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接管工作方案
为规范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接管工作,明确市政设施接管单位的职责,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移交接管和维护管理规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XX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的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照明、城市排水、城市防洪防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本方案适用于 XX 市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接管及养护管理活动。
二、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市政设施移交接管中的重要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方案,对市政设施移交接管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可参照本方案规定组织移交。
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政设施移交接管的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公安、供电、通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城管部门实施本方案。
三、接管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一)前期阶段工作
1.有意向移交城管部门管理的工程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属地城管部门提出市政设施移交申请。接管部门受理后予以回复。
2.对于双方达成接管意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方案和施工图阶段应征询接管部门意见;在施工阶段应向接管部门提交一份完整施工图,并接受接管部门指导;施工期间涉及功能用途变更的,应征询接管部门意见。
3.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预验收及竣工验收,应邀请接管部门参加,接管部门可根据后期管理需要提前加入相关质量检查验收。
(二)交接工作流程和要求
1.工程实体接管的基本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具备运行条件,不存在安全隐患;
(3)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2.工程养护资料接管条件:
工程档案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件)、试验检测报告及设备技术材料等养护管理基本资料整理成册。
3.工作流程:
(1)工程在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向属地城管部门或具体接管部门提出市政设施移交意向申请。
(2)达成接管意向后,建设单位在方案和施工图阶段应征询接管部门意见;若对接管部门所提及的意见不采纳应提供说明。
(3)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向接管部门提交一套完整施工图,并接受接管部门监督。
(4)施工期间,涉及功能用途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征询接管部门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应邀请接管单位参加。
(6)工程实体接管。建设单位应对照工程实体接管条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向接管部门提出工程实体移交申请,材料包括: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设备技术材料等,接管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验收合格后应出具实体工程临时接管通知书(有效期 3 个月)。
(7)工程养护资料接管。工程档案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件)、设备技术材料、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试验检测报告(含桥梁动静检
测、沉降观测点)等养护管理基本资料整理成册,并于实体工程临时接管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给接管单位。
(8)工程实体及养护资料均符合要求后,接管单位出具工程接管文件并在《XX 市市政设施移交接管确认书》上确认。
(三)相关各方责任
1.市政设施接管前,建设单位负有设施直接管理责任,施工单位负有质量保修义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2.市政设施接管后,由接管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市政设施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接管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维修,并应在 24 小时内反馈维修情况;在市政设施保修期内,若因工程质量引起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接管单位应先行应急处理,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支付费用。
四、接管单位根据项目竣工移交情况提前向财政部门申请管养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五、接管单位应对接管的市政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管理、养护职责,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对市政设施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组织维修,尽快恢复使用;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文明施工,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三)施工安排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六、因市政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本方案自 2021 年 X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