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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1-07-14 07:10:07 点击:

     某某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优化政务信息资源配置,有效支撑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共享使用其他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信息共享是指各单位因履行职责使用其他单位政务信息资源,以及为其他单位履行职责提供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二)基础信息资源是指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信息资源,包括人口、法人、宏观经济、空间地理和建筑物等基础库信息。

      (三)主题信息资源是指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基于业务信息资源形成的信息资源,包括人口、场所、单位、房屋专题等。

      (四)业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单位履行职责中采集和生成的信息。

     (五)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由区大数据中心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为各单位提供信息共享的信息技术平台。

      第四条

     信息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采集和生成的信息应无条件提供共享,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共享的,应提供法律依据,经审核后列入负面清单。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工作原因需使用共享信息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提出共享需求,掌握共享信息的单位(以下称提供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全区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统筹建设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各单位应建立共享信息使用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信息共享工作,组织各单位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定和管理政务信息资源负面清单。

      各单位负责加强本单位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及相关职能和编制调整的研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信息,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共享

     信息。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

     全区信息共享工作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除列入负面清单的政务信息资源之外,各单位应无条件对其他单位提供共享信息。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进行信息采集。采集和生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应按照相关标准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存储,并加快对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改造进程。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是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共享信息,各单位不得重复采集。

      第九条

     基础信息资源库和主题信息资源库由区大数据中心统筹建设,有关单位负责提供数据,各单位共享使用。

      业务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建设,并通过共享平台为其他单位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数据采集、入库和更新的管理制度,加强采集和生成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本单位数据的完

     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分为共享信息和不予共享信息两种类别。可供各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共享信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不能供其他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信息。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及时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列入全区共享目录的信息,属于基础信息资源库和主题信息资源库的,由区大数据中心提供共享使用;属于各单位业务信息资源库的,由提供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信息。

      第十四条

     各单位之间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共享除共享平台外,不得另行建设用于数据交换的接口或系统。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不予共享类信息有使用需求的,向区大数据中心提出申请。由其会同有关部门和监察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核。经审核,对可共享的信息由提供单位将信息属性变更为共享类信息,并列入共享目录;对依法不能共享的信息纳入负面清单,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列入负面清单的信息,当所依据的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共享的,提供单位要主动将其调整为共享类信息,通知区大数据中心将相关信息从负面清单中删除。

      第三章

     共享应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信息共享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单位要保证共享信息的质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确保提供给共享平台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库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要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要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各单位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不得向社会发布、向第三方提供或以其他形式直接公开。

      第二十条

     按照“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区大数据中心要保证共享平台的稳定运行,确保共享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对共享平台运行进行有效监控。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共享信息过程中发现数据不准确等问题要及时向提供单位反馈。提供单位应及时核实,信息确有错误的,提供单位要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为社会公众

     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包括业务协同、主动服务、就近办理等。各单位要对现行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信息共享应用的制度障碍。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通过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政府决策、管理和服务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第四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四条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共享平台的安全运行,对各单位通过共享平台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共享平台上发布和交换。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共享信息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区大数据中心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授权,各单位需提供使用操作人员的信息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接入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要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单位有权向区大数据中心或区监察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要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单位。

      第二十九条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共享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十条

     各单位每年向区大数据中心报送本单位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的情况。由其汇总各单位情况,每年发布沈河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大数据中心通知整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区大数据中心、监察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本单位共享信息的;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单位业务数据库不一致的,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

      (五)在共享平台上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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