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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人在困境中怎样找出路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4-21 04:46:39 点击:

      摘 要:随着少年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前科封存制度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构建已经成为必然趋势。然而,上述两部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略,如何在实践更好的施行、构建前科封存制度,满足实践的需求,成为了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文章总结了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面临的困境,然后是具体落实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未成年人 前科封存 构建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指的是:未成年犯罪人曾经受过刑罚科处、刑罚宣告、或是被赦免、缓行,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时,在一定空间内对其罪刑记录予以档案封存,未经有关机关同意,不可予以公开和借阅、复制等有可能危及未成年犯罪人之未来正常生活的保护制度。
      2009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指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的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加快对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具体建构,统一认识、规范操作,已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建构的首要工作。
      1.未成年人前科封存条件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设置,要借鉴吸收国内实践经验,立足我国未成年人身心状况和实际犯罪规律,制定较为科学的前科封存条件。
      1.1罪刑条件
      前科封存以是前科记录的存在为基础。因此,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首要条件是未成年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上文对前科的界定,具体说来应包括以下几种:
      (1)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
      (2)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刑执行完毕的;
      (3)判处管制、拘役执行完毕的;
      (4)拘役、有期徒刑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届满的
      (5)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的;1
      需要说明的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不适用前科封存更为妥当。一方面,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案件影响十分重大,如果对他们适用前科封存也无法发挥前科封存的正面作用,并且有失刑法适用的公正性,难以平衡犯罪人利益、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另一方面,这类案件所占比例极小,不对其适用前科封存,不会在整体上影响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上述属于刑罚种类的限制,未成年人所触犯的罪名也影响前科封存制度适用和适用效果,但前科封存制度是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以下几种罪名加以限制即可: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毒品类犯罪;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这四类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且通常具有较为严密的犯罪组织形式。未成年人一旦参与这几种犯罪活动,长期浸染于此种犯罪环境中,恶习较深,难以通过社区矫正获得健全人格,回归社会难度大。
      1.2时间条件
      即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确定一定时段的考察期间,通过对此期间未成年人的悔改表现,判断其是否符合前科封存的条件。一方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刑种、刑期、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相应设置考察期间;另一方面,前科记录对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有着相当大的不利影响,他们大多正处于人生升学、就业的关键时刻,考察期间的设置不宜过长。综上考虑,可以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前科封存考察时间做出如下规定:
      (1)对于被宣告有罪但被免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前科封存考察期间为三个月;
      (2)对于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前科封存考察期间为三个月;
      (3)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刑的,前科封存考察期间为六个月;
      (4)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前科封存考察期间一年;对于判处缓刑的,前科考察期间从缓刑期间届满之日起算,前科封存考察期间为一年;
      (5)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前科封存考察期间为三年;2
      以上考察期间,除第四条外,均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算。
      2.未成年人前科封存运作程序
      2.1启动方式
      前科封存程序的启动,可以由申请人向作出终裁判决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人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申请书上应写明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前科情况、申请封存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
      2.2审查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作出终裁判决的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符合前科封存的条件,由法院协同社区矫正等机构对未成年人的身份、前科情况、申请封存的理由及服刑期、考验期各方面的表现、现在的思想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听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学校、单位的意见,然后作出裁定。
      2.3确定法律后果
      对于被裁定前科封存的未成年人,其在司法机关的犯罪记录和材料应当被封存,其户籍、人事档案中的相关记载应当注销。在刑事领域,未成年人在前科封存之后,如果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特殊累犯除外,并且在诉讼文书中的身份部分不应当再描述其前科情况。在民事、行政领域,未成年人经过前科封存后,在升学、就业、入伍时与普通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无需报告自己曾经被判有罪,受过刑事处罚。
      2.4建立司法、档案等行政部门的配套体系
      在刑事诉讼阶段,司法机关均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对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当严格保密,由专人管理。
      2.5建立监督机制
      前科被封存以后,当事人享有普通公民所具有的各种资格、权利,未经允许散布其前科行为的,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损害名誉权承担法律责任。
      注 释:
      1.陈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论文,2010年3月,第33页。
      2.陈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论文,2010年3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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