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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学习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12-11 21:45:03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学习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学习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4篇

    【篇1】学习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在涉及公共权力的部门与个人,基于人情往来的“红包”礼金经常成为商业贿赂的载体

      日前,上市公司南宁百货原总经理黄箭雀以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黄箭雀案”是近期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之一,而这一案件给人们带来的特别警示,在于其中暴露出的“温情”腐败、“红包”腐败的特点。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5岁的黄箭雀在担任南宁百货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先后贪污、受贿人民币近95万元,受贿事实达14宗,其中7项受贿事实是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发生的。

      据悉,XX年,黄箭雀因身体不适,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后入院治疗,其众多下属公司“抓住”这一时机,以探望“病人”为名,或送上“红包”,或奉上珠宝,种种行为的目的,只是为回报或请求黄箭雀的关照。

      当前,反商业贿赂成为反腐败工作重点。而披着脉脉人情的“红包”礼金,在某种情况下却成了商业贿赂的载体,成为腐败分子敛财的“帮手”。因此,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有必要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在私人交往中的收礼行为,把治理“红包礼金”作为反商业贿赂的重要任务,树立清廉之风。

      红包前方开路,绿灯违规放行

      红包作为我国传统的社交礼仪,是亲友间礼尚往来的一种形式。内中少有功利计较,多的是情谊的体现。但在一些掌握权利的部门和个人行为中,“红包”的内涵却变了味。

      南京市原纪委书记王浩良认为,党员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严重腐蚀毒害了心灵,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一些干部就是从逢年过节收受红包礼金开始,胆子逐渐变得越来越大,开始权钱交易,索贿受贿,最终走上腐化堕落和违法犯罪道路的。

      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贪污三千多万元。他在悔过书中对不法分子腐蚀干部的手段概括为十二个“一下”:逢年过节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问一下,家人生日祝贺一下,出国考察支持一下,家有丧事凭吊一下,乔迁新居意思一下,孩子结婚(升学)表示一下,已提拔者感谢一下,想提拔者争取一下,关系好的加深一下,关系一般的亲近一下,暂无求者铺垫一下。

      这十二个“一下”,经常假日常人情往来“红包”以行。

      被称为“红包书记”的原广西昭平县县委书记李某,就是从收受红包开始走向贪污腐败之路的。1995年李某任广西昭平县县委书记,有个个体老板到他家中拜访,送给他一个装着5000元现金的“红包”。从此,李某患上“红包瘾”,不见红包,坐卧不宁。XX年8月,李某调任苍梧县县委书记,即主动暗示一个想保住局长位子的人向他进贡。果然,此人红包马上就到。此例一出,苍梧县上下广知其“爱好”。一些怀有不同目的的人,乐此不疲地给李某送上红包以联络感情。李某也投桃报李,在招揽建设工程、提拔任用等方面,大开绿灯。

      一些纪检干部认为,红包虽小,危害多多。收送红包败坏了社会风气,腐化领导班子和干部群体。从近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轨迹来看,很多腐败分子违纪行为都是从收受红包礼金开始的,其深层次问题也是从收送红包礼金这一线索深挖细查出来的。可以说,收送红包,就是腐败行为的开始。

      官场中的“红包”现象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干群关系,使干部的公众号召力、感召力大大下降。原广西北流市委书记李水明在其忏悔录中对红包破坏干群关系作了较为实在的表述:“春节中秋,有的领导门前门庭若市,鱼贯而入,鱼贯而去,来去匆匆者,手上只有一个小皮包,干什么?群众曰:‘送红包也。’群众心中如何感想,不言而喻。走于街头,群众唾之;
    ‘腐败分子’骂于众,则损于党,损于政府。”

      收送红包使大量国有资产消于无形,破坏了地方的财务秩序。红包资金,绝大部分是企事业单位或集体资财,自掏腰包者只占百分之一二。为了达到利益交换和在上级面前求得好印象的目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甚至对年终红包的派发进行集体研究,对什么级别的领导送多少金额的红包都进行了仔细推敲。同时对资金的来源进行了安排,要么是从单位的小金库中开支,要么就是虚列支出,在财务账中报销。

      破除“红包无罪论”

      红包“潜规则”在官场的盛行,已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但一些人却错误地把收送“红包礼金”当作“礼尚往来”,认为是有来有往,心安理得。还有的人存在“弥补心理”,认为为别人出力办事,收点礼作为酬劳很正常。

      “红包书记”李某认为,先收人家的钱,再给人家谋利那是利用职务之便,是犯罪;
    而他并没有向人家索取,是人家一片真诚的感谢,理所当然,何罪之有!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李某在以后如潮般涌来的红包面前,都能坦然接受。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以婚丧嫁娶、祝贺节日、乔迁新居、过生日、子女升学、孩子过满月或者以给孩子压岁钱等名义向公务员馈赠礼品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是一种仅仅因“职务关系”而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益”为构成要件的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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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学习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

    随着国家和各级单位对普法的重视和普及,我园于2018年9月25日组织了普法学习,其中在学习《反家庭暴力法》有感而发的心得体会: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这时存在于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为了维护妇女以及其他家庭弱势成员的权益,国家决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我对于家暴法的出台有如下的几点意见:

    1.正确的规范家暴的时间范围当家爆发将要出台的消息登陆网络时,网友们产生了热议,其中几点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人们对于恋爱同居以及离婚后前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归入家暴法的范围之内,对于这点,我个人是持否定态度的成,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确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就这个定义来说,夫妻关系应该是一种按照程序缔结的夫妻双方的人生关系契约,而无论是恋爱同居还是离婚后的前夫妻,他们之间是已经不再存在这种契约关系的,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于一般的路人是差不多的,而家暴法是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的调整,也就是说是家庭却成员才使用这个法律。离婚的前夫妻一是感情已经破裂,二是他们已经解除了这种契约式的关系就此他们已经是如同一般路人之间的关系了,所以他们所发生的暴力行为不该归家暴法进行管理,而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或者刑法来进行调整,对于他们的这种判断主要是从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感情基础进行的判断。

    2.而对于恋爱同居关系,我们觉得就要视情况而定了:一,如果同居关系人是以夫妻名义来进行同居关系的话,我觉得还是需要承认他们之间合法夫妻关系的,这主要是出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如果我们将这种夫妻名义的同居视为非法同居的话,那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很有可能是直接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管了,但是治安处罚法是一个大范围的行政法,他没有办法向专门的法律那样做到本法域内面面俱到,所以他是没有办法好好的保护实际上是夫妻之实的妇女的权益的,而家暴法是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他相对于处罚法来说更能保护弱势妇女 。

    反家暴法的正式实施,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这无疑是多了一种庇护的方式,是一个可以暂时缓解伤害的驿站。更重要的是,对于反家暴金法的有效实施,这也是一种积极的实践,是一种社会化的救济途径。

    2018年9月27日

    【篇3】学习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优秀心得体会:学习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优秀心得体会:学习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治理商业贿赂从红包开始

      在涉及公共权力的部门与个人,基于人情往来的“红包”礼金经常成为商业贿赂的载体

      日前,上市公司南宁百货原总经理黄箭雀以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黄箭雀案”是近期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之一,而这一案件给人们带来的特别警示,在于其中暴露出的“温情”腐败、“红包”腐败的特点。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5岁的黄箭雀在担任南宁百货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先后贪污、受贿人民币近95万元,受贿事实达14宗,其中7项受贿事实是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发生的。

      据悉,XX年,黄箭雀因身体不适,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后入院治疗,其众多下属公司“抓住”这一时机,以探望“病人”为名,或送上“红包”,或奉上珠宝,种种行为的目的,只是为回报或请求黄箭雀的关照。

      当前,反商业贿赂成为反腐败工作重点。而披着脉脉人情的“红包”礼金,在某种情况下却成了商业贿赂的载体,成为腐败分子敛财的“帮手”。因此,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有必要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在私人交往中的收礼行为,把治理“红包礼金”作为反商业贿赂的重要任务,树立清廉之风。

      红包前方开路,绿灯违规放行

      红包作为我国传统的社交礼仪,是亲友间礼尚往来的一种形式。内中少有功利计较,多的是情谊的体现。但在一些掌握权利的部门和个人行为中,“红包”的内涵却变了味。

      南京市原纪委书记王浩良认为,党员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严重腐蚀毒害了心灵,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一些干部就是从逢年过节收受红包礼金开始,胆子逐渐变得越来越大,开始权钱交易,索贿受贿,最终走上腐化堕落和违法犯罪道路的。

      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贪污三千多万元。他在悔过书中对不法分子腐蚀干部的手段概括为十二个“一下”:逢年过节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问一下,家人生日祝贺一下,出国考察支持一下,家有丧事凭吊一下,乔迁新居意思一下,孩子结婚(升学)表示一下,已提拔者感谢一下,想提拔者争取一下,关系好的加深一下,关系一般的亲近一下,暂无求者铺垫一下。

      这十二个“一下”,经常假日常人情往来“红包”以行。

      被称为“红包书记”的原广西昭平县县委书记李某,就是从收受红包开始走向贪污腐败之路的。1995年李某任广西昭平县县委书记,有个个体老板到他家中拜访,送给他一个装着5000元现金的“红包”。从此,李某患上“红包瘾”,不见红包,坐卧不宁。XX年8月,李某调任苍梧县县委书记,即主动暗示一个想保住局长位子的人向他进贡。果然,此人红包马上就到。此例一出,苍梧县上下广知其“爱好”。一些怀有不同目的的人,乐此不疲地给李某送上红包以联络感情。李某也投桃报李,在招揽建设工程、提拔任用等方面,大开绿灯。

      一些纪检干部认为,红包虽小,危害多多。收送红包败坏了社会风气,腐化领导班子和干部群体。从近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轨迹来看,很多腐败分子违纪行为都是从收受红包礼金开始的,其深层次问题也是从收送红包礼金这一线索深挖细查出来的。可以说,收送红包,就是腐败行为的开始。

      官场中的“红包”现象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干群关系,使干部的公众号召力、感召力大大下降。原广西北流市委书记李水明在其忏悔录中对红包破坏干群关系作了较为实在的表述:“春节中秋,有的领导门前门庭若市,鱼贯而入,鱼贯而去,来去匆匆者,手上只有一个小皮包,干什么?群众曰:‘送红包也。’群众心中如何感想,不言而喻。走于街头,群众唾之;
    ‘腐败分子’骂于众,则损于党,损于政府。”

      收送红包使大量国有资产消于无形,破坏了地方的财务秩序。红包资金,绝大部分是企事业单位或集体资财,自掏腰包者只占百分之一二。为了达到利益交换和在上级面前求得好印象的目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甚至对年终红包的派发进行集体研究,对什么级别的领导送多少金额的红包都进行了仔细推敲。同时对资金的来源进行了安排,要么是从单位的小金库中开支,要么就是虚列支出,在财务账中报销。

      破除“红包无罪论”

      红包“潜规则”在官场的盛行,已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但一些人却错误地把收送“红包礼金”当作“礼尚往来”,认为是有来有往,心安理得。还有的人存在“弥补心理”,认为为别人出力办事,收点礼作为酬劳很正常。

      “红包书记”李某认为,先收人家的钱,再给人家谋利那是利用职务之便,是犯罪;
    而他并没有向人家索取,是人家一片真诚的感谢,理所当然,何罪之有!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李某在以后如潮般涌来的红包面前,都能坦然接受。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以婚丧嫁娶、祝贺节日、乔迁新居、过生日、子女升学、孩子过满月或者以给孩子压岁钱等名义向公务员馈赠礼品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是一种仅仅因“职务关系”而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益”为构成要件的受贿行为。

    【篇4】学习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反暴力心得体会

    【篇一:反暴力心得体会】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爱祖国,我们爱新疆。我们应该树立起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使命。我们是炎黄子孙,我们是一家人,我们《谁也离不开谁》。

    怖事件的那些人不能代表哪一个民族,他们丧尽天良,没有人性我们56个民族在党的领导下携手奋斗,安居乐业,我们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也要对得起这个称号,多做维护团结稳定之事。

    暴力恐怖分子制造了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在全国人民心中留下了巨大的创伤。越是在这样的时候,我们越要珍惜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社会稳定局面,不让暴力恐怖分子的分裂阴谋得逞。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清醒认识这些事件的真相,充分认识到这些事件的发生不是民族宗教问题,我们应该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的重任。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华夏儿女自古以来就自觉背起国家民族安定团结的重担。相信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下,我们的民族伟大复兴的胜利曙光就在不远处!让团结伴随我们,今天的中国需要团结明天的中国更需合作,让我们共同建设美好的祖国,和谐的新疆。

    【篇二:反两讲学习心得体会】

    一反两讲学习心得体会

    近期,在党组织的带领下,我们党员教师在支部领导带动下认真开展了“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专题学习教育活动,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开展“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教育,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应对新疆稳定形势的新变化所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措施,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利益不容侵害。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哪个民族,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何种方式从事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都必将会受到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对于那些胆敢以身试法、搞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我们的政府将会严惩不贷,绝不手软。

    通过学习使我们更加明白,自古以来新疆作为中国西北边陲的一个重要战略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而作为新疆人就更应当牢固树立这样一种思想:“没有团结,就没有稳定,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因此,这也要求我们在工作当中要讲究方式方法,要学会因地制宜。在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必须齐心协力,团结协作,把思想高度统一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唯有统一思想,才能更好地解放思想。思想解放了,观念自然就转变了,作风也就更加务实了。作为一名教师,在今后的工作当中,要做到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深入学生家中,了解他们的生活、思想,提高与各族群众打交道、开展工作的能力,努力争做党的政策宣传员、民情民意的收集员、为学生解忧的贴心人。使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更好地为各族学生服务,为建设美好家园服务。

    作为一名工作在新疆的人民教师,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必须坚守反分裂、反暴力,坚决维护国家统一的坚定立场,我们要相信党,相信政府,我们要对新疆的未来充满信心和勇气。信心足,表现为一个人乐观向上,积极进取,充满激情。工作中,我们还应该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和革命斗志,统一思想,团结一切力量,形成合力,把爱祖国、爱新疆的满腔热情落实到自己的日常实际工作中,爱岗敬业,求实奉献,为祖国、为家乡教育添的兴盛添砖加瓦。更应该坚定立场,态度明确,坚决反对暴力恐怖主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加强团结协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这来之不易的大好发展,并且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学校的布署上来,坚决不能让“三股势力”干扰、破坏新疆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以及干扰破坏各族人民群众安

    定、祥和的幸福生活。

    总之,作为教师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学习生活中,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的教育,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宣传“三个离不开”思想,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民族和国家的关系,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在平时的教学工作中潜移默化的宣传民族团结,增强学生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激发他们的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热情。

    【篇三:反分裂斗争再教育 、揭批暴力恐怖罪行活动学习心得体会】

    反分裂斗争再教育 、揭批暴力恐怖罪行活动

    学习心得体会

    根据地委决定,从2008年10月起,利用四个月时间在全地区集中开展“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揭批暴力恐怖罪行”活动。为此,我认真参加了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和讨论,现将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各族人民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统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历史无数次证明,民族团结是各民族共同利益所在,民族团结搞好了,社会就安定,经济就发展,各族人民生活就改善。相反,凡是民族团结遭到破坏的时期,就会导致社会动荡,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发展停滞,各族人民遭殃。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推动各项事业前进的必然要求。而影响新疆民族团结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民族分裂活动是颠覆人民政权、破坏祖国统

    一、挑起民族纷争、损害安定团结的罪恶活动。因此,要维护好民族团结,必须坚定不移地反对民族分裂。

    长期以来,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为了实现其把新疆从祖国怀抱中分裂出去的罪恶目的,大力实施西化、分化、渗透、颠覆、破坏活动。他们打着“民族”、“宗教”、“人权”、“民主”等旗号,大肆煽动“反汉排汉”,挑起民族仇恨,鼓吹“新疆独立”,着重从意识形态领域加紧渗透破坏。这些反动观点和言论,对各族群众和青少年造成了很大的毒害,严重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意识形态领域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重要领域。民族分裂主义的分裂

    破坏活动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境内外“三股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持续不断地进行分裂破坏活动,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鼓吹和宣扬极端宗教意识和分裂主义思想,歪曲、篡改、编造新疆历史,恶毒攻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经济政策,攻击现实社会,进行渗透和分裂破坏活动,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危害巨大。

    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我们面临的反分裂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还非常艰巨。

    我们要备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团结和谐局面。要不断加强反分裂斗争,通过坚持不懈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使各族干部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我们要大力开展正面宣传教育,把群众充分发动起来,各族人民万众一心,高举民族团结伟大旗帜,大力开展“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使各族干部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使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没有活动市场,没有生存发展的土壤。同时,通过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推进各项事业繁荣进步和长治久安贡献力量。

    王银

    200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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