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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举考试的利与弊【宋代科举考试防弊举措及其启示】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12 04:49:13 点击:

      摘要:宋代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改革的重要时期,采取了更加严格的防弊举措,体现在对考生、考卷、考官、考场、阅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上,再加上皇帝亲自复试,这些举措的配套使用,增强了考试的严格性、规范性,有利于防范作弊,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其许多做法至今依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宋代;科举考试;防弊举措;启示
      中国的科举制度创始于隋代,经过唐代的发展,至宋已较为完备。宋代在沿袭隋唐科举制度的基础上,对科举制度不断地加以改革和完善,体现在对考生、考卷、考官、考场、阅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上,再加上皇帝亲自复试,这些举措的配套使用,增强了考试的严格性、规范性,有利于防范作弊,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其许多做法至今依然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在对考生的管理上,实行保举连坐制
      保举连坐制是指考生之间以及地方官对考生信息的真实性以及考生是否作弊负有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由于交通不畅、通讯落后,考试主管部门对于考生信息的真实性难以进行深入有效地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同一地区的考生之间相互监督以及地方官对考生身份进行监督,如果考生信息失真,保举之人与考生要受同坐之罚。《宋史·选举志》:“凡诸州长吏举送,必先籍其版籍,察其行为。乡里所推,每十人相保,内有缺行,则连坐不得举。”“已保任而后有缺行,则州县皆坐罪。”[1]在考试过程中,如果考生有作弊行为,其保人也受牵连。“挟书赴试者,并同保人殿一举。”[2]
      二、在对考卷的管理上,实行弥封、誊录
      弥封,即将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家世等封贴起来,以杜绝考官“容私之弊”。唐代科举考试时,举人的姓名、籍贯等项是公开的,这就使得一些世家豪族可依靠其特权在发榜前知道考录结果,一旦未中或考试排名靠后,便可以通过贿赂考官等方式来达到目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武则天时,曾命令应试举人自己将试卷上的名字糊起来,暗考以定等第,但当时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直到宋太宗在位期间,糊名考校的做法才开始正式施行。
      但弥封之后,也不能完全杜绝试卷考校中的作弊。因为,考官还可以通过辨认笔迹或与考生约定暗号等方式作弊。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宋代又创立了誊录制度,即考卷由专人重新抄成副本后交上去用于阅卷。由于副本统一了笔迹,就排除了因辨认笔迹或在试卷上做暗号等方式的舞弊现象。
      三、在对考官的管理上,实行锁院
      锁院,即出题考官一旦受命,即要锁居贡院,不得与外人及家属接触的制度。这一制度主要是因为唐代后期请托之风日盛,考官无论是出题还是阅卷都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尤其是录取时更容易受干扰,常出现举人不公的现象。北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等人受命知贡举后,立即入贡院锁宿,以辟请求,后为历代科举考试所沿用。同时,宋代主考官不再由固定的官员担任,而是临时委派,除主考官外,还要另委派权知贡举(副职)若干人,以加强考官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锁院制度的实行, 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泄题事件及考官与外人串通作弊的可能,对于确保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在对考场的管理上,禁止挟书、移易、传义和代笔
      考生进入考场时,禁止挟书。唐代曾禁止携带书册进入考场,但时行时废,未成定度。宋代开始严行挟书之禁,为此,专门设监门、巡铺等官吏,进行巡查。一旦查获,即严加处罚。
      进入考场后,禁止移易。即进入考场后,要按照指定位置坐好,不得换座位。唐代省试,应举人分甲引试,坐于尚书都省廊庑之下,不排座次。宋代省试,则在考试前一天就排好坐次,并张榜公布;引试时,由监门官按姓名把考生引入,考生依榜就坐,不得随意换位。这一方面可以防止考生串通作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持考场秩序。
      在答题过程中,禁止传义。传义是指遥口相传或传递文字。宋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规定:“如有遥口相授传与人者,即时遣出,不在试限。”[2]
      此外,还严禁代考。在唐代代考也是被禁止的,但并没有太严格的处罚。宋代对此处罚十分严厉。如宋太宗雍熙二年(公元985年)诏曰:“今后如有倩人撰述文字应举者,许人告言,送本处色役,永不得仕进。同保人知者殿四举,不知殿两举。受倩者,在官停任,选人殿三选,举(保)人殿五举,诸色人量事科罪。”[2]
      五、在对考卷的审阅上,要求双重定等第
      双重定等第是指同一份试卷由两位阅卷人员进行评阅,由第三位考官依据前两位的成绩定等第。据《梦溪笔谈》记载,“旧制御试举人,设初考官,先定等第。复封弥之。以送复考官,再定等第。乃付详定官,发初考所定等第,以对复考之等第。如同即已,不同则详其程文,当从初考或复考为定,则不能别立等第。”由此可见,阅卷程序大体如此:一份试卷先由第一位考官(初考官)阅卷以后,将这位考官所定的等级或者说是成绩弥封起来,再由另外一位考官(复考官)评阅,最后送给详定官拆开等级或者成绩的封条,如果两位考官给的成绩没有不同,就此确定等第;如果两位考官给的等第相差过大,只能以初考官的或复考官的成绩来定等第。这种双重定等第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阅卷的主观随意性,同时,也避免了仅由一位考官定等第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正如著名学者邓嗣禹所说:“两次既定,然后对校,再加考核,是一篇试卷,已经三人详察;其防弊之周严,考核之精密,可谓为最客观,最科学者。”[3]
      六、在对省试即第考生的管理上,实行殿试
      隋唐五代贡举考试分为解试、省试两级。在武则天时期,也曾“策问贡人于洛成殿”,但殿试没有形成制度,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宋初科举,沿袭了两级考试制度。但在宋太祖开宝六年(公元973年),这一制度却发生了变化。起因是有人告发翰林学士李昉(当年的主考官)照顾同乡、循私舞弊,为此,宋太祖决定在殿上举行复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常制,加在省试之上,使科举取士变为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逐级升考拔录。省试合格,参加殿试,殿试不淘汰,但分出名次,立即授官。显然,这种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不仅可以减少请托之弊,而且对于增加考生的荣耀感和对皇帝的依附性,有着重要意义。   此外,还采取别头试以避亲嫌。别头试又称别试,即应试者与考官有亲故关系或其他原因,为避嫌疑而另设考场考试。其实这种做法唐代已有,但只限于省试,也不是定制。宋代别试成为一种制度,范围也扩大了,州试省试都相继实行。
      综上,宋代科举防弊举措可以说是相当严密的,这些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科举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封建制度下,这些举措却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根本原因在于封建制度本身具有无法根治的顽疾。尽管如此,并不妨碍我们学习借鉴古人在科举考试管理上的经验,给今天的国家教育考试、公务员考试、各类职业资格证考试以及职称考试等一些重大型的考试提供启示和借鉴。
      首先,在对考生的管理上,要严格作弊处罚措施。从上文可知,宋代对考生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目的是防范考生作弊。而今,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生的一般作弊行为,只是“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而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再如代考行为,在宋代是很严重的作弊作为,是要判刑的。而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这里的代考行为只是受到行政处理,而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可见,当今作弊及代考等行为屡禁不绝其实与过轻的处罚不无关系。所以,当务之急应当加强对考生作弊的管理,如建立考生的诚信档案,考生作弊行为应当载入其档案,作为其诚信纪录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些纪录也将伴随其一生。
      其次,在对试卷的管理上,有与宋代类似的地方,但还有一些方面亟待改进。在沿袭古人方面,比如在一些重要考试中,要求考生把姓名、考号写在装订线以内,考完后进行装订,这其实类似于古代的“弥封”;装订好的试卷在交上去后,有些试卷会被采取类似“誉录”的做法,比如高考客观题答题纸会被扫描进电脑,评卷老师直接在电脑上评卷;主观题往往有两位阅卷老师进行评定,若两名老师给的分值差超出规定范围,系统则自动将该答卷提交第三人,甚至第四人评阅,直至分值差符合设定的范围,这种做法也类似于宋代的“双重定等第”。这些沿袭古代的做法,都有利于保证阅卷的公平公正。但是如果试卷在考前就被泄露,这所有的公平都化为泡影,而现实恰恰如此。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考试、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均被曝考前或考中“泄题”。这些试题到底是在哪一个环节被泄漏出来,如何被泄漏出来的,这些问题不调查清楚,就难以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就会损害国家级考试的公信力。因此,对试卷的管理不仅仅体现在阅卷环节上,考前试卷的保管、运输等各项工作都不能有任何差错。
      再次,无论对考生还是考务工作者的管理方面,都亟需法律手段的规范。宋代诸多防弊举措,多以皇帝的诏敕形式下发,在古代,皇帝的诏敕即是法律。如宋神宗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范镗编修的《熙宁贡举敕式》11卷,宋徽宗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白时中编修的《政和新修御试贡士敕令格式》等。
      参考文献
      [1]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十一)[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2]徐松.宋会要辑稿·选举[M].北京:中华书局,1957.
      [3]郭齐家.中国古代考试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责任编辑: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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