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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理顺社区关系,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1-08-04 07:07:35 点击:

     论文:

     理顺社区关系 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论题的提出

     大力加强和谐社区建设,推动城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协调社区不同利益群体关系,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对于推进经济与社会发展,进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把构建和谐社区作为重要切入点,加强和谐社区建设要坚持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维护稳定为基础,以文化活动为载体,以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为关键,努力把城市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在构建和谐社区进行中,如果说,加强和完善上述各项内容是内涵建设的话,那么,构建和谐的社区关系就是和谐社区建设的外延建设。社区的内外关系理顺了,就为构建和谐社区创造了良好的内外社会环境。

     纵向结构:理顺社区外部关系

     —— 构建和谐的政府依法行政的外部环境

     社区是城市的基石,是党和政府城市工作的基础和平台。因此,社区与个级政府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构成了社区的重要外部环境。城市基层政权机关与社区关系的和谐与否,关系到构建和谐社区的外部环境的良好与否。

     社区建设是政府指导、党委领导下的社区居民的自治行为。为此,社区与政府的关系顺畅与否,无疑对社区的和谐与否起着制关重要的前提决定作用。社区居委会与政府的关系,由于我国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而存在错综复杂的种种现象。有些地方政府基层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错误地把社区居委会当作自己的下属机构,经常下达指令性任务,许多不仅有具体指标,还有各种考核、奖惩,有的还要签定责任书。很多居委会反映,其工作的 80%以上是政府交办的,有的多达 100 多项。很多事情居委会没有权力也无此职责必须去完成,而社区居民群众自己的事项。又没时间办,没精力管,没条件做;群众中也普遍将居委会视为一级政府性组织,将社区居委会的行为视为政府行政行为,因而对其缺乏认同,对社区自治活动也缺乏参与。

     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居委会的最直接的上级指导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最为密切,也最为复杂。很多政府行为都是通过街道办事处这一级下达,甚或被变相指派给社区,因此,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关系,就直接体现或代表了社区与政府的关系。《居委会组织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是基层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居委会“协助”基层政府工作。由此看来,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应该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而不是任何性质的隶属关系。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街道办事处工作范围急剧扩展,为

     了完成工作和实现“政绩”,街道便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政治、经济、物质资源,部分或全部控制了居委会人事任免、经济分配和工作任务等权利,将居委会“改造”为自己的“派出机关”。自此,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演变为行政领导和隶属关系,从而使居委会偏离了自治方向,走上了“行政化”轨道。居委会由此逐渐变成了街道的执行结构,表现为越来越主要精力应付基层政府层出不穷的行政事务,而与居民实际需要相脱离,由此而导致了一系列困难和问题。随着居委会的“行政化”而产生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对于街道或其他政府部门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居委会往往非但不愿也不敢制止,而且常常还参与其中“分一杯羹”。城市居委会的居民自治职能由此发生严重偏离,无法满足居民的参与需求与期望,起合法性基础因而大大动摇。由于上述原因,居民很少利用居委会维护自身的利益,也不相信自己的参与能够影响基层政府和居委会决策。这两感方面原因造成了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稀缺,缺乏对基层政府的认同,对社区公共事物和利益很少关心,也造成了政府权威资源的流失,使得政府难以实现对基层社区的有效整合。

     要理顺基层政权机关与居委会的关系,首先,要确立一个观念。就是要确立通过理顺政府与居委会的关系,能够使社区综合管理与社区发展同步加强的观念,即一方面通过街道这一管理层面的社区综合管理职能,提高街道对社区工作的

     领导与协调能力,促进社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通过社区的发展来促进社区综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增强基层政权的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其次,要做到两个明确。一是必须明确社区自治是党的领导、政府的指导和法律法规范围内的自治;二是必须明确社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社区具有民主选举权、社务决策权、日常管理权、财务自主权、摊派拒绝权、内部监督权、转给社区协管权等自治权利。再次,要加大三项创新力度。一方面,各级基层政权机关对居委会只进行宏观上的指导,尽量减少摊派行政性事务,使居委会工作更多地来自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以增强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感。政府机关则通过支持居委会工作,来获得威信和合法性支持,从有利于政府对基层社区实现有效整合,并保证对社会的适度介入,使居委会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法律范围之内具有较强的自主活动领域,在社区事物协调过程中发挥较大作用。另一方面,居委会也必须协调政府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并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工作。具体可能通过健全各项制度安排、制定法律规章加以界定,使政府和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制度化。再一方面,还要加强政府权威,提高制度安排的利用程度,约束其他体制单位对居委会的侵权行为,为居委会创造适宜的活动环境和条件,从而建立各种社区组织之间的协调合作、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第四,要做到五个到社区。要按照“立足社区,重心下沉”的原则,

     切实做到工作人员配置到社区,工作任务落实到社区,服务承诺体现到社区,考评监督贯彻到社区,经费划拨直接到社区,增强社区自治的运行资本和活力。

     此外,在构建和谐社区进程中,推进社区与政府基层政权机关关系的和谐,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已刻不容缓。政府职能转变,核心是理顺政社关系,即理顺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依法确定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各自职责,确定政府部门和街道指导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原则、内容、方法和途径,重构社区权责体系,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和“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社区管理体制,完成从城市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向法制保障下的社区自治体制的转变,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自治管理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政府职能转变,重点是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尊重和维护社区居委会,确实需要社区承担和参与的工作,实行“申报准入制度”,并实行“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运行方式,实现责、权、利的配套统一,保证社区有权利、有人力、有财力完成各项承担的事项,从而使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的自治管理模式达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组织合理、运行 高效的理想目标。

     横向结构:理顺社区内部关系

     —— 构建和谐社区依法自治的内部环境

     一个社区也是一个小社会,不仅有居民,内部还有物业管理机构、驻社区单位、社区中介服务组织和单位。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的主体组织,需要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工作才会如鱼得水,为和谐社区提供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

     随着住房改革的全面展开和城市房地产的兴起,封闭式的小区也随之而起,更多的私人或部分私人空间出现了,也意味着某种公共空间的改变。在这种封闭式的小区居住状态下,政府要继续象以前那样将治理触角延伸到居民生活区,建立我治理组织并发挥作用,既是体现小区公众意志的必需,也是小区居民的权利。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理想的情况是,房产所有人(业主)组织一个独立的、自主的、代表业主利益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再由这个自治组织来选择一个好的物业管理机构来负责物业的维护、管理和保养。这样就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这两者的关系。同时,小区又是置于一个大的社区范围内,这样的话,就又产生了社区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这三者间的三对利益关系。

     现实的情况是,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代表的是全体居民的利益,更多的是执行政府的行政任务,无法、无能、无力管理一个封闭小区的具体事务;业主委员会由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居民选举产生,有其独立的产生、运作模式,向小区的全体居民负责,与社区居委会是互不来往的两种组织;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委员会选聘或由开发商自带的,向业主委员会或小区居民负责,社区居委会对其无能为力。这样就造就成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三驾马车各奔各的道的局面。

     解决之道是,一要明确三方面各自的职能和职责。社区居委会本身是居民利益的合法代表者,其最根本的任务就是为每一个社区成员表达利益、谋求利益,对本辖区的社区建设工作具有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的职能,是社区居民自治的主体组织。业主委员会代表的社区大范围内的某一相对封闭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居民的利益,是社区的局部的居民自治组织。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单位,履行的是企业行为,是为物业区域内的居民服务的企业,不得干涉居民的自治事务和行为。二要理顺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社区居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能,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对物业公司进行资质审验时,应听取社区居委会的意见。物业管理公司在处理涉及居民利益的事务时,应积极听取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共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三要引入竞争机制,激活物业管理市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要真正负起小区

     物业管理的责任,全面推行以公开招标方法为主、议标方法为辅,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切断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母与子”的关系,使物业管理公司真正对业主负责,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使物业管理市场活起来,实行择优汰劣,促进物业管理公司上水平、上档次。四要理顺业主委员会和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委会,并认真听取居委会的建议。随着住宅商品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居民都会成为“业主”,要求搞好社区的建设与发展,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发挥社区自治组织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这不仅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也符合社区的目标和要求,是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方面。

     社区居委会与社区中介组织的关系

     所谓社区中介组织,是指在社区范围内,受政府职能部门或群众自发组织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在市场体系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社会富翁机构,包括各种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群众为满足生活文化需求而建立的各类民间服务组织,如业主委员会、社区自愿者组织、老年人协会、读书协会等。

     居委会要发展经济,拓宽社区就业,创建文明社区,都需要发挥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社区中介组织是非盈利组织,在盈利性很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组织要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显得特别重要。然而,社区中介组织相对社区居委会来说,因其自身身份的独特,与社区居委会在服务对象、内容、方法等方面存在着较多的差异。社区中介组织的服务对象是某一类或某几类特殊的或固定的群体,如老年人协会的服务对象仅限于社区老年人,而社区居委会服务的是全体社区居民,以及社区内的流动人口等;社区中介组织的工作内容相对社区居委会的服务内容而言也相对比较专业、比较单一,层面较少,如读书协会只开展各种读书活动,而社区居委会的服务内容涉及社区只治安、环境、卫生、文化等;社区中介组织的工作方法也比较简单,如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通常采用说服教育、沟通交流的方式协助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一个封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而社区居委会还得采取相对复杂的各种行政、半行政手段开展整个社区辖区内的各项工作。为此,社区中介组织急需在社区的指导、监督、规范下,更好地开展各种跨行业、跨地域、跨人群的服务,从而提供更多层次、更加规范的优质服务。

     其一,要充分发挥社区中介组织在新形势下有效组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在新形势下由居

     委会几个人经常性直接组织居民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遇到了巨大挑战。社区中介组织因居民具有共同的需求而形成,因而它比居委会更灵活,比居民小组更有效,可以解决社区工作量大、要求高而居委会人手少的尖锐矛盾。

     其二,要从分发挥社区中介组织在促进社区居民全面发展中的作用。人是社会人,社区是人的社区,人际之间的交往和沟通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社区中介组织能够将具有共同特点或需求的人组织起来,开展不同形式和丰富多彩的活动,为社区居民交往和沟通创造合伙提供渠道,促进社区居民彼此之间相认、相识、相知和互相帮助,使社区居民生活真正的共同体,而不只是因为简单共居一地形成的形式上的共同体,从而克服现代住宅形式的自然障碍,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全面沟通和发展。

     其三,要从分发挥社区中介组织促进社区居民表达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用。社区中的业主、留念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各种人群,都有不同的利益和需求,由于没有有效的个体组织体系,难以获得正确的合法的表达和维护。通过社区中介组织,能够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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