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寻常事,未若此番奇。笔者所说的“此番”买卖,一是农村小学给拍卖,二是另一所农村小学被抵押。 被拍卖的,是江苏省沭阳县周集乡14所小学中的9所。(新民晚报2003年9月15日第四版)拍卖给私人以后,该乡党委认为,这样每年包括教师工资及教学教具添置、危漏校舍改造费用在内,总计所需不下100万元的费用就可以“省掉”,还多得了六七十万元卖校款。似乎很合算,此计甚高,但这里算的只是钱账,而《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合理设置学校、推行义务教育的法律要求,却弃之如敝屣了。
据报道,这9所学校是以拍卖的方式转给私人去经营的。其中有的合同写明此项拍卖只卖掉学校的固定资产和这块土地的30年使用权,学校的经营权并不在拍卖之列。“经营权”究竟如何归属,我们不明白,但他们把办学当作“经营”,认定它是商业行为该是明明白白的。旧时一些专为赚钱而设的私立学校,校长如老板,教师如伙计,人们以“学店”相称,这种学校看重的就是“经营之道”。如今周集乡卖出去的学校以降低教师工资、缩减教育投入作为学校盈利的两件法宝,不正是商业经营么?于是,没有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也在执教,素质良莠不齐的教师,授课时出现五花八门的错误也就在所难免了。
在为拍卖小学称奇之际,还得为抵押小学叹息。
据《扬子晚报》报道,河南省鹿邑县徐楼村的小学被村干部抵押出去了(2003年9月5日出版的《报刊文摘》转摘《扬子晚报》8月30日的报道)。这所小学原是由农民集资兴办的,村里让包工头先垫资盖校舍18间,盖成后本该付款,但所集之资在村干部手里却又“没了”。黄鹤不知何处去,此地难留小学楼,村支书随即把学校作价8万元抵账给包工头,后由卡车司机刘林以5万元买进,刘林遂以校长身份接管学校,管理混乱。12位老师见状不安,向村里要求“赎回”学校,村支书为“赎资”定价10万元(村里又赚了5万元),教师们依此数目平均分摊,各自找钱,筹齐10万元总算将小学“赎回”了,这才使学校逐渐正常化(但只得到25年管理权)。农民集资兴建的小学,建校资金不知去向,却由村干部随意将其当作抵押品抵账,又由教师再集资“赎回”,事虽曲折,但弄权者把民间集体的教育资产当作村有的商业物资,任意处置,与沭阳县周集乡拍卖公校同样骇人听闻。 小学是义务教育的基础,今日的小学教育关系到国家、民族的未来发展,乡村小学直接面对着广大地区的儿童,肩负着提高农村人口文化素质的使命,它亟待加强而不容削弱。那些把乡村小学看作财政包袱的干部,以为有“出”无“入”,遂定策拍卖,转成有“入”无“出”而沾沾自喜,那些视教育事业为商业经营的干部,让好端端的学校变为“学店”或“准学店”,而自以为得计。而那些把农民出资兴办的学校认作可以由自己用来抵债任人转手“经营”的干部,竟从学校教师“赎回”中赚取一笔钱,以两度“生财有道”而洋洋得意,实令人瞠目结舌。他们的举动大背于科教兴国之旨,大害于子孙后代之利,倘用鼠目寸光作比喻,也并不相宜了。
在这里,似乎还留下一个问题。乡村学校的管辖权,应该如何归属?恐以县市教育部门统管为好。当然,乡镇政府应该承担的教育经费仍应单列,由县市收取以专项直拨学校,专款专用。至于主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款项的使用必须加强监督,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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