,制定好教学计划是非常重要的。的呢,我们来看看。

      一

      尊敬的吉林市高新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和有关规定,拟申请正式设立高新区紫星幼师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办学理由:为了实施科教兴国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新紫星幼师培训学校。

      举办者概况:贺庚月。大学本科,高级讲师,副教授,自1971年--2007年一直从事教育工作,担任过音乐教师和政治教师。

      学校名称:吉林市高新区新紫星幼师培训学校。

      学校地址:吉林市高新区光明大厦513、514室。

      办学层次和形式:民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办学目标:本培训中心以社会成人为对象,提升成人的技能素质,实现成人能更快、更好地就业目标。

      办学能力:丰富的办学经验,良好的师德品质,真诚为人服务的理念。 学校主办人具备的条件:良好的办学理念和管理水平;

      办学条件:优质的师资队伍,和谐优雅的教学环境。

      教学设备:富有现代气息、幽雅的’课桌,传统的讲台。

      资金保障:办学资金来源合法充足, 30万元民办非学历教育资金。

      20** 月10月29日

      二

      一、公司设立要求

      (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是公司的专职负责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和专职负责培训机构的经营和培训管理。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工作经历。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不具有《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不具有以下情形:

      (1)担任已破产清算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2)担任因违法违规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被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1.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且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

      (1)专职教师(专职教师是指由培训机构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全日聘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和实训教师。开设管理类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每个项目任职教师应不少于4名,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

      (2)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其中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可根据专业技能培训需要,聘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人员任教。

      2.根据办学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依法聘用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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