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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知识产权的惩治与预防

    来源:六七范文网 时间:2022-09-06 16:20:06 点击: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对自己隐私权的保护,世界一体化的进展更是引发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制度的关注。长期以来,WTO管辖下的三大巨头的行列涵盖了知识产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的竞争也成为各国软实力的象征,于是由此引发出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也应运而生,不仅各国对自己国内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和完善,国际上对于知识产权完善和保护的制度也越加重视,防止国际上不法分子在知识产权上面的漏洞上做文章。
      关键词:知识产权;避税体系;公私合治
      一、知识产权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首次提出
      知识产权首次纳入多边贸易范围是在WTO的乌拉圭回合中,并首次将TRIPS展现在世界面前。而TRIPS协议的制定更多的是为发达国家而谋利的。而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不管是在经济还是文化科技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短时间内发展中国家都是没办法与发达国家相持平的,虽然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产生了TRIPS协议,但是从深层方面来讲,TRIPS协议更多的是为发达国家而设,这也侧面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为了得到相同的保护措施,需要尽更多的努力。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定程度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作用,关贸总协定也提及了知识产权,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形成具有真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这种状态引起了发达国家的不满,于是TRIPS协议就应运而生了。但是TRIPS协议更多的是涉及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版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都属于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1]有学者认为TRIPS是对于各种智力创新的保护,而不是对智力源泉的保护。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的融合,各国之间加强交流,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签订,以及各国合作的专利组织的建立,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松动,慢慢趋向国际化。但是对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问题还是没有根本性的解决,所以在这个大背景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还是未能够得到实际解决。
      二、中国的知识产权现状
      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的制定上做了多次修改,社会发展的迅速,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立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更加贴近时代的潮流,使得公众能够在遭遇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
      我国的知识产权起步比较晚,但是相对于其他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是较快的。我国的刑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也陆续出台,对于知识产权的犯罪的入罪标准也在不断的降低。我国在不断努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地位,不断完善立法,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多的发展中国家会出现的一些通病。比如实务中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不断加强宣传,但收到的效果并不明显。知识产权的犯罪态势还是在呈不断上升状态。其侵犯的对象由传统的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延伸到通过网络智能化、科技化和专业化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客体。知识产权犯罪智能化和跨国化,使其执行难度日益增加。犯罪的主体也更加的富有组织化,在实务中很难去直面打击这类的犯罪。
      (一)知识产权逐渐成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工具
      在国际社会中,知识产权逐渐成为跨国公司避税工具。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跨境交易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给国际税务机关造成了很大的麻烦。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是当前世界上最热门的税收问题之一。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跨境交易反避税问题(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都与BEPS有关。各个国家对间接税[4]所制定的政策都不相同,比较难以协调。大数据时代,新的经济体制面对更大的难题,对于个别国家所提出的新型的间接税的政策应当引起重视。
      (二)知识产权的侵权形式从纸质转向网络侵权
      以往的知識产权的侵权行为因为时代、经济发展等各种原因的限制,往往在印刷品、音像制品上进行复制盗版侵权。尽管现在还存在着盗版书、盗版音像的买卖,但是更多的是通过网络对相关的产品进行侵权活动。偷录未上映的电影在某盈利网站贩卖,网络游戏版权侵犯等案例屡见不鲜。网络的发达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给权利人造成侵害,在享受便利的同时需要保护相关的权益。国际社会上对于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并不是很完善,因为各种条件因素的限制,统一的国际条约无法确定下来,需要国内立法加以约束。所以面对网络的跨国侵权行品的准入资格产生争议,更不要说将知识产权等其他议题放到台面上去审议。因为这些话题无法达成共识,多哈回合很难继续更深层次的议题,于是,僵局由此形成,直至今日还未有一个普遍规定。
      (三)知识产权立法主体逐渐转向为公私合治,导致复杂多变
      按照国际惯例甚至是国家的国内法,只有国家、政府组织才具有立法资格,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法,自然也是国家等主体,参与协商签订国际公约或者是进行国内立法。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没有立法的资格也没有立法的权限。乌拉圭回合谈判为私人部门参与立法打开了大门,以美国为基础的知识产权部门开始在国际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1986年的知识产权委员会促进了TRIPS协议的签订。在TRIPS协议生效后,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也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当中,为推动知识产权合理性尽心尽力。虽然这为,急需一部完善又全面的法律。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形势
      (一)多边体制的格局和发达国家的发展限制了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显得日益重要。多哈回合的僵局直至今还未打破,知识产权的定位成为一个持久攻克不下的难题。WTO各个成员国的发展水平不一致,利益也趋向多元化,成员国的不断加入,对关税和贸易协定很难有共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农产品和非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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