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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问题如何解决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5-03 04:51:49 点击:

      摘要:政府采购报道要发布大量的政府采购信息,故而仅仅只提升新闻采编水平不足以解决全部的问题,更需要在法规政策上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的流程、革新技术手段,加强综合分析,甚至要出台更为有效的处罚办法等等,针对如何解决现在我国政府采购新闻发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对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渠道;二是通过电子化手段构建完善的信息发布体系;三是切实落实不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处罚规定。
      关键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015-02
      政府采购报道与一般的新闻报道有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要发布大量的政府采购信息。因此,政府采购报道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提升新闻采编水平所能全部解决的问题,它需要相应的法规政策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技术手段,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的综合分析,甚至对不按规定刊登信息行为的处罚办法也要有更为有效、约束性更强的规定等等,这样才能使政府采购报道更上一层楼。
      一、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渠道不统一
      1.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渠道没有建立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了确保此前执行的《招标投标法》的公共采购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的披露,曾先后指定了几家报刊和网络为信息发布媒体。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采购必须接受《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双重管理。根据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采购主体只要选择在任何一家指定媒体上全面真实地公布,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一来,国内的广大供应商如果想获取详细、真实、全面的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每天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这十家以上的官方报刊和网络。其结果势必会造成政府采购信息的重复披露、公共资金和公共管理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及政府采购效率的降低。与此同时,也会增加广大供应商的额外管理成本。
      2.各地信息发布是诸侯割据,各自为政
      在实践中,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首选的披露媒体是当地市县的党报,包括日报或者晚报,其次是本行业的权威报刊或者网站。如果涉及政府工程采购,除了党报,还通常在本地指定的媒体上披露。据笔者粗略统计,全国被指定有权披露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及网站的数量远远超过1 000家。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地方或行业只在本地区、本行业发布信息,根本不会或“没时间、没精力”在法律授权的权威部门指定的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如此一来,必然导致政府采购选择范围缩小,外地供应商失去知情权,甚至会演化为地方保护主义。
      (二)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不充分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公告不仅仅是招标公告,它还包括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指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采购目录,中标信息,违规通报,投诉处理信息等等。目前,在财政部构建的“三位一体”的信息发布平台上,除了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以及一些采购目录和极少数的法规外,其他规定披露的信息几乎看不到踪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虽然明文规定了对不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办法,但处罚不力使得法规条文形同虚设,导致信息无法充分披露。
      (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信息发布方式还停留在“你要发什么,我就发什么”的初始阶段。指定媒体对信息只有刊发权,不能起到“把关人”的角色。致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着不少不规范的问题:信息发布在时间上欠规范,有的地方没有很好地执行,甚至出现了今天发公告、明天就开标的事情;招标文件上没有给供应商提供足够的信息,公告中宣称要采购一批教学仪器,至于具体是什么仪器——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卖价太高,由于我国对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定价,有些地方就把招标文件当成商品,奇货可居地做起了卖标书的“生意”;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指定品牌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还有的地方制作带有倾向性的标书,将其他潜在的供应商排除出局;评标标准不公开,由于没有一个公开的评标标准,许多供应商是糊里糊涂中标,莫名其妙落标等等。
      二、借鉴国外信息发布的做法
      不论是WTO、联合国示范法、APEC,还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将透明度原则作为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而且几乎所有组织、国家都对信息公布的方法、内容、程序、时间限制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对政府采购信息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保障与程序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中的透明度,WTO《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参加方政府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还特别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如,各成员方应当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普遍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裁决和任何其他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迅速公布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4所列出的有关刊物上。《联合国示范法》则从全世界最佳的采购实践中提炼出来了一整套最佳的透明度原则,对所有国家都适用。
      与《政府采购协议》相比,欧盟的法律在招标程序方面更强调透明度原则。成员国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除了在本国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外,还要在欧盟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如果采购项目是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项目,在公告中必须注明,要广泛告知供应商,让竞争机制充分体现。在欧盟的法律中规定,如果成员国不遵守该规定,这项采购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二)采用电子化手段和其他方式提高信息发布的效果
      为有效地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理念,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高度重视采购信息系统的建设,不仅出版专门的杂志刊登各种采购信息,而且充分利用互联网强大的信息功能,发布和搜集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如在“采购改革网络”中可以非常方便地查找有关联邦采购条例、各政府机构、各种法律文件等相关的电子资料,政府采购计划及其他信息,采购实践中成功创新实例和世界各地政府市场行情等。   在日本,供应商可以通过四个途径来获得日本政府采购的信息:参加说明会、查询招标公告、查阅官报和上网查询。尤其是每年年初由日本外务省集中召开一次说明会,国内外供应商都可以自由参加。在说明会上,各采购机构依次通报有关采购信息及金额80万特别提款权(SDR)以上的采购项目。此外,各采购机构也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办理说明会,有关政府采购说明会事宜可在官报查阅。
      世界各经济组织、世界各国都建立了统一的发布渠道、规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采用了先进的电子手段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完整发布。
      三、应对政府采购信息存在问题的对策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等与国际惯例完全接轨,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渠道
      我国政府采购信息传递渠道显得有些杂乱无章,缺乏统一性,未能从法律上建立起集中的政府采购信息获取渠道,现实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两部法律(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严重冲突,以及两部行政规章(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招标公告公布暂行办法》)的激烈碰撞,甚至,两部法律和行政规章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和行政主体之间监督职责的错位。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两部法律、行政规章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达到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规则、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的一致,笔者认为,必须将《招标投标法》统一到《政府采购法》中,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渠道。理由如下,其一,我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必须披露,其实质是要对纳税人负责,实现公共支出的透明和公共采购的效率目标,这也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要追求的目标。其二,由于政府采购的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其外延远远大于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的交易方式之一。其三,为了实现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统一,我国应将两部相同位阶的法律合二为一,从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的问题,也才能在我国真正建立起透明、规范、科学、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
      (二)通过电子化手段构建完善的信息发布体系
      20世纪以来,各市场经济国家都在积极探索、规划和大力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比如: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电子化政府采购应用较广。各国为何要大力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其一,在经济效益方面,可以降低价格和管理的成本,缩短招标准备时间,减少人为因素,增强采购及时性,提高采购的准确性和质量,健全完善统计体系。其二,在监督管理方面,实现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避免纸质文件易出错的缺点,方便监督。同时还可以打破地域限制,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三)切实落实不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的处罚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财政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应该说是对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有整整一个章节五条内容来规治违法行为。
      总之,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规范公共消费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自产生以来,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的高效运营、提高公共支出的管理水平以及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相关部门一定要想法子,把这项制度执行好,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号上。
      参考文献:
      [1]刘慧.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詹静涛.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基本情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Nelson Moncayo.“Government Procuremnt in Ecuadot”.Un-
      packing Transparency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J].CUTS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Trade,Economics & Environment,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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