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是某公司销售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固定工资加提成,每月固定工资为700元,每月提成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王芳工作的前两个月是销售旺季,月固定工资加提成达到了1500元以上。到了第三个月是销售淡季,根据其销售业绩,王芳仅领到900元工资。之后,王芳了解到该公司有生效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职工每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王芳遂向公司提出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增加其工资的要求。该公司经理认为:王芳是销售员,其工资与业绩挂钩,拒绝了其增加工资的要求。王芳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出仲裁申请。
某公司的观点是,甘蔗没有两头甜,销售员的工资收入应当弹性;王芳认为,遵循市场规律可以,但要求按集体合同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王芳是该公司劳动者的身份是明确的,集体合同对王芳同样适用。因此,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给予王芳增加工资,以达到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宜。最终,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支持了王芳的请求。
这正是:
工资标准千千万,
最低不能过底线。
集体合同要执行,
互相协商是关键。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