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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贼拼音怎么打_打贼,为何走上被告席?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03 04:30:16 点击:

      听见乡亲们喊抓,看到那俩贼在狼狈逃窜中还凶恶地挥舞着手上的刀子,血气方刚的韩树锋不顾一切地冲了上去。   “树锋,危险呐,快回来!”患有心脏病的母焦急地呼唤儿子。如果韩树锋听了母亲的话,他就不会因“见义勇为”而给自己铸下终生大错。但他没有回头,继续向贱追去。
      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警察要他承认,打在小偷脸上的那块砖头是他扔的。听说这叫见义勇为,他承认了。
      韩树锋和他的爸爸妈妈住在江苏省通州市平潮镇的施港村。这是一个美丽富饶的小村子,三面环水,绿树成荫。但韩树锋家并不富裕,在一片漂亮爽气的楼房中,他家的三间平房显得很矮小,很破旧,很孤独。他家之所以穷,是因为他的妈妈身体不好,看病几乎花光了所有的钱。
      1999年,韩树锋初中毕业,考取了高中。但因为没有钱交学费,他只好回到家里。年少的他认为家里穷是因为他和爸爸都没有手艺,仅靠种那两亩五分地,挣不下多少钱。于是,他决定出门去学手艺。
      2000年8月1日,牵挂着生病的妈妈,韩树锋急匆匆地往家赶。这是一个丽日当空的好日,田畈里,黄澄澄的水稻丰收在即。他的心情特别好。
      走下田埂,已经摸着自家地里的谷穗了。突然,抓贼的喊叫声像风一样刮过来――“抓瘟贼啊!抓瘟贼啊!”这时是下午2点30分左右。隔着谷穗,他看见乡亲们在拼命地追赶两个陌生的年轻人。那两个人骑着一辆自行车,在田埂上摇摇晃晃地逃着。那两个人骑着一辆自行车,在田埂上摇摇晃晃地逃着。乡亲们逼近那两个贼了。突然,韩树锋的眼睛被前面闪过来的一道亮光剌了一下,是刀子的反光!他清楚地看见,一个贼正挥舞着手里的刀子。来不 及提醒乡亲们了,他拨开谷穗,甩开双腿向贼追去。两上贼是从韩树锋的邻居陈美华奶奶家跑出来的。当时,村民们正在午睡,陈奶奶也坐在自家的后院里乘凉。村子里安静极了,连狗叫的声音都没有。朦胧中,陈奶奶听见屋子里面有人在悄声地说话。她站起身来往屋里这么一瞟,就看见两条精壮的汉子正在翻箱倒柜地满处找钱。她放在棉絮里面的100多块钱正被小偷捏在手里。而且,她还看见,这两个瘟贼手里有刀。63岁的陈美华吓坏了。碰巧,隔壁的一个老太过来串门找她,也发现了这两个贼,就 大声喊了起来。于是,整个村子被惊动了。
      韩树锋的妈妈就靠在门框上等儿子回来,猛地看到儿子尾随着两个窃贼向村北面的界河跑去,心跳剧烈起来,一阵天旋地转,她瘫倒在地上。
      韩树锋没有听见妈妈充满担心的呼喊。阳光下,他专心致志地追赶着那两个仓皇逃命的窃贼,没有丝毫犹豫。他和乡亲们把贼逼进了村北的界河里。这时,河的两岸逐渐围满了从四面八方赶来的村民。一个会水的贼赶在村民包抄过来之前先跑了。而另一个不会水的只得泡在齐颈深的水里,手持刀子作困兽犹斗状。村民们开始向这个贼的周围扔砖块,一边扔, 一边喊:“你上来,不要溜!”不想那贼没有丝毫就范的意思,继续往水里钻。看到这种情 景,想起这段日子以来,这个一向安详宁静的村庄经常遭到贼的骚扰,被搞得人心惶惶,韩 树锋十分恼火。他随手拣起一块碎砖头,狠命地向那个落水贼砍去……
      在后来的刑警中队的询问笔录中,有一段这样的记录:问(警察):“你当时扔砖头是怎么想的?”答(韩树锋):“怕他溜走,吓吓他的,目的是让他上岸。我扔砖头是无意击中他的脸的,不是有意的,但没有想到扔中了,砸到他……”
      许多村民事后都说,当时他向水里扔砖头,目的都是迫使那个贼上岸,不让他再逃,谁也没有存心要把那个贼打死在河里。可是,天下哪有长眼的石头?有一块砖头竟然不偏不倚地正中水里那个贼的面部。这下,贼呆不住了,急忙向对岸跑,可跑了没几米就沉了下去。
      派出所的警察闻讯赶来了,但落水贼早已没了踪影。是仍然藏在水里,还是已经逃了?村民们不放心,下水去捞,忙活了好一阵子,把那段河床几乎翻了个遍,仍然没有发现贼的踪迹。“兴许跑了吧?”大伙儿边这样念叨着,边自行散去,各自回了家。
      第二天,那个落水小偷的姐姐打来了,她先到派出所询问:“我的弟弟有没有被抓?”接下来,她挨家挨户地打听:“有没有谁看见我的弟弟?”听说她的弟弟因为行窃而落入水中,她的声音变得凄凉悲伤。第三天,即8月3日上午,她喊来同乡到河里打捞。这一次,那个小偷被他的姐姐捞上来了,但已经死亡。
      抓小偷出了人命案!这下施港村里掀起了大风波。经查,死者叫周苏成,19岁,安徽枞阳县人。8月4日,通州市公安局出具尸检法医鉴定书,认为周苏成死于生前溺水,全身仅右眼部有一处砖石形成的钝挫伤。这使其家属和同乡声称的当地村民集体打死周苏成再扔入河中的说法不攻自破。但与此同时,鉴定书还写明:“周苏成生前溺死与右眼部砖石伤具有相 关性。”法医认为,其溺死是由于被砸后造成心理、生理上的强烈剌激,惊惶失措,降低了 自救能力。
      8月4日下午14点30分,17岁的韩树锋因直接打伤周苏成而被警方刑事拘留。他被告知“大家都指认是你扔的(砖头)。你这是见义勇为,并且你年龄小,承认了没有的!”
      韩树锋没有想到,他会因此而被判刑,他会因此而毁了自己的一生。
      这件事显然弄错了:抓贼的有罪,偷东西的没罪?村民递上“万人请求书”,要求无罪释放韩树锋。
      听说韩树锋被警察抓走,父亲陈志锡扑通一声跪倒在地上。他流着眼泪对乡邻们说:“冤枉啊,真的是冤枉啊!我认为他是见义勇为,是不是?他是抓贼啊,抓贼犯了什么法?”村民们也普遍想不通:“这件事弄反了,怎么抓贼的有罪,偷东西的人反倒没罪?”
      8月5日,通州市平潮镇施港村、四十里村的全体村民联名写就“万人请求书”,强烈要求无罪释放韩树锋。请求书中说:
      “事情的经过是那样的明白,行窃与反行窃是正义与邪恶的斗争。窃者以‘多行不义必自毙’而告终,他的死,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然而,见义勇为,充满正义之举的韩树锋,却被投进了拘留所。他的父母泪流满面,痛心疾首;失主老人百思不解,万想不通。全村的百姓群情激愤,心里不平。那些外地来的一帮人常住平潮,白天以拣破烂、收废品为名, 见机就偷,踩点夜盗,偷得平潮一带人心惶惶,鸡犬不宁。就在窃贼死后,那帮人又纠集40 多人大闹派出所,扬言‘要把王所长打死扔进河里!’并冲进王所长家找人。企图未果,他 们又下村寻畔闹事,抓住妇女、孩子的衣领进行恐吓,威逼她们指出韩树锋的家,扬言:‘ 扒他家的房子!’气焰十分嚣张。试问:追贼的人坐监,做贼的人却无理取闹;更令人不解 的是,另一案犯至今还逍遥法外。在法制逐步健全的新的历史时期,竟然出现这种怪事,公 在哪里?理在何方?
      我们群众自发联名上收各级领导,强烈要求无罪释放韩树锋,还事情一个明白,还韩树锋一个公道。否则,谁还敢抓贼?谁还敢与歹徒搏斗?否则,贼将更贼,国将不国,百姓受害,社会不安。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来人中的整治,以确何本地区的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上述要求,恳请各级领导明察!”�
      不久,施港村民委员会和平潮镇人民政府又联合出具了“关于韩树锋现实表明的证明”――
      “谨呈通州市人民法院:韩树锋系我镇我村6组村民陈志锡之子,自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一贯很好,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能与邻居和睦相处,关心他人,尊敬师长,热爱劳动,从不与一些社会不法青年成群结队,是我们村民一致公认的奉公守法的好青年。
      因在‘8�1’追捕窃贼时,不顾个人安危,奋力追赶,他的见义勇为之举,受到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的肯定和赞扬;他的形象,体现了一个时代青年的精神面貌。然而,英雄却成为阶下囚,真是让人难以理解。村民们人人喊冤自发联名上书请愿,要求讨回一个公道,要求法律部门判韩树锋无罪。否则,谁还敢来维护社会治安?后果岂不让人担忧?
      为此,在全体村民的强烈要求下,作为农村一级基层组织,我们不能不做顺于民心民意 之事。恳请政法部门对韩树锋做出一个公正、公道的判决,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8月11日,由于施港村党支部书记陈凤雷亲自出面为韩树锋担保,通州市公局决定将韩 树锋“取保候审”释放。
      韩树锋回家了。当他重新走在曾经抓贼的那条乡间小路上,当他远远地看见无数村民聚 集在村间默默地迎候他,当他的目光又一次投向那条如今显得异常平静的小河时,他的鼻子一酸,眼泪不由自主地涌出来。小时候,他也崇拜过英雄,曾经梦想自己长大后能够为村里的百姓做些好事;或者去做一名军人,为祖国和民族出点力。谁能想到,做个英雄会这样难 ,会付出这么惨痛的代价呢?他才17岁,人生的经历并不长,但他相信自己没有错。他不止 一次地摸着胸口问自己:谁见了小偷不去抓呢?
      2000年12月15日,韩树锋被判刑。2001年5月,法院再次开庭,韩树锋被追究民事赔偿 责任。
      2000年11月21日,回家不久的韩树锋和他的父亲陈志锡接到通州市人民法院的传票,传 唤他们于12月1日到庭。这一天,韩树锋记住了他的“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陈志锡和泥土打了一辈子交道,从来没有吃过官司。想不到,儿子闯下了弥天大祸。他 放下手里的活计,急急忙忙地蹬上开往南通市的汽车。他要为儿子去找个律师。
      南通市那么大,事前又没有人介绍,上哪儿去找律师?车子开到华联商厦,他一抬头, 看见了南通市通南律师事务所的牌子。于是,他请到了方桂泉律师做辩护人。
      12月1日下午14时,通州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不公开审理被告人韩树锋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起诉书称:“200年8月1日14时许,安徽籍青年周苏成、周信武窜至通州市新坝乡施港村6组陈美华家行窃时被发现后逃跑,周围群众听到‘抓贼’的喊声后纷纷出来追赶。在群众的围堵下,周苏成、周信武被迫向北跳河逃跑。当群众追至河边时,周信武已游过河 逃脱,周苏成尚在河中,群众遂叫其上岸。周苏成未有反应。群众即用砖块扔到周苏成周围 以逼其上岸,其中被告人韩树锋用半块青砖扔中周苏成面部,致其右眼部受伤。周苏成被砸 伤后转身往北一米左右沉入河中……同月3日,周苏成尸体被打捞上岸。通州市公安局法医 鉴定:周苏成死于生前溺水,周苏成生前溺死与右眼中砖石伤具有相关性。上述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韩树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3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韩树锋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维护法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律师方杜泉为韩树锋做了无罪辩护。他指出,起诉书指控韩树锋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现由如下:其一,从该案的证据材料来看,周苏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这与韩树锋扔砖块致周右眼受伤无必然因果关系。事实说明,周苏成不会游泳,假设周苏成会游泳,就无从解释‘周信武已游过河逃脱,而周苏成尚在河中’的事实。因此 ,周苏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是其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向深水区继续逃跑,从而导 致溺水身亡。其二,证据材料和起诉书均认定,周苏成被砸伤后仍然转身往北一米左右,可 见,周受伤后无神志不清情形。周清醒地“转身往北”,这一事实说明韩树锋扔砖块致伤击 苏成,并不必然导致周溺水死亡,其间无必然因果关系。其三,尸检的鉴定结论认定周苏成 “生前溺死与右眼部砖石伤具有相关性”,辩护人认为,这与事实不符(暂不论文字是否有误)。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报告(或鉴定书),使用“相关性”一词是极不科学的,它不能准确地证明被鉴定的事实。所以,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2月15日上午8点15分,法院再次开庭。翘首以待的群众和韩树锋及家人一起,等来了 这样的判决结果:“被告人韩树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如不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收的第二日起十日,人,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韩树锋没有提出上诉,因为他家再也花不起这个钱了。为了减少家庭的损失,为了减轻 因自己的过生而给父母亲带来的沉重负担,早在12月15日宣判之前,他就写过一份“悔过书 ”。他说:“在这儿,我向各位审判员及公诉人说声对不起,因为我没有承认我的犯罪事实。我考虑到,我们家本来说就不寓裕,这件事一来,我家的那点钱都已经用完了,该借的也 借光了。每次爸爸和妈妈借不到钱的时候,都以泪洗面,所以,我不想再看到这种情景。我 爸爸本来就有支气管扩张的毛病,一点都不能用力;而我的妈妈心脏病和气管炎都很厉害,经过这件事。她的病又开始犯了,我不想再看到妈妈的病严重下去。所以,我没有好好地认罪。说实在的,那天向小偷扔砖头的人很多,我自己到现在也不能肯定是不是我扔中他的。可是不管是不是我,既然以前我在公安部门承认了,就应该承担后果,接受法律的制裁 。希望各位审判员能够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罚……”
       韩树锋写这份“悔过写”,是希望自己承担责任,减轻父母亲的压力。然而,他没有 想到,他仍然要付出一笔更大的代价。
       对于韩树锋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周苏成的家人不以为然,他们看重的是经济上的赔偿 。周苏成的舅舅直言:“我们感觉,这个罪法院判一年也好,两年也好,作为我们都不考虑 。我们要考虑的是这个经济赔偿,要赔经济损失!”
      “小偷没偷着东西,到头来我们还要赔给他损失,这叫什么道理?”群众炸了窝。
      2001年1月,韩树锋满18周岁。他没有想到,他“成人”后接到的我一份“礼物”,竟 是法院的又一张传票,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开庭时间定在5月10日。韩树锋说:“他们(周家)要我赔偿四万九千多元。”拿着这张传票,陈志锡不知道是不是又要地去请律 师;不知道这件事情什么时候有个完。
      情和法有时不相容,见义勇为也要在法律框架内。主审法官、公诉人谈为什么要给韩树 锋定罪。
      刘华是韩树锋案的主审法官。他坦诚地说:“虽然韩树锋一开始的行为是好的,勇敢地 去抓盗贼的精神应当弘扬。但当盗贼被追赶到河水中,两岸已经围满群众,盗贼已经丧失抵 抗能力,这种情况下,韩树锋再采取与其他村民一起扔砖头、并且扔中盗贼面部的鲁莽行为 ,侵害了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不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鉴于韩树锋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较 轻,而且犯罪时尚未年满18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韩树锋平时表现较好,当地村民、村委会和平潮镇人民政府均能证实,有一个较好的监官环境,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所以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刘华说:“勇于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但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 围内实施。这并不等于对犯罪分子听之任之,或者对他们不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这里面存 在着一个‘度’的问题。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 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盗贼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且已丧失抵抗能力,当时完全通过报警,或者齐心协力将盗贼抓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形式来完成和犯罪分子的斗争,如果韩树锋能够这样做,就完美了。”
      这起案件的公诉人王益锋也认为:“有人说韩树锋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因为不构成犯罪 。那么公安机关为什么指控他犯罪呢?首先,韩树锋实施过失致人死亡时,已满16周岁,达 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其次,韩树锋的行为侵犯 了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定,理应由其子法贯彻(指刑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受到刑法的打击。最后,韩树锋应该预见到自己扔砖块可能砸伤小偷并导致其死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小偷死亡,他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通州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结论认为:被害人(小偷)溺水死亡与其右眼部的砖石伤具有相关性。从该结论可以看出,韩树锋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已经具有刑法所要求的因果关系。因此,韩树锋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33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通州市公官局的警官们认为,要向当事人和群众解释清楚,究竟什么是见义勇为。他们 说,韩树锋听到喊“抓贼”就去追赶窃贼,他的这个行为值得肯定。但是,在窃贼跳进河中 后,他不中跳下去抓贼,而是选择扔砖头的办法,显然违背了见义通为的真正内涵。窃贼虽 然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但他仍然享有法律有保护的生命权。过失致人死亡就是侵犯了他 人的生命权,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也有人认为,那个跳进河里的小偷手里可是拿着刀子的,而且在河里作困兽犹斗状。那 么如果抓他的人真的跟着跳下河去,万一被扎了,抓贼人的生命权怎么保护?因见义勇为而 招致杀身的例子太多了,所以现在敢于见义勇为的人才越来越少。如果都这么判,以后谁还 敢抓贼?施港村的村民说,就在韩树锋被判不久,村里出了一桩人命案,那天夜里,尽管听 到喊救命,好多人硬是吓得连电灯都不敢开。
      施港村的这起“韩树锋风波”还没有平息,村民们的心中仍有块垒,仍然不服,关键在 于法制教育没有深入人心。陈志锡给记者打来电话说:5月10日的开庭没有结果。他这回竟然表示要考虑上诉。看来,这位老实巴交的农民学会用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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