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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科学的反倾销调查理论|2018最先进科学理论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13 04:25:22 点击:

      中国商品输出海外市场,在发达国家市场上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所谓反倾销调查,由GATT/WTO各成员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达2196件,其中247件针对中国商品,占到11.24%。从1979年到现在,我国商品已经遭受500多起反倾销起诉,直接影响出口100多亿美元。而自1980年到2002年年底,仅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就达97起,涉及金额数十亿美元,中国已成为反倾销起诉的“重灾区”,反倾销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更深更广地参与和融入世界贸易与国际经济中去,这无论对中国还是对世界来说,都极为不利。
      
      倾销的理论目标与现实的冲突
      
       虽然现行国际间通用的倾销认定规则表面看来似乎十分科学,也很周密,即经过所谓的调查取证来最终裁定是否存在倾销,但实际上该规则存在多方面缺陷。
      
       1、反倾销界定标准不客观
       根据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1994年反倾销案例》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构成倾销。倾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二是该倾销商品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阻碍某一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三是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对于正常价格的认定,主要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国内价格,即出口价格。使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依次为:一是相同产品在国内消费时的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二是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三是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笔者认为,以国内市场上所定的价格,或者以生产成本对倾销行为进行界定这一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些问题。
       低于国内价格就是倾销这一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运行规律。仅以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国内价格的概念来判定出口价格是否“公平”或“合理”是一个概念上的错误,它忽视了供求规律中的需求因素。跨国营销时,国内外价格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稳定且相互分割的市场上,只要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生产者就会采用价格差异策略。出口市场需求弹性高于国内市场需求弹性则必然会导致出口价低于国内价,即所谓“倾销”,这正如逆向倾销(出口价高于国内价)的产生一样自然。只要各个市场具有不同的需求弹性,销售价格将等于市场间变动的边际收益。而且,即使各个市场的需求曲线具有相同的弹性,需求的随机性也会导致价格差异,倾销与逆向倾销都是对需求随机变化的特定结果有规律的反应。企业产品的出口,其经营者即使没有掠夺的动机,也要面对不同的需求环境采用不同的价格策略,以获得最大利润或避免利润的变动以求利己。以低于国内价格销售并不必然构成倾销,甚至出口商连倾销的动机都不存在。
       那么低于成本销售能否构成倾销呢?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企业以边际成本作为短期内决定有效产出与制定价格的基础。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理论与实践,确定一项产品价格是否公平的标准,应看该价格高于还是低于该产品预期边际成本或平均可变成本,如果低于,则被视为是不公平的,或具有掠夺动机,该企业会受到反托拉斯法制裁。而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如停止生产,企业损失更大,这样以低于平均成本的价格出售可能是唯一选择,应当将此视为正当竞争,而不应视为价格歧视。然而,根据反倾销法规定,外国出口商以低于平均价格的价格出口,就一律会受到反倾销法的制裁,这完全是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不将外国企业置于国内企业所适用的同一竞争法或反托拉斯法的管辖之下,本身就是一种损害竞争的不公平行为。
      
       2、反倾销法具有歧视性
       美国没有将中国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因为它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国家控制经济的价格与市场经济国家的传统价值观念毫无关系,因为这种价格是由法律或政府制定的,与传统市场经济意义上的生产、运输、推销费用或供求因素都没有关系。”美国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不反映成本和供求关系,它只是一种记帐工具;这些国家向第三国出口商品的价格也不会遵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在这些国家,作为构成价值要素的原料、劳动力、管理等成本也不是市场力量形成的。因而,美国采用替代国制度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受诉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长期以来,欧盟也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虽然从1998年起,欧盟已经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是,欧盟附加的5条标准和8项规定,实际上仍将中国定位在市场经济以外。个别中国出口企业想要获得欧盟的优惠出口政策可以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这种申请有严格的近乎苛刻的要求,中国企业必须向欧盟提供详细的属于企业经营秘密的全部资料,以至于欧盟对中国某些企业的了解甚至比中国政府还要详细准确。根据欧盟议事规则,对市场经济以外的国家,欧盟就可以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以前些年引起广泛关注的欧盟等国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为例,欧盟把新加坡定为参照国,而新加坡的人力成本是中国的20倍,以它为参照,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立即化为乌有,中国彩电必然构成对欧盟的倾销。根据这样的计算方法,中国产品几乎没有不倾销的。
      
       3、反倾销执行有失公平
       倾销计算存在着明显的主观偏向。商品是按照不同的币种、不同的销售渠道和贸易条件销售的,其实际价格是不同的,要想进行比较相当困难;即使承认目前的倾销标准是准确的,在通过倾销计算却发现不公平,交易时也会因为主观因素而出现不公平。美国反倾销法明文规定以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格标准,但是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由于涉及第三国调查,工作不易进行,因此很少采用这种方法而主要通过使用“构成价格”来判断出口国是否存在倾销。这种人为的“构成价格”十分武断地由一家公司公认的生产成本、企业推销及行政费用再加8%的最低利润率来构成,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利用这种构成价格显然夸大了倾销的幅度。
       在损害裁决及其与倾销的因果关系判定上具有相当大的主观随意性。进口商品对一国工业的损害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产量的增加与减少,销售量、国内生产商的市场份额、利润、效率、投资回报率、投资的周期、国内资金流动情况、库存、就业、工资、信贷、限制性商业行为等等,这些经济指标本来就缺乏客观准确的衡量标准,具有相当的主观随意性。当进口品质量上乘时,其价格即使很高,也可能造成损害,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归因于倾销。但反倾销机构在确定损害存在以及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将其直接联系,几乎不考虑国内企业本身是否在效率上存在问题。
      
      国外倾销指控与我国实际情况的矛盾
      
       尽管有些商品被认定为是倾销成立,并启动实施了相关惩诫机制,但这是在现存国际经济秩序下,旧有的调查方式所带来的结果。同时,狭隘的国家利益观和市场保护观,促使国外企业和政府有意抵制我国并无意倾销的物美价廉的商品输出。我国商品的输出是遵循国际范围内市场自由竞争基本规则的正常输出,如果假借反倾销调查的幌子,行贸易保护之实,本质意在维护旧的国际经济秩序,那么,我们需要对这一违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自由的根本原则予以抵制和反对。中国是实行市场经济且处于发展中的大国,这是认识和评价中国一切对外经贸活动的基本参照面。
       首先,中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中国商品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已经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在商品价格形成中的管制和主导作用已经消除。1999年,中国95%以上消费品价格已经由市场机制形成,市场机制、价格杠杆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中国已开始由市场经济转轨的后期走向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21世纪初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成员,这是20多年来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由过去有限领域和范围的对外开放转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由以试点、试验为特征的梯度开放战略转向整体开放战略;由以计划行政命令为基础的政府主导型开放转向以市场、比较优势为基础的市场主导型对外开放;由过分强调中国特殊性和按自己时间表推进的对外开放转向重视国际规范和与WTO共同协商的对外开放。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一点无可非议,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正的。
       其次,中国劳动力供给成本非常低廉,劳动力存量很大,而且总体素质在迅速提高,这是事实,更是历史形成的,也是中国处于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标志。这构成了劳动力持续低价优质供给,本身是一个客观的自然过程。一方面下岗职工存量较大,2002年末,国有企业下岗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总数410万,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约100万;另一方面,新增加劳动力供给量巨大,近5年来,全社会经济活动人口与实际就业人口之间差距年均在1500万左右。即使只计城镇人口,2002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已达4%,约710万人,这意味着每年仅为城镇新增劳动力就需要增加就业岗位700万个。从劳动力素质方面看,据统计,目前我国有7000万技术工人,高级以上技工近400万。
       再次,中国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科技资源存量巨大,随着体制的改革与理顺,其潜能得以发挥,并释放出了巨大的市场竞争力。我们在某些领域的技术先进程度在世界范围内也遥遥领先,这就意味着我们拥有更卓越的产品性能和更低的成本,从而注定了具备了无可比拟的竞争力,如果对这些产品视为倾销的话,那么近期不仅制约了国外消费者的福利增进和生活质量提高,更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有悖于社会生产发展的基本方向。
       最后,中国商品输出的原本动机,不是恶意挤跨某个国家的某些行业,不是恶意冲击某个国家的国内市场,相反我们很多出口商之间竞相杀价,目的是为了减少库存,解决就业,维持普通员工的基本生活而寻求国际生存空间。这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人口众多、发展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着眼于维护居民的基本生存权的必然选择。这一点在现行反倾销调查规则面前遭到了不应有的忽视和漠视。从商品输出结构看,遭到反倾销指控的往往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占用一定的物质资源,总体上属于劳动密集型或者资源密集型的产品,比如玩具、打火机、纺织品、家具、彩电等,这些产品首先是在当今国际经济技术分工中国外市场现实需要的;这种分工本身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历史过程。
       面对日益频繁的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指控,我们的现实选择是抗争和建设。对旧有的不合理的倾销认定予以抗争,积极参与建设新的倾销认定办法。在抗争中建设,通过建设来促进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其中,关键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反倾销调查理论基础。
       科学合理的反倾销认定规则的理论基础,应当切实贯彻市场经济的精神实质,实现资源在国际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客观看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水平、经济实力和技术装备、劳动力储备等方面的差异。在具体实施层面上,应当根据贸易双方所处的发展水平与发展层次,构建新的理论基础,采用不同的价格对比档,从而使得不同发展程度国家同一产品价格具有更为客观的可比性,而不是仅仅通过简单的结算币种汇率换算,来武断裁定中国商品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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