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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范文推荐)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9-28 21:10:04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范文推荐)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4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篇1

    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以及两个以上的 自然 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各种犯罪的总称,是 现代 社会 犯罪的主要形式。

    近年来,我国有组织犯罪呈逐年上升势头,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手段日渐诡秘,狡诈和残忍,有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流氓恶势力已呈泛滥之势,严重 影响 和破坏了我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2000年12月至2001年10月,全国公安机关进行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既是顺应这种治安形势的需要而开展的。"打黑除恶"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全国有组织犯罪 问题 依然相当严峻。因此, 研究 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成因,进而制定相应的治理对策,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成因 有组织犯罪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主要是:主流文化的导向作用弱化主流文化即统治阶级倡导的,处于统治地位的文化。意识形态的多元化是 目前 社会的显著特征。传统的共产主义伦理观念渐渐被一些人所抛弃,而与其相悖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从被人批判、蔑视到被社会大部分层面所宽容、认可,甚至推崇。主流文化对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小,对社会的控制力越来越弱,即导向功能弱化。这种社会环境使有组织犯罪的反社会得到 发展 得强化,这是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一个主要原因。(二)亚文化的作用得到发挥亚文化也称次文化或副文化,与主文化相对应.生活再亚文化氛围中的群体,保持着某些独特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帮会文化就是典型的犯罪亚文华,"江湖义气"是其主要 内容 ,如为朋友两肋插刀、轻财重义、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在"义气"的感召下,一些社会底层群体具有极强的趋同性,尤其是对处于文化需求高峰期,模仿性强,可塑性大的青少年,以及缺乏文化需求,分辨力差的农民,这种亚文化具有相当强的教唆和示范作用。社会上存在的不合理的现象,是导致有组织犯罪的直接原因 中国 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富悬殊已是不争的事实,富裕阶层不少人采用非法手段暴富。在遮住情况下,贫困阶层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来改变自己的 经济 地位,其中就不能排除犯罪手段。值得重视的是,贫困阶层个体的犯罪行为会逐步演变为阶层成员参加的有组织犯罪。对社会分配的显失公平不满。叶高峰教授在《集团犯罪对策研究》一书中指出:"事实上,相当部分高收入者,并不一定做出了与其收入相匹配的重大贡献,倒是相当多的低收入者为社会、为国家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付出多而收获小,付出小而收获大,这种不合理的分配结构直接造成了社会公众强烈的被剥夺感,从而使民众的责任感弱化,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对腐败显现不满。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资本化的现象,使人们从对权力的倾慕变为对权力的不满,从追求权力演化为反抗权力,这种反抗极易形成有组织犯罪,形成各种类型的反社会的群体。

    四、无业人员和流民的大量存在 在城市,由于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下岗失业人员骤增。失业导致贫困,城镇中因失业、待业而形成的贫困群体由于没有切实的生活保障,很容易产生被社会抛弃的心态,极易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主要资源,从事犯罪活动。在 农村 ,人多地少的矛盾使大批劳动力无田可耕,无业可就。有些人为追求个人私欲纠合在一起,搭帮结伙,横行霸道,形成有组织犯罪,并把犯罪当作自己的职业。另外,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治安问题。以北京、深圳为例,1994年北京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有46%是外来民工所为,在深圳发生的抢劫、杀人、强劲、卖淫等刑事案件中,90%以上是外地打工者所为。而城乡结合部更是流民的聚集地,大量的有组织犯罪就产生于此。

    (五)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控制的任务通过控制主体完成。警察作为社会控制主体的主要构成部分,明显地暴露出与新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状况。一是警察数量不足,给有组织犯罪留下了适宜的空间。二是控制主体的素质不高,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任务。三是社会控制主体的物质手段严重滞后,控制手段的技术含量较低。二、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治理的对策也不应过于单一,更不能仅靠"严打"来解决,必须要多管齐下,多策并举,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整治。真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强化社会控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独创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系统工程体系。在我国,社会控制的最好体现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 政治 的、经济的、行政的、 法律 的、文化的、 教育 的等各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证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融打击、防范、教育、建设、改造为一体,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犯罪预防、打击体系,以达到最大限度地防止、控制、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地目的。主要抓好以下几点:充分发挥公、检、法、司各机关地职能作用,对有组织犯罪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沉痛打击,遏制其蔓延势头。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中来。各单位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共同挤压犯罪活动的空间。强化基层组织管理工作。基层组织是国家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因此,各项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人头熟、地头熟、情况明"的优势,配合司法机关,解决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将有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控制。所谓重点部位,主要是指城市死角、郊区、偏远的工厂、矿山、旅店、出租屋、城市小区等。这些地方社会控制力较为薄弱,容易发生犯罪,隐匿犯罪,是有组织犯罪聚集的最佳地点。对流动人员加强谷管理,从源头上管理,避免人口流动的盲目性。二是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立法工作,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如迅速健全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法规,完善城市、企事业单位使用、聘任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三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流动人口的需要,改革僵化的户口管理制度。做好失业人员的在就业工作。要合理安排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同时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因为这部分人对社会有一定的积怨,管理、引导不当,极易诱发有组织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篇2

    预防我国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之路径研究
    作者:唐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6期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组织化、暴力化和成人化的发展趋势,表现出了有组织犯罪的部分特征,深入分析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原因,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 有组织 犯罪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人数、犯罪率及社会危害性上有普遍上升的趋势,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严重危害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广泛关注。

            一、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育不成熟

            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心理和生理发育不成熟,这种不成熟导致其对事物充满了好奇心,加之未成年人的是非辨别能力不强,这种好奇心驱使其盲目模仿—些不良行为从而踏上犯罪之路。有的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享乐心理,以及对物质和异性的追求,而不惜采用盗窃、抢劫等手段来获取金钱。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情绪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冲动,故极易发生突发性的犯罪。此外,未成年人的犯罪能力不强,故而多个未成年人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行为,这也就构成了有组织犯罪的源头。

            (二)未成年人所处家庭环境和所受家庭教育的影响

            家庭对未于成年人成长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主要表现在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这两个方面。家长或家庭其他成员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平低下而导致的不文明、以至违法犯罪行为将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果未成年人生活在父母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的家庭里,那么未成年人在成长中受其影响,也可能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生活在不完整的家庭里,可能会产生自闭或自卑等心理,从而在遇到犯罪诱因时,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生活在贫困的家庭,则会产生虚荣心理,向往美好的东西却又得不到,从而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来获取。未成年人生活在一个不和睦的家庭里,承受不了家庭的打骂,可能离家出走,流浪街头,这也就成为有组织犯罪的诱因之一。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篇3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概述

    李仙翠

    【期刊名称】《公安研究》

    【年(卷),期】2001(000)001

    【摘要】国际犯罪集团利用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科学技术进行跨国犯罪活动,危害世界各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发展、民主和主权。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联合国大会制定并有12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本文简要介绍了该公约及两份补充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总页数】3页(94-96)

    【关键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跨国犯罪;国际犯罪;主权;民主;国家安全;联合国大会;世界各国;补充;内容

    【作者】李仙翠

    【作者单位】公安部第四研究所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97.9

    【相关文献】

    1.传统引渡障碍的最新突破--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J], 任秋娟; 倪玲玲

    2.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对策思考--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视角 [J], 张睿海

    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我国有组织经济犯罪的防控 [J], 吴丹; 郑蓉; 范君

    4.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刑法规制——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视角 [C], 马长生; 彭颖; 伍志坚

    5.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观念的检讨与重塑——基于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法精神的解读 [J], 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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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篇4

    中国关于有组织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制裁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属性及特征

        有组织犯罪是本世纪末叶国际社会经历的最严重的世界性问题之一。联合国防止犯罪与刑事审判委员会早在1992年度报告中就指出:“有组织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影响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而且可能威胁到国家的制度结构并使全国行政机构陷于瘫痪”。

        在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二者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但是,在研讨其概念属性时,对有组织犯罪尚有必要从犯罪学和刑法两不同角度稍加区别分析:前者立足于有组织地实施特定犯罪的事实而不局促于法律有无此类明文规定,因而犯罪学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在概念性质上属于广义的法学概念,且中外古今早已有之;
    刑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却有赖于刑事法律规范的正式设定,因而后者在性质上应属狭义的法律概念。本文所指有组织犯罪,在国内法上,主要是就后者即刑法意义而言;
    就国际法角度看,主要是就广义即犯罪学意义看——因为在国际刑事法域,对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大多没有明确规范,因而本文所谓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主要是从法学概念的角度界定分析。

        1970年,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第一次从刑事法角度规范了有组织犯罪的构成及其惩治程序、方法等,刑事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即此产生。继后,英、德、日、香港等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范。例如墨西哥宪法第16条(1993年)、 香港的《有组织与严重犯罪条例》(1994年),等等。1997年3月14日,经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347条,也就此类犯罪作了若干规定。

        然而,尽管不少国家已就有组织犯罪作了刑事规定,其中一些国家还在法律条文中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如美国、英国、德国、墨西哥等,但是,一因不少国家尚无此类立法或司法解释(例如中国);
    二因各国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差异较大,而况,就对立法解释本身,也还存在一个文理诠释问题。因而目前国内外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仍无统一定义。尽管如此,对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各国刑法学者大致认可下述通说观点:

        第一,犯罪组织内部有较严密的组织体系和严格的邦规门约;

        第二,以暴力、诈欺手段追求非法物质经济利益;

        第三,从事连续的犯罪活动;
    或者系列从事刑法法定的特定犯罪(当某国刑法对其有组织犯罪有特定的罪种规定时);

        第四,以行贿手段腐蚀国家、社会管理人员以为其犯罪屏障;
    甚或拖曳其成为该组织在政府、司法、执法或社会管理部门的代言人。

        二、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定义及国际公约现状

        有组织的国际犯罪,指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所从事的严重危及国际社会根本利益,已为国际公约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应受刑事惩处的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

        这当中,首先,由于本文界定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因而这里的“国际犯罪”仅要求国际公约确认其应予“禁止”和“惩处”即可,不要求“国际公约确定其为犯罪”;
     更不要求公约规定其犯罪主体只能是诸如此类的“组织”。其次,所谓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同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内国实施的有组织犯罪一样——是指该组织所从事的系列犯罪而非某一桩罪,因而某种程度看,此类犯罪是类犯罪而非个罪。再次,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不包括所有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的全部跨国犯罪,例如恐怖组织,广义看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其出于政治目的所从事的跨国犯罪,就不宜定性为有组织的国际犯罪。 因为各国公认的有组织犯罪,一般排除政治犯,因而上述概念中所谓“特定”的国际犯罪,就是“定”在排除政治犯的、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欺诈、贿赂手段综合实施达致的、危及国际社会安全及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性犯罪。例如跨国贩毒、洗钱、走私、强制卖淫、海盗、劫机、废物处理、贩卖人口等犯罪,就往往是由黑社会组织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出面实施的。

        由于有组织的国际犯罪比之个人犯罪对国际社会的安全及经济秩序的破坏性更大,因而多年来,国际社会已自觉不自觉地通过了多项牵涉到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公约, 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例如——

        联合国《公海公约》、《海洋法公约》、《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伪造货币的国际公约》、《禁止传播和贩运淫秽出版物公约》、《关于非法转移艺术财宝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等。

        三、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含有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现状

        为了有效地惩治和防止国际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中国先后缔结和参加了一系列的、含有同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国际刑法公约:

        (1) 1978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除声明对该公约第24条第一款保留外,该公约从1979年2月12日起对中国生效;
    1980年9月10日,中国加入了《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及《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除声明保留第12条第一款、第14条第1款外,该两公约从1980年10月10日起对中国生效;
    1988年2月24日,中国签署了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88年8月6日对中国生效。根据上述三项“反劫机公约”和议定书,中国分别承担了制裁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妨害国际航空罪的国际义务。

        (2) 1980年 11月4日,中国交存了批准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批准书。批准书除声明不接受该公约第29条第一款的约束外,公约其他部分于1981年9月30日起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承担了对贩卖国际人口罪的刑事管辖的义务。

        (3) 1982年12月25日,中国批准参加了《万国邮政公约》,同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根据该公约,中国承担了制裁非法使用国际邮件罪的义务。

        (4) 1982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6月7日中国交存了对该公约的批准书。1996年7月7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承担了制裁海盗罪、贩运奴隶罪的国际义务。

        (5) 1985年6月18日,中国批准参加了《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除声明保留第48条第二款外,该公约从1985年7月18日起对中国生效;
    1985年6月18日,中国批准参加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除声明保留第31条第二款外,该公约从1985年9月16日起对中国生效;
    1989年10月25日,中国批准参加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同时声明不接收该公约第32条第二、三款的约束。根据上述公约,中国承担了制裁国际间的毒品犯罪、洗钱犯罪的国际义务。

        (6) 1989年9月25日中国政府批准接收了《关于非法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89年10月25日中国交存了接收书,1990年1月25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承担了制裁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罪的国际义务。

        (7) 1988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1991年6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政府代表签署的上述两公约,同时声明不受《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16条第一款的约束。根据上述两公约,中国承担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和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的义务。

        四、中国关于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与制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基于此,对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犯罪,不论其罪犯是否本国人、行为发生地或犯罪结果是否在中国境内,中国均享有普遍刑事管辖权(除非其与中国声明保留或不受约束的条款相冲突),特别是,对于在中国境外实施了触犯公约规定的罪行之后、又潜入中国境内的外国犯罪组织或个人(包括无国籍人),根据上述一些国际条约确认的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中国更是有义务行使刑事管辖权。

        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并方便司法机关对上述国际犯罪的追诉,中国对本国缔约承认的国际犯罪,大多在内国刑法上有所照应性立法, 亦即上述(含有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实体规范,在中国刑法中多已得到对接性规定。例如——

        中国现行刑法第121条所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即照应了中国承认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国际刑事实体规范;
    第122条所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照应了中国承认的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
    第123条所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照应了中国承认的妨害国际航空罪;
    第240条所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特别是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以及该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规定,照应了中国承认的贩卖国际人口罪。中国现行刑法第125条所规定的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定程度上照应了中国确认的非法使用国际邮件罪。现行刑法第347~357条所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特别是其中第347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规定,照应了中国承认的惩治国际间的毒品犯罪。 为了承应《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对缔约国的约定,中国通过现行刑法第191条确认了洗钱犯罪——特别是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条款,更是对国际间的洗钱犯罪的内国照应立法。中国现行刑法第2条所规定的绑架罪——特别是该条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犯罪规定,照应了中国承认的劫持人质的国际犯罪。中国现行刑法第151条所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照应了中国承认的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的国际犯罪,等等。

        ——上述中国现行刑法上的包含国际刑事实体规范的分则条款,均有明确的罪状和法定刑规定,从而,实施上述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的罪犯,都能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受到应有的惩治。

        然而,对照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现状看,中国现行刑法虽对本国承认的绝大多数国际犯罪、特别是其中的多由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出面实施的国际犯罪,有所对接规定,但仍有尚待完善、改进之处。主要表现在对个别犯罪尚无较为适宜的对接条款,例如海盗罪、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往往系由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出面实施,缔约国对此本当更加重视、宜专设法条规定此罪,以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破坏性极大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然而中国现行刑法上未对此两罪设立对应条款,目前如遇此类犯罪,只能通过国内刑法上的一些外延相当宽泛的包容性条款来惩治。例如以内国刑法上的抢劫罪来惩治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以内国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惩治国际刑法上的“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等等。但实际上,中国刑法上的抢劫罪与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不法要素等诸方面均有较大差别;
    同理,中国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与国际刑法上的“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有较大出入,因而,我们希望并相信中国刑法在尔后的发展、完善过程中,能逐渐规制出对应上述国际犯罪构成的分则规范来。

        在处理上述国际犯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在对此类国际犯罪分子的引渡、起诉问题上,中国有关办理引渡案件的法规规定,凡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就特定犯罪特别规定缔约国有“或者引渡,或者起诉”义务的,该犯罪被视作符合引渡条件,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另一方面,如果中国对于被指控或者被判定有上述国际犯罪的人决定不予引渡,中国方面将依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该人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墨)曼努加尔。:《墨西哥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改革方案》,参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组委会秘书处学术部编:《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红旗出版社,1996年版。

         中国现行刑法第294条第一、二、三款分别规定了三种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新罪名,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现行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五项则对“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作了明文规定。

         贿赂手段作为有组织犯罪的要素,为多数学者所同意,但仍有争议。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厅编译:《世界各国反贪污贿赂的理论与实践》第367页。

         参见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4~97页。

         严格意义看,恐怖活动组织不是黑社会组织,根据《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恐怖活动组织往往带有一定政治目的,其对象既可以是特定国家也可以是特定政党组织或不特定的公众,并以此恐怖活动要挟有关当局,以达到特定政治目的。但广义看,恐怖活动组织当然是Under-World Society,即黑社会组织的一种。本文所谓的黑社会组织即就广义而言,因而有组织的实施非政治目的的劫持飞机、船舶或人质等恐怖活动者,仍可视作本文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

         所谓“牵涉到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在此特指此类犯罪既可以由个人完成,也可以由特定的“组织”——例如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完成。

         值得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照应立法”,并不等于此类照应了国际刑法的刑事规范、仅适用于我国承认的国际犯罪而不适用于内国犯罪。就是说,此类规范实际既包容了内国犯罪也包括了同类性质的国际犯罪。因而其同时适用于同类性质的国内、国际犯罪。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禁毒罪等均是。

        严格意义看,即从法律概念角度看,中国刑法明文承认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仅此一款一罪——即本条本款确认的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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