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布击毙本・拉登的电视讲话中,奥巴马以当权者惯有的口吻自信地断言:“所有爱好和平并相信人之尊严者都会为他的死而欢欣鼓舞。” 一时间,是否为击毙拉登“欢欣鼓舞”,几乎成了衡量一个人是否“爱好和平并相信人之尊严者”的评判标准。“欢欣鼓舞”的人们丝毫没有怀疑这一评判标准的逻辑前提是否成立,便“欢欣鼓舞”地宣布自己的“欢欣鼓舞”。
政治家的话语从来具有煽动性,而煽动的本质就是极端,就是非此即彼,原本是不可全然当真的,所以我听了奥巴马的电视讲话既没有为击毙拉登“欢欣鼓舞”,也没有就此将自己排斥在“所有爱好和平并相信人之尊严者”之外而戚戚,更何况接踵而来的消息让我看到了一种“无所不能”的恐怖――
几乎在宣布拉登被击毙的同时,就有美国官员披露,奥巴马总统向海豹突击队下达的命令是“击毙拉登”(“只要死拉登”)。
随后白宫发言人称:拉登被击毙时并未持有武器。
稍后,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国土安全和反恐顾问约翰・布伦南在接受电视采访时称,海豹突击队在行动前曾被告知,除非能够百分之百确定拉登不存在任何威胁,包括身上没有爆炸装置或者任何隐藏起来的武器后,他们才能接受其投降。了解此次行动原则的一名资深议员助手就此解释说:“只有拉登裸体出现才被允许投降。”
“只有拉登裸体出现才被允许投降。”仿佛“第二十二条军规”。因为除非裸体,拉登无所不能,所以只要拉登身上尚有一丝遮羞布,就只能被击毙;而且依据这一“军规”,拉登必须在美军从天而降、出现在他面前之前就已经裸体,否则,即便是当美军的面脱衣裸体显然也是不被“允许投降”的。(这条“军规”仿佛告诉世人,养成裸睡的习惯有多么重要!)
接下来的消息令人震惊:现年十二岁的拉登女儿告诉巴基斯坦调查人员,美军活捉了他的父亲,然后在家人面前枪杀了他……
于是对美国击毙拉登的质疑之声四起。有专家提出,美国击杀手无寸铁者触犯国际法。联合国人权事务首席专员纳维・皮莱呼吁美国“完整地公布事实真相”:“我认为,这不仅仅是我的办公室的要求,也是任何有权确切了解真相的人的要求。”她还指出:“联合国谴责恐怖主义,但联合国在反恐问题上的基本准则必须执行。行动必须合乎国际法,譬如,你不得使用酷刑或执行法外处决。”考德尔在批评默克尔时也指出:“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肆意杀戮是不被允许的。”路透社也就此质疑美国“会不会在充当世界警察、法官和行刑者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奥巴马在击毙拉登的一系列讲话中一再宣称“美国无所不能”,称击毙拉登“让我们知道,作为一个国家,我们没有什么是做不到的”。“美国无所不能”,这也意味美国既可以决定击毙拉登,也同样可以活捉拉登,将拉登交付审判。但无所不能的美国显然选择了前者,并旋即将拉登尸沉大海。而上述人士质疑的正是美国“伸张正义”的路径和程序。
对于美国击毙拉登,我并不“欢欣鼓舞”,因为一个自以为无所不能的人,一个自以为无所不能的民族,一个自以为无所不能的国家,一旦失去了任何制约,哪怕是以“正义”的名义行事,或者确实也是在伸张正义,本质上都是可怕的,甚至可能导向另一种恐怖。
正义的伸张应该是依法的、理性的。无论是以“正义”的名义,还是以“国家”、“人民”的名义,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国家,都无权以不受任何制约的“激情杀人”来实现所谓的正义的伸张。无所不能的“激情杀人”孕育某种恐怖……我无法“欢欣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