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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自杀, 法官蒙冤: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19-01-29 04:40:20 点击:

         张小娇颤抖地写了一份完全违心的“借条”      1982年3月,张小娇出生在广东省四会市一个普通的市民家庭,她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作为家里最小的孩子,父母将张小娇视为掌上明珠,希望她将来受到良好的教育,以便过上幸福的生活。然而,张小娇还是未能如父母之愿,读完初中便辍学回家了。
      1999年,父母经过百般努力,终于为张小娇在四会市东城加油站谋得了一份工作。张小娇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热情大方的她工作认真,很快赢得大家的好评。然而,随着冯志雄的出现,张小娇及其家人的命运便被改写了。
      2000年3月,张小娇与在四会市经商的冯志雄相识。俏丽活泼的张小娇立即引起了对方的注意,27岁的冯志雄尽管已经结婚生子,但他隐瞒真相,向张小娇展开了猛烈的攻势。情窦初开的张小娇在冯志雄的甜言蜜语和百般体贴下,情感的大门很快被攻破,两人开始恋爱了!
      张小娇被男女间美好的情爱陶醉了,但她没想到,与冯志雄的交往完全是一个错误,她已经陷入了冯志雄可怕的魔掌。
      张小娇与冯志雄的交往遭到了父母的极力反对,他们认为,张小娇还太小,怕不谙世事的她吃亏。然而,父母的反对并没有阻隔住张小娇对冯志雄的爱,两人之间的情感持续了将近一年。直到2001年1月,当张小娇了解到冯志雄已有妻室后,感到自己被欺骗了。她悔泪长流,义无反顾地决定终止与冯志雄的交往。
      到手的天鹅岂能轻易让她飞走!冯志雄希望两人之间继续保持暧昧关系,但每次都遭到了张小娇的坚决拒绝。一次,冯志雄约见张小娇再次遭到拒绝后,他阴冷地对张小娇说:“你如果再不理我,咱们走着瞧!”
      2001年4月26日下午2时许,冯志雄在某酒家门口巧遇张小娇。他再次劝说张小娇“回心转意”,仍遭到对方的拒绝。顿时,一股愤怒之火在冯志雄的胸中熊熊燃烧。他竟冲了上去,抢去了张小娇身上的挎包。被抢去的挎包内,装着张小娇的姐姐张妙金和姐夫陈超新所购房屋土地使用证和购房合同等东西。
      冯志雄以为抢了挎包,张小娇就会主动找自己。然而,冯志雄等了一整天,张小娇也没有向他“妥协”。
      第二天,冯志雄按捺不住,打电话给张小娇的姐夫陈超新,让他出1.5万元赎回自己手中的证件。这不是敲诈吗?他的无理要求自然遭到了陈超新的拒绝。一看自己的阴谋不能得逞,冯志雄便找来了自己的哥儿们李兆兴。经过密谋,两人决定拿着证件去找张小娇要“分手费”,如果张小娇到时不肯出钱,就用胁迫方式促使她就范。
      2001年5月1日下午,冯志雄将水果刀和一瓶冒称装有硫酸的饮料瓶装进了包里,带领李兆兴向张小娇的家里赶去。敲开了张小娇的家门后,张小娇的父亲张坤石和母亲陆群芳恰巧也在家里。进门后,张小娇绷着脸说:“请你将抢去的证件还给我!”冯志雄盯着张小娇说:“没有那么容易,要么你继续与我保持关系,要么给我一万元,我将证件还给你!”张小娇听后马上拒绝了。随即,两人激烈地争吵起来。
      见无法挽留张小娇的心,冯志雄拿出水果刀,并摇晃着装有液体的矿泉水瓶子恶狠狠地说:“没有现金,那你和你父母必须写一份借条;否则,我手中的水果刀和瓶子里的硫酸绝不留情,闹出人命来不是好玩的!”
      张家三口从没有经历过这种场面,面对冯志雄那凶恶的表情,他们吓得不知所措!由于害怕冯志雄真的做出疯狂的举动,张小娇在冯志雄和李兆兴的指示下,颤抖地写了一份完全违心的“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李兆兴现金壹万元整作购房之用(张妙金与陈超新购入住房一套),现定于今年8月底还清,逾期不还将收回住房。借款人:张妙金,父张坤石、母陆群芳,妹张小娇。”
      写完“借条”后,张小娇向冯志雄索要被抢去的证件。冯志雄说,到时拿钱来赎。临走时,冯志雄再次威胁说:“现在我们手里有证据,你们还是赶紧给我去筹备钱吧!”
      
      非法的凭据通过起诉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冯志雄和李兆兴走后,如果张小娇和父母向警方报案,或许以后的悲剧就不会发生。可慑于冯志雄的淫威,张小娇和父母只好忍气吞声,甚至认为冯志雄只是吓唬吓唬他们,也未将“借条”之事真正放在心上。再说,冯志雄拿着所购房屋土地使用证和购房合同等东西对他来说并没有多大用处,而这些东西还可以想办法补办。
      然而,张家的态度助长了冯志雄和李兆兴的嚣张气焰。转眼便到了2001年8月,李兆兴拿着借条数次向张小娇及其父母亲讨钱,张家均以不认识李兆兴为由拒绝了。
      忙活了一阵子,总不能让这张“借条”白白作废吧!
      2001年9月3日,李兆兴在冯志雄的授意下,以“借条”及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书作为证据,向四会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张妙金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这样,一份非法的“借条”竟被李兆兴通过起诉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因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案,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2001年9月27日,由莫兆军法官担任审判员开庭审理了这起看起来十分简单的民事纠纷案。
      在法庭上,原告李兆兴诡称:他手中所持有的张妙金与陈超新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张小娇借款时自愿交与自己作为担保的证件,张小娇等人还清款项后便会退回证件;尽管有“借条”为凭,但他几次向张小娇等人索要借款,都遭到拒绝。
      被告张小娇及其父母则辩解说:他们不认识原告李兆兴,也未向他借过款。而且,张小娇父母在法庭上再三说,那份“借条”是当时冯志雄和李兆兴威逼他们写的,“借款”的事根本不存在。
      这时,这份“借条”是被告自愿所写还是受胁迫所写成了此案争议的焦点。不过,作为被告的张妙金,当时并不在写“借条”的现场,名字是由张小娇代签的,这一点李兆兴在法庭上也予以承认。
      在双方围绕“借条”的合法性辩解时,主审法官莫兆军问张坤石:“你们既然说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借条’,为何当时没有报警?”张坤石回答:“我们不敢报警,冯志雄讲一旦报警就杀我们全家!”
      这样,这起看似简单的“借款”纠纷案在法庭上因被告的不承认而变得有些扑朔迷离了。然而,在原被告双方争吵不休的情况下,莫兆军法官当时对谁是谁非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庭审结束回到家里,张小娇和父母在不安中又抱着一些希望,他们希望莫兆军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能查清真相,还自己一个公道。毕竟,人民法院是一个说理的地方。
      然而,两个星期以后,张小娇及其父母对法院心存的一丝希望破灭了,他们收到了四会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李兆兴诉张小娇等人欠其借款一万元,有张小娇等人亲笔签名的借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李兆兴要求被告张小娇等清还借款及计付利息,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张小娇提出冯志雄抢走张妙金与陈超新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土地使用证后,在其家里用刀威逼写下借据,但均无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庭审时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最后法院判决,由张坤石夫妇和张小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李兆兴借款一万元,并从2001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计付利息至还清时止支付给李兆兴,张妙金不承担还款责任。
      
      两个生命消失,法官有没有责任
      
      一家人无缘无故地成了被告,这本来就让张坤石夫妇感到伤心,现在法院又判决他们败诉,简直是在他们的伤口上撒了把盐!然而,贼喊捉贼的冯志雄却得意忘形,扬言他们在法院有“后台”,张家再怎么打官司也没有用!这时,张坤石夫妇如果在有效的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或者采取其他积极的举措,他们也许还能笑在最后。然而,由于不熟悉法律知识,张坤石夫妇觉得冯志雄两人已掌握了“有力”的证据,再说他们根本不认识李兆兴,法院这样判了,上诉也是白搭,他们竟消极地放弃了上诉!张小娇这时也异常后悔当初不该写下那张“借条”,也和父母商量,不管法院怎么判,坚决不给那一万元钱!
      由于没有上诉,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便产生了法律效力。不久,当法院的执行庭人员找到张坤石夫妇要求还款时,他们坚决拒绝!不过,夫妇两人心中的那份绝望情绪这时便开始急剧地膨胀,随时会如同岩浆一般喷出地表。
      张坤石夫妇毕竟不是刁民,他们老实本分,决不可能做出借了别人的钱赖账不还的事情。如果法院有人能重视这一点,探究一下这对老实的夫妇缘何要跟庄严的法律作对,然后再仔细地调查一下事件的经过,悲剧也许不会发生。但法院这时只管执行,并没有采取其他的措施!
      冯志雄两人又打电话威胁张坤石夫妇说,如果他们再不还款,法院就将抓他们去坐牢!这时,夫妇俩对法律早已绝望。
      2001年11月14日中午,张坤石夫妇含着愤怒和悲哀,背着子女,带着剧毒农药来到四会市人民法院。由于门卫的阻止,他们没能进入法院内。这样,两人在法院正门的围墙边,越想越气,最后竟选择了另一种方式进行抗争――他们双双服下了剧毒农药,随后慢慢地倒在地上。他们想用死来证明自己的无辜!
      这样,因一张“莫须有”的一万元“借条”,两个生命就从这个世界上消失了!
      当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倒在地上的张坤石夫妇口吐白沫时,立即将他们送往医院,可这时医生也无力回天了!消息传开,如同地震一般,在当地引起了极大震动!
      张小娇没想到因个人情感问题导致父母双双自杀,她立即打电话通知在外地的哥哥。这样,哥哥匆匆赶了过来,兄妹两人悲愤欲绝,先后找到法院、市政府和政法委,强烈呼吁惩治恶霸,并要求司法部门对此负责!这引起了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作出批示,要求司法部门尽快彻底查办此案。
      第二天,冯志雄和李兆兴便被公安局传唤接受调查。随后,当地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介入了此案,开始调查事件的来龙去脉。11月18日,两人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公安局,冯志雄承认了“借条”是胁迫张小娇及其父母写的。这样,这份“借条”的真实面目终于清楚地展现出来了。
      2001年12月1日 ,经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冯志雄和李兆兴被依法逮捕。
      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意味着宣告作为此案被告的张小娇及其父母亲的无辜,意味着此案他们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两位恶霸被捕后,张小娇兄妹又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强烈要求司法部门对他们父母的死负责,追查断案法官的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为了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四会市政法委最后决定,支付23万元给死者的家属作为国家的经济补偿。
      2002年4月18日,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指控:冯志雄、李兆兴以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在其指定的期限内交出财物,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情节严重;冯志雄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李兆兴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要求法院依法严惩。
      同年9月10日,四会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冯志雄、李兆兴有期徒刑14年和7年,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和1万元。
      一审判决后,冯志雄和李兆兴不服,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12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了将两人的刑期分别减为10年和5年外,其余则维持原判。
      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死者的子女也得到了补偿。然而,此案并未到此结束。
      2002年10月22日,担任“借条”纠纷一案的审判法官莫兆军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11月4日,四会市人民检察院逮捕了莫兆军,理由是涉嫌玩忽职守罪。
      
      无罪释放,引人深思
      
      从一名断案的法官一下子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这是莫兆军万万没有想到过的。莫兆军被逮捕的事也引起了全国法官的高度关注。
      2003年4月24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四会市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莫兆军在这起纠纷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有关工作程序,没有正确履行审判人员的工作职责,对案件证据不作全面认真的审查,不顾及案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明确,在原告、被告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存在重大原则分歧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而莫兆军的代理人邵树强则辩护说:莫兆军受法院指派,以简易程序审理张坤石等人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主观方面没有违反职责要求,对张坤石两人自杀结果的发生不可能产生预见,客观方面并未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更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即使原审判决被后来公安侦查获取的新的证据证明有错,造成错案的原因是李兆兴和冯志雄两人提供的伪造证据而不在莫兆军本人,莫兆军不应对后来出现的新事物和新证据承担错案责任。
      整个审理从下午3时许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9时才结束。最后,审判长不得不宣布休庭,法庭将组成合议庭择日再审!
      2003年9月4日,莫兆军被取保候审。回到家后,莫兆军发现父母因自己进了看守所,在短短的将近一年时间里,竟然双双头发全白了。而父母亲见到莫兆军后,禁不住老泪纵横……
      当晚,当莫兆军的亲人和朋友离开后,莫兆军的妻子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扑在莫兆军的怀里。三百多个日日夜夜的牵挂,终于将丈夫盼到了自己的身边。说不完的思念,诉不完的苦衷,此刻全化作了泪水,夫妇俩抱头哭了整整一个晚上。
      2003年12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莫兆军一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莫兆军主观上没有过失的罪过,张坤石夫妇自杀身亡这一后果,是超出了其主观意志之外的。莫兆军客观上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不管在审理阶段还是在证据采纳阶段,他在主观上是认真负责的,而判决被告败诉是根据当时的诉讼证据,依照法律作出的,履行了一名法官的基本职责义务,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该案件出现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判决,是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将新出现的证据强加在之前的审判中,来推定莫兆军在审判中应该如何为之。再者,张坤石夫妇的死亡后果与被告人莫兆军的审理案件行为无直接关系,不是由于莫兆军审理案件的行为合乎规律引起的,而是意外事件,不能将责任强加在莫兆军身上。最后判决,莫兆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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